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保險字第6號
原 告 吳錦福
訴訟代理人 郭憲彰律師
被 告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調貴
訴訟代理人 歐乃夫
林憲一
許崑寶
陳禹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七年三月二十九日上午十時,在本院第十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9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秦慧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雯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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