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7年度,258號
KSDM,107,聲,258,201801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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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258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石琦
上列受刑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
釋期中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石琦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石琦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等案件,經法院各裁判應執行有期徒刑7 月、7 月、4 月確 定,並於民國105 年9 月18日入監執行,茲因受刑人業已於 107 年1 月19日經核准假釋在案(刑後尚須執行另案拘役15 日),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5 年度簡字第1775號),爰依法聲請付保護管束等語。二、本件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4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青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家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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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