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審訴字第56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洪武壹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前經終結辯論,有應行調查處(中
信銀行具狀),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107 年2 月27日上午11時
10分,在本院刑事審查第三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至於告
訴人中信銀行、台新銀行、李少妏,則自行決定是否到庭,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0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洪碩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秋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