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06年度,106號
KSDM,106,附民,106,201801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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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附民字第106號
原   告 鄧立偉
訴訟代理人 鄧藤墩律師
      張正忠律師
被   告 蘇國瓏
      嚴佳宥
      蘇意晴
      凃志和
      白欣弘
      陳綉卿
      國華徵信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
上 1 人
法定代理人 薛玉貞
上列被告等因傷害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
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
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
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8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 法 官 陳培維
                    法 官 吳書嫺
                    法 官 黃姿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8  日
                    書記官 張傑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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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國華徵信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華徵信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