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文書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審訴字,107年度,56號
KSDM,107,審訴,56,20180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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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審訴字第56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洪武壹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前經終結辯論,有應行調查處(中
信銀行具狀),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107 年2 月27日上午11時
10分,在本院刑事審查第三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至於告
訴人中信銀行、台新銀行、李少妏,則自行決定是否到庭,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0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洪碩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秋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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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