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7年度,76號
KSDM,107,聲,76,20180103,1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76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徐永飛
上列受刑人前因詐欺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徐永飛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徐永飛前因詐欺等案件,經法院 各判處有期徒刑8 月、2 年10月確定,並於民國105 年6 月 3 日入監執行,茲因受刑人業已於106 年12月29日經核准假 釋在案,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臺灣高雄地方法 院(104 年度訴字第754 號),爰依法聲請付保護管束等語 。
二、本件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青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許雅惠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