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121號
上 訴 人 螞蟻數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俊名
訴訟代理人 黃國瑋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摩比城市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權利金等事
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 年12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
上訴到院,並聲明㈠原判決除免為假執行部分外均廢棄;㈡上開
廢棄部分,被上訴人第一審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是依
上訴人之上訴聲明,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90,600元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
達翌日起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另
上訴人具狀上訴未表明上訴理由,亦應於上開期限內提出理由書
到院。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賴寶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怡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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