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建字,105年度,123號
KSDV,105,建,123,201801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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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建字第123號
原   告 豐佑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聰雄
訴訟代理人 林雅儒律師
被   告 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核能火力發電工程處南部施
      工處
法定代理人 張劉國
訴訟代理人 吳小燕律師
      吳文賓律師
      許宏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七年三月十四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嗣本件事實尚欠明瞭,故有再開辯 論之必要。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賴寶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怡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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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核能火力發電工程處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豐佑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