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易緝字,106年度,42號
KSDM,106,易緝,42,201801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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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6年度易緝字第42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綺怡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 年度偵字第1444
8 號、第14449 號、第17174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黃綺怡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共貳拾貳罪,均累犯,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黃綺怡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分別於附 表編號1 至22所示時間、地點,徒手竊得各該編號所示財物 。嗣警方於民國103 年2 月15日晚上8 時許,自黃綺怡所有 之車牌號碼0000-00 號自用小客車後車箱內扣得花王蜜妮深 層卸妝乳共64瓶及世新萊雅精緻眼霜共3 瓶(均已發還代表 附表編號1 至16所示全聯福利中心店家保管前述扣案物之保 管人賴緣秀),始循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郭雅渝、張素珍(告訴代理人張涵琳)、倪美蘭賴緣 秀、黃春燕莊純惠、楊佳霖、朱薔珺、黃健明陳秋伶、 李政賢、陳曉君張錫榮(告訴代理人張簡淑君)、林靜怡 (告訴代理人許䕒君)、張玉雪、侯窕琁訴由高雄市政府警 察局三民第二分局暨台灣屈臣氏個人用品商店股份有限公司 (告訴代理人蔡玉馨黃盈萍)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小港 分局報告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以及台 灣屈臣氏個人用品商店股份有限公司(告訴代理人陳玉花) 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報告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 署呈請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核轉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 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證據能力部分:
本判決後述所引用之傳聞證據,當事人於本院準備程序時均 明示同意有證據能力(見本院易字卷一第106至107頁),且 本院審酌該等傳聞證據製作時之情況,並無違法不當及證明 力明顯過低之瑕疵,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故依刑事訴訟 法第159條之5第1項規定,認該等傳聞證據均有證據能力。二、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黃綺怡於警詢、偵訊及本院審理中 坦承不諱(見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二分局高市警三二分 偵字第10370473300 號卷,下稱警一卷,第2 至8 、12至20 頁;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小港分局高市警港分偵字第00000000 000 號卷,下稱警二卷,第2 至3 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



察署103 年度偵字第8489號卷第11至12頁;臺灣臺北地方法 院檢察署103 年度偵字第11704 號卷,下稱偵四卷,第9 至 11頁;本院易緝字卷第110 頁背面),核與證人郭雅渝、張 涵琳倪美蘭賴緣秀、黃春燕莊純惠、楊佳霖、朱薔珺 、黃健明陳秋伶、李政賢、陳曉君張簡淑君、許䕒君、 張玉雪、侯窕琁、蔡玉馨黃盈萍、陳玉花於警詢中之證述 情節大致相符(見警一卷第21至58頁,警二卷第5 至10頁, 偵四卷第14至17頁),並有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二分局陽 明派出所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贓物認領保管單、保 管條、附表編號1 至16所示全聯福利中心失竊清單、扣案物 及查獲照片、附表編號1 至22所示店家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 、車輛詳細資料報表、台灣屈臣氏個人用品商店股份有限公 司庫存檢核明細表、103 年5 月17日職務報告、104 年2 月 27日職務報告等件附卷可稽(見警一卷第70至72、79至96、 113 至114 、116 至120 、122 至134 頁,警二卷第16至19 頁,偵四卷第6 、25至43頁,本院易字卷一第53頁),是被 告自白與事實相符,足堪採為認定事實之依據。從而,本案 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
核被告就附表編號1 至22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0 條第1 項 竊盜罪。被告犯如附表編號1 至22所示之犯行在時間點上可 以區隔,犯罪地點亦互異,乃犯意各別且行為互殊,應予分 論併罰。又被告前因竊盜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以102 年度簡字第744 號判決處有期徒刑4 月確定,於102 年10月 16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可憑,其於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 年內故意再犯 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各罪,均為累犯,俱應依刑法第47條第 1 項規定,加重其刑。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 不思以正當方法謀取生活上所需,竟為貪圖不法利益,率爾 竊取他人財物,侵害他人之財產法益,實可非難。又被告前 多次因竊盜犯行經法院判刑確定,此有上開被告前案紀錄表 在卷可參,除構成累犯部分不予重複評價外,堪認被告素行 非佳。惟念及被告已與附表編號1 至9 、12、16至22所示店 家達成調(和)解且已付訖賠償金(賠償金額均高於各該店 家財物損失價值),各該店家亦請求本院從輕量刑或表示願 意原諒被告之意等節,有調解筆錄5 份、刑事陳報狀8 份、 本院審判筆錄1 份、本院辦理刑事案件電話紀錄查詢表1 份 附卷可參(見本院易字卷二第30頁、第35至40頁背面、第68 至75頁,本院易緝字卷第110 頁背面、第119 頁);其餘被 告未以金錢賠償之店家部分(即附表編號10、11、13至15所



示部分)亦因前述扣案之卸妝乳發還而全數受償(保管人賴 緣秀將前述扣案物交給後手周麗婷後,前述扣案物業已依起 訴書所載財物失竊數量計算損害最小方式均分予本案全聯福 利中心店家,雖周麗婷稱無法記憶未達成調解部分之店家損 失是否全數受償【此有本院辦理刑事案件電話紀錄查詢表1 份存卷可查,見本院易緝字卷第84至85頁】,然前述扣案物 既交由保管人賴緣秀代表附表編號1 至16所示店家保管,且 扣案之卸妝乳總數大於附表編號10、11、13至15所示店家遭 竊之同品牌卸妝乳數量,被告復未保有此部分犯罪所得,則 依罪疑有利被告原則,應認被告未以金錢賠償之店家已因取 得與失竊財物相同價值及數量之扣案物而全數受償),足認 附表編號1 至22所示店家之損失已受到填補。復兼衡被告於 本院審理中自承之智識程度及經濟狀況(見本院易緝字卷第 109 頁背面),暨被告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分 別量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暨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另刑法 第51條數罪併罰定執行刑之立法方式,採限制加重原則,亦 即非以累加方式定應執行刑,本院審酌被告所犯本案各罪之 犯罪手法類似且犯罪時間尚屬集中,並兼衡附表編號1 至22 所示店家損失已全數受償暨被告上開犯罪情狀後,認如以實 質累加之方式定應執行刑,則處罰之刑度顯將超過其等行為 之不法內涵而違反罪責原則,以及考量因生命有限,刑罰對 被告造成之痛苦程度係隨刑度增加而生加乘效果,非以等比 方式增加,是以隨罪數增加遞減其刑罰之方式,當足以評價 被告本案行為之不法性之法理(即多數犯罪責任遞減原則) ,為被告合併定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 算標準。
四、沒收部分:
刑法有關沒收部分之條文業於104 年12月30日、105 年6 月 22日修正公布,並均自105 年7 月1 日起施行。修正後刑法 第2 條第2 項規定:「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 用裁判時之法律。」是於新法施行後,關於沒收部分應一律 適用裁判時法,無新舊法比較問題,合先敘明。查被告已與 附表編號1 至9 、12、16至22所示店家達成調(和)解且已 付訖賠償金,其餘未以金錢賠償之店家部分亦因前述扣案之 卸妝乳發還而全數受償,業經認定如前,則基於被害人金錢 損失已全額受償及避免對被告方面造成雙重剝奪之不利益等 因素考量,應認被告本案如附表編號1 至22所示犯罪所得業 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依修正後刑法第38條之1 第5 項規 定,自不予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 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320 條



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8 項、第51條第5 款,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陳鋕銘提起公訴,檢察官王勢豪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7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吳佳穎

法 官 洪毓良

法 官 林明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李佩穎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之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 條第1 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 百元以下罰金。附表:
┌──┬────┬───────┬───────────┬───────────┐
│編號│犯罪時間│犯罪地點(店家│竊得財物(價值【新臺幣│主文欄 │
│ │(民國)│)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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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03 年2 │高雄市○○區○│花王蜜妮深層卸妝乳共13│黃綺怡犯竊盜罪,累犯,│
│ │月14日下│○路0 段000 號│瓶(價值2,314 元) │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
│ │午2 時10│(全聯福利中心│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分許 │○○○○○店)│ │算壹日。 │
├──┼────┼───────┼───────────┼───────────┤
│2 │103 年2 │高雄市○○區○│花王蜜妮深層卸妝乳共12│黃綺怡犯竊盜罪,累犯,│
│ │月14日下│○路000 號(全│瓶(價值2,136 元) │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
│ │午3 時20│聯福利中心○○│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分許 │○○店) │ │算壹日。 │
├──┼────┼───────┼───────────┼───────────┤
│3 │103 年2 │高雄市○○區○│花王蜜妮深層卸妝乳共15│黃綺怡犯竊盜罪,累犯,│
│ │月14日下│○路00號(全聯│瓶(價值2,670 元) │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
│ │午3 時28│福利中心○○○│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分許 │○店) │ │算壹日。 │
├──┼────┼───────┼───────────┼───────────┤




│4 │103 年2 │高雄市○○區○│花王蜜妮深層卸妝乳共9 │黃綺怡犯竊盜罪,累犯,│
│ │月14日下│○路00號(全聯│瓶、世新萊雅緊緻眼霜共│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
│ │午4 時40│福利中心○○○│3 瓶(價值3,195 元)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分許 │○店) │ │算壹日。 │
├──┼────┼───────┼───────────┼───────────┤
│5 │103年2月│高雄市○○區○│花王蜜妮深層卸妝乳共11│黃綺怡犯竊盜罪,累犯,│
│ │14日下午│○街00號(全聯│瓶(價值1,958 元) │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
│ │3 時47分│福利中心○○○│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許 │○店) │ │算壹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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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103 年2 │高雄市○○區○│花王蜜妮深層卸妝乳共6 │黃綺怡犯竊盜罪,累犯,│
│ │月14日下│○路00號(全聯│瓶(價值1,068 元) │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
│ │午3 時55│福利中心○○○│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分許 │○店) │ │算壹日。 │
├──┼────┼───────┼───────────┼───────────┤
│7 │103 年2 │高雄市○○區○│花王蜜妮深層卸妝乳共6 │黃綺怡犯竊盜罪,累犯,│
│ │月14日下│○路00號(全 │瓶(價值1,068 元) │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
│ │午5 時10│聯福利中心○○│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分許 │○○店) │ │算壹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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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103 年2 │高雄市○○區○│花王蜜妮深層卸妝乳共7 │黃綺怡犯竊盜罪,累犯,│
│ │月14日下│○路00號(全聯│瓶(價值1,246 元) │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
│ │午5 時15│福利中心○○○│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分許 │○店) │ │算壹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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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103 年2 │高雄市○○區○│花王蜜妮深層卸妝乳共9 │黃綺怡犯竊盜罪,累犯,│
│ │月14日下│○路000 號(全│瓶(價值1,602 元) │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
│ │午5 時22│聯福利中心○○│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分許 │○○店) │ │算壹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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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103 年2 │高雄市○○區○│花王蜜妮深層卸妝乳共11│黃綺怡犯竊盜罪,累犯,│
│ │月14日下│○路000 號(全│瓶(價值1,958 元) │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
│ │午6 時2 │聯福利中心○○│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分許 │○○店) │ │算壹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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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103 年2 │高雄市○○區○│花王蜜妮深層卸妝乳共14│黃綺怡犯竊盜罪,累犯,│
│ │月15日下│○○路000 號(│瓶(價值2,492 元) │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
│ │午4 時36│全聯福利中心○│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分許 │○○○店) │ │算壹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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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103 年2 │高雄市○○區○│花王蜜妮深層卸妝乳共7 │黃綺怡犯竊盜罪,累犯,│
│ │月15日下│○○路000號( │瓶(價值1,246 元) │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
│ │午5 時許│全聯福利中心○│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店) │ │算壹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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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103 年2 │高雄市○○區○│花王蜜妮深層卸妝乳共7 │黃綺怡犯竊盜罪,累犯,│
│ │月15日下│○街000 號(全│瓶(價值1,246 元) │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
│ │午5 時5 │聯福利中心○○│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分許 │店) │ │算壹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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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103 年2 │高雄市○○區○│花王蜜妮深層卸妝乳共18│黃綺怡犯竊盜罪,累犯,│
│ │月15日下│○路000 號(全│瓶(價值3,204 元) │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
│ │午6 時31│聯福利中心○○│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分許 │○○店) │ │算壹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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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103 年2 │高雄市○○區○│花王蜜妮深層卸妝乳共6 │黃綺怡犯竊盜罪,累犯,│
│ │月15日下│○○路000 號(│瓶(價值1,068 元) │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
│ │午6 時51│全聯福利中心○│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分許 │○○○○店) │ │算壹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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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103 年2 │高雄市○○區○│花王蜜妮深層卸妝乳共12│黃綺怡犯竊盜罪,累犯,│
│ │月15日下│○街000 號(全│瓶(價值2,136 元) │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
│ │午7 時25│聯福利中心○○│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分許 │店) │ │算壹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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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103 年2 │高雄市○○區○│花王蜜妮深層卸妝乳共9 │黃綺怡犯竊盜罪,累犯,│
│ │月15日下│○路000 號(屈│瓶(價值1,791 元【計算│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
│ │午2 時26│臣氏○○店) │式為199 ×9 =1,791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分許 │ │起訴書誤載為1,611 元,│算壹日。 │
│ │ │ │應予更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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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103 年2 │高雄市○○區○│媚比琳長翹睫毛膏1 支、│黃綺怡犯竊盜罪,累犯,│
│ │月15日(│○路000 號(屈│花王蜜妮深層卸妝乳共8 │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
│ │起訴書誤│臣氏○○店) │瓶(價值1,731 元)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載為16日│ │ │算壹日。 │
│ │,應予更│ │ │ │
│ │正)下午│ │ │ │
│ │1 時56分│ │ │ │
│ │許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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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103 年2 │臺中市○○區○│花王蜜妮深層卸妝油(15│黃綺怡犯竊盜罪,累犯,│
│ │月18日午│○路000 號(屈│0ML )共15瓶、花王密妮│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
│ │間12時3 │臣氏○○店) │深層卸妝乳(180ML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分許 │ │起訴書將容量為180ML 之│算壹日。 │
│ │ │ │卸妝乳誤載為卸妝油,應│ │
│ │ │ │予更正,下同】共11瓶(│ │
│ │ │ │價值5,174 元) │ │
├──┼────┼───────┼───────────┼───────────┤
│20 │103 年2 │臺中市○○區○│花王蜜妮深層卸妝乳(18│黃綺怡犯竊盜罪,累犯,│
│ │月18日下│○路000 號(屈│0ML )共2 瓶(價值398 │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
│ │午1 時24│臣氏○○○店)│元)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分許 │ │ │算壹日。 │
├──┼────┼───────┼───────────┼───────────┤
│21 │103 年2 │臺中市○區○○│花王蜜妮深層卸妝乳(18│黃綺怡犯竊盜罪,累犯,│
│ │月18日下│路000 號(屈臣│0ML )共5 瓶(價值995 │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
│ │午1 時55│氏○○店) │元)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分許 │ │ │算壹日。 │
├──┼────┼───────┼───────────┼───────────┤
│22 │103 年2 │臺中市○區○○│新魔法之露眼線液共2 罐│黃綺怡犯竊盜罪,累犯,│
│ │月18日下│路000 號(屈臣│、MJ超激長魔法睫毛膏瞬│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
│ │午2 時43│氏○○店) │翹進化版B 共2 條、蜜妮│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分許 │ │高效活性眼唇卸妝液(13│算壹日。 │
│ │ │ │0ML )1 罐、肌研極潤保│ │
│ │ │ │濕美容液(30G )共2 罐│ │
│ │ │ │、花王蜜妮深層卸妝油(│ │
│ │ │ │150 ML)共7 瓶、花王蜜│ │
│ │ │ │妮深層卸妝乳(180 ML)│ │
│ │ │ │共4 瓶(價值5,268 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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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屈臣氏個人用品商店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