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審易字,106年度,1716號
KSDM,106,審易,1716,201801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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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審易字第171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許貿富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竊盜案件,對本院中華民國106 年12月7 日
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狀。 理 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 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 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 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 訟法第361 條定有明文。又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 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 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刑事訴訟法第362 條亦有規定。
二、經查:本院106 年度審易字第1716號刑事判決正本,經以郵 寄送達至被告許貿富位於高雄市○鎮區○○○路00號10樓住 所地,於民國106 年12月14日由受僱人光華首席大廈管理委 員會人員蓋章收受,有本院送達證書1 紙在卷為憑(見本院 卷第122 頁)。上訴人即被告許貿富固於上訴期間內之106 年12月21日具狀聲明上訴,惟其上訴狀內僅記載「上訴人不 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 年度審易字第1716號判決,特於法 定期間內就原判決之全部提起上訴,理由候補。」等語,並 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 ,容有未合。依前揭說明,爰裁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 5 日內向本院補提上訴理由書狀(書狀內須載明上訴之具體 理由)。逾期未補正者,本院即以裁定駁回之,併此敘明。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361 條第3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0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曾鈴媖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洪光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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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