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著作權法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訴字,89年度,305號
ULDM,89,訴,305,20000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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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三О五號
  公 訴 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右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三○七四號)
,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乙○○明知為侵害著作權之物意圖營利而交付,侵害他人之著作權為常業,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緩刑參年。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CD伍佰伍拾片、錄音帶參佰捲均沒收。 事 實
一、乙○○在雲林縣四湖鄉縣參天宮前廣場等沿海地區等處夜市擺設攤位販 賣CD及錄音帶為業,明知「五月天‧愛情萬歲」、「鄭秀文‧去愛吧」、「吳 宗憲‧吳盡的愛」等如附表所示之CD及錄音帶作品中所收錄之「相遇太早」、 「至理名言」、「患得患失」等如附表所示之歌曲,分別係如附表所示之滾石國 際音樂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滾石公司)等十一家公司分別擁有著作財產權之音樂 詞曲著作;又明知擅自重製之音樂著作CD、錄音帶係侵害著權之物,不得販賣 。因見販賣合法CD、錄音帶較無利可圖,竟意圖營利,自民國八十九年五月初 某日起,至同年七月廿四日止,於晚間在上開參天宮之攤位,陳列於同一時間自 某不詳姓名之男子販入由不詳之人擅自重製,且錄有上開音樂著作之CD及錄音 帶,其販入價格CD每片新臺幣(下同)五十五元,賣出價格每片一百元,錄音 帶販入價格每捲三十五元,賣出每捲一百元,已將上開販入之不詳數量之CD、 錄音帶賣予不特定顧客,並以之為業而恃以維生。嗣經警會同上開十一家公司共 同委任之財團法人國際唱片業交流基金會職員丙○○,於八十九年七月廿四日十 九時十分許,在上開攤位當場查獲,並扣得上開擅自重製之CD五百五十片、錄 音帶三百捲。
二、案經雲林縣警察局移送及滾石公司等十一家公司共同委由財團法人國際唱片業交 流基金會職員丙○○訴請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右揭事實,業據被告乙○○於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代理人丙○○、甲 ○○指訴之情節相符,並有經濟部公司執照、台北市政府營利事業登記證(以上 均為影本)現場取締相片七張在卷,且有扣案之CD五百五十片、錄音帶三百捲 足資佐證;而被告所販賣之CD及錄音帶中所收錄歌曲,均分別由告訴人滾石等 公司享有著作權,亦有表彰著作財產權人之原版視聽著作封面十張附卷可稽,事 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
二、被告乙○○明知扣案之CD、錄音帶為侵害他人著作權之物意圖營利而交付,核 其所為,係違反著作權法第九十三條第三款以同法第八十七條二款之方法侵害他 人之著作財產權之規定,並以之為常業而恃以維生,應依同法第九十四條論處。 爰審酌被告素行良好、生活狀況、智識程度及其為謀己利而侵害他人之智慧財產 權,妨害文化發展,暨其犯罪後坦承犯行、態度良好、已知悔悟等一切情狀,量 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資懲儆。查被告前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台灣



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及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各 一紙在卷可稽,其為謀生活一時失慮致罹刑章,犯罪後已知悔悟,本院認其經此 偵查審判程序及科刑教訓後,當益知警惕,應無再犯之虞,因認其所宣告之刑, 以暫不執行為適當,併予宣告緩刑三年,以勵來茲而啟自新。三、扣案如附表所示之CD五百五十片、錄音帶三百捲,均係被告所有並供犯罪所用 之物,爰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宣告沒收。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著作權法第九十三條第三款、第九十四條,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七十四條第一款、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林豐正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九 月 二十五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唐 光 義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陳 善 永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九 月 二十五 日
著作權法第八十七條: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除本法另有規定外,視為侵害著作權或製版權:第一款:以侵害著作人名譽之方法利用其著作者。第二款:明知為侵害著作權或製版權之物而散布或意圖散布而陳列或持有或意圖營利而交付者。第三款:輸入未經著作財產權人或製版權人授權重製之重製物或製版物者。第四款:未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而輸入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者。第五款:明知係侵害電腦程式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而仍作為直接營利之使用者。
著作權法第九十三條: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第一款:侵害第十五條至第十七條規定之著作人格權者。第二款:違反第七十條規定者。第三款:以第八十七條各款方法之一侵害他人之著作權者。著作權法第九十四條:以犯第九十一條、第九十二條或第第九十三條之罪為常業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新台幣四十五萬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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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