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附民字第106號原 告 鄧立偉訴訟代理人 鄧藤墩律師 張正忠律師被 告 蘇國瓏 嚴佳宥 蘇意晴 凃志和 白欣弘 陳綉卿 國華徵信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上 1 人法定代理人 薛玉貞上列被告等因傷害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8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 法 官 陳培維 法 官 吳書嫺 法 官 黃姿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8 日 書記官 張傑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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