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7年度,349號
KSDM,107,聲,349,20180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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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349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張朝亮
上列受刑人前因強盜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朝亮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張朝亮前因強盜等案件,經法院 裁判應執行有期徒刑18年9 月確定,並於民國93年7 月28日 入監執行前揭徒刑及另案殘刑2 年3 月22日,茲因受刑人業 已於107 年1 月26日經核准假釋在案,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 裁判之法院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8年度易字第778 號), 爰依法聲請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件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0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青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許雅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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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