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審交訴字,106年度,238號
KSDM,106,審交訴,238,201801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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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審交訴字第238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蘇敏榮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蘇敏榮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 ,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 決處刑(過失傷害部分另行審結) 。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449 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6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鄭詠仁
法 官 洪碩垣
法 官 方百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6 日
書記官 李燕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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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