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06年度,559號
KSDM,106,訴,559,20180112,1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559號
公 訴 人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蔡富美
選任辯護人 張競文律師(法律扶助)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
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2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松檀
                   法 官 林于心
                   法 官 陳芸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君燕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