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5年度,2076號
KSDV,105,訴,2076,201801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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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2076號
原   告 莊衛清 
訴訟代理人 張簡欣柔
被   告 簡潤(原名簡金芬)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07年1月2日言
詞辯論終結,茲因有再行調查之處(簡潤戶籍遷移,未經合法通
知),應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顏珮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5   日
                書記官  李宗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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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