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2076號原 告 莊衛清 訴訟代理人 張簡欣柔被 告 簡潤(原名簡金芬)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07年1月2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因有再行調查之處(簡潤戶籍遷移,未經合法通知),應再開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顏珮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5 日 書記官 李宗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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