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審訴字,106年度,1146號
KSDM,106,審訴,1146,201801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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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審訴字第114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呂清發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於中華民國
106 年11月24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 理 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 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 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 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 訟法第361 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106 年度審訴字第1146號第一審刑事判決業經合法送 達(民國106 年12月4 日寄存送達),上訴人即被告呂清發 收受判決後,雖於106 年12月25日具狀提起上訴,惟其上訴 狀內並未敘述上訴之具體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補提上訴理由,容有未合。依前揭說明,爰裁定命上訴人 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補提上訴理由書狀載明上訴之 具體理由。逾期未補正者,本院即以裁定駁回上訴,併此敘 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361 條第3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3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葉逸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劉企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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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