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宣示判決筆錄 106年度審訴字第1634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歐建宏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黃文德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
6年度毒偵字第3898號),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行簡式
審判程序,復經檢察官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認為適
當進行協商判決程序,於中華民國107 年1月25日下午4時在本院
刑事審查第二法庭宣示判決,以代判決書,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詹尚晃
書記官 李月君
通 譯 黃文
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附記事項,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文:
歐建宏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又施用第 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夾鏈袋貳個,均沒收。二、犯罪事實要旨:
歐建宏前於民國94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4年度毒 聲字第3038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因認有繼續施用毒品之 傾向,再經本院以95年度毒聲字第1346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 施以強制戒治,於96年6月1日停止戒治處分而執行完畢,並 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6年度戒毒偵字第 199 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於前開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5 年 內之97年間,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審訴字第 335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下稱第1罪)。另因施 用毒品、竊盜案件,經本院分別以97年度審訴字第4881號、 97年度易字第1382號、98年度審訴字第223 號判決,各判處 有期徒刑7月、3月、8月、9月、4月、4月、8月、4 月、8月 、4月確定(下稱第2至11罪),上開第1至11罪嗣經本院以99 年度聲字第553號裁定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確定,,於 101年7月31日假釋付保護管束,至101 年10月16日保護管束 期滿,假釋未經撤銷,視為執行完畢。詎其仍不知悔改,分 別為下列行為:㈠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犯意,於10 6年10月1日晚上某時許,在高雄市前鎮區德昌路上之某公園 廁所內,以將海洛因摻入香菸內點燃吸食其煙霧之方式,施 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 次;㈡另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 非他命之犯意,於106年9月30日18時30分許,在高雄市前鎮
區德昌路旁某公園廁所內,以將甲基安非他命置入玻璃球燒 烤後吸食煙氣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次。 嗣於106年10月3日3時15分許,在高雄市○○區○○○路000 號前,因深夜游蕩行跡可疑而為警盤查,歐建宏於警方未發 覺其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前,主動坦承此部分施用 之犯行,而願接受裁判,並當場扣得歐建宏所有供施用上開 甲基安非他命所用之夾鏈袋2 個,復採集其尿液送驗,檢驗 結果呈嗎啡及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三、處罰條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 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62條前段、第38條第2 項、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
四、附記事項:
扣案之夾鍊袋2 個,為被告所有且係供被告施用第二級毒品 甲基安非他命所用之物,業據被告自承在卷(見警卷第2頁) ,爰依刑法第38條第2項之規定,宣告沒收。五、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 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 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 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他 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 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 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 項「法院應於 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 緩刑或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 不得上訴。
六、如有前述得上訴情形而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判決(即以本 宣示判決筆錄代之)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 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 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書記官 李月君
法 官 詹尚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上訴。但有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 第1 項第1 款、第2 款、第4 款、第6 款、第7 款所定情形,或協商判決違反同條第2 項之規定者,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5 日
書記官 李月君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