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141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何慶雄
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7 年度執
聲付字第6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何慶雄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何慶雄前犯竊盜等罪,經本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3 年4 月確定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何慶雄於100 年10月21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民國107 年1 月26日以法授矯字第10701503700 號核准假釋在案。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貴院(101 年度上易字第1070、1071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9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壽燕
法 官 曾逸誠
法 官 莊珮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9 日
書記官 張雲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