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390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順福
王聖明
上二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楊雪貞律師
上列被告因遺棄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年度偵字第00000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 由
一、本件被告王順福、王聖明各所犯之罪,均係死刑、無期徒刑 、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等於準備程序 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 ,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 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5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莊珮君
法 官 賴建旭
法 官 侯弘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勁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