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易字第725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洪教淳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 年度偵字第1056
2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洪教淳因犯詐欺案件,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 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 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449 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4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莊珮君
法 官 侯弘偉
法 官 黃鳳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莊琇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