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7年度,104號
KSDM,107,聲,104,201801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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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104號
聲 請 人
即被告之母 曹美月
被   告 張允騰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 年度偵字第0000
0 號、19855 號、20402 號、27339 號),聲請人為被告聲請具
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允騰提出新臺幣伍萬元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並於停止羈押釋放時起,限制住居於南投縣○○市○○街00號,且限制出境、出海。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被告之母親,其身體欠佳,需人照 料,請求准予被告交保等語。
二、被告及得為其輔佐之人或辯護人,得隨時具保向法院聲請停 止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10 條第1 項雖有明文。然法院准許 具保停止羈押之聲請,其要件應以被告有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各款或第101 條之1 第1 項所示羈押原因,但已無 羈押之必要;或另有同法第114 條各款所示情形,始得為之 。查本件聲請人為被告張允騰之母,有被告之個人戶籍資料 (完整姓名)查詢結果存卷可參,故聲請人依法得為被告之 輔佐人(刑事訴訟法第35條第1 項參照),依前揭規定,自 得為被告聲請具保停止羈押,合先敘明。
三、經查:
(一)被告前因加重詐欺既遂及未遂等罪,經法官訊問後,承認 起訴書及補充理由書所載犯行,且有同案被告劉維隆等人 業經本院104 年度訴字第800 號及105 年度訴字第635 號 判決有罪,並有相關卷證可佐,足認犯罪嫌疑重大,且經 通緝到案,有逃亡之事實,有羈押之原因,然審酌本案卷 證案情,認命提出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另限制住居於「 南投縣○○市○○街00號」之址,並令限制出境、海,應 可確保審判之進行,尚無羈押之必要,若覓保無著,則令 羈押,於107 年1 月5 日因覓保無著,執行羈押在案。(二)本院審酌被告之犯罪情節、犯後態度,及同案被告劉維隆 等人業經本院104 年度訴字第800 號及105 年度訴字第63 5號判決有罪,相關證人並已到庭接受交互詰問等節,並 有相關卷證在卷可稽,因認命提出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 另限制住居於「南投縣○○市○○街00號」之址,並令限 制出境、海,應可確保審判之進行,即無繼續羈押之必要 ,准予停止羈押。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0 條第1 項、第111 條、第121 條第1 項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8 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 法 官 石家禎
法 官 陳力揚
法 官 李爭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李季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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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