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6年度附民上字第24號
上 訴 人 堡安消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瑞宏
訴訟代理人 陳裕文律師
被上訴人 陳建中即建均工程行
訴訟代理人 陳志銘律師
林心惠律師
陶德斌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損害賠償案件,上訴人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中華民國106年7月20日第一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05年度
附民字第635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上訴人主張: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上訴狀所載 。
二、被上訴人答辯聲明:上訴人之上訴駁回。答辯理由:詳如民事 答辯狀陳述,且依其在刑事訴訟中之陳述,不承認有何侵權 行為。
三、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 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四、本件被上訴人被訴詐欺等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 年 度易字第705 號諭知無罪,檢察官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後, 業經本院判決上訴駁回在案。則依照首開規定,上訴人所提 起之附帶民事訴訟,原審駁回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經核並 無不合。上訴人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不當,為無理由,應予 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90 條前段、第368 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8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明富
法 官 蕭權閔
法 官 李政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8 日
書記官 蕭家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