恐嚇取財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易緝字,106年度,54號
KSDM,106,易緝,54,201801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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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易緝字第54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曾雅珍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黃秋葉
本件被告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依刑事訴
訟法第449條第1項規定,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
決處刑,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5  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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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