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易緝字第54號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曾雅珍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黃秋葉本件被告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規定,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5 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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