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 花蓮分院(刑事),聲字,107年度,20號
HLHM,107,聲,20,20180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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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20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李龍貴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偽造文書案件,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
7年度執聲付字第1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李龍貴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龍貴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最高法院駁回上訴確定,嗣於106年3月30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7年1月19日核准假釋在案,因聲請裁定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本院審核認為符合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而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3 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 官 王紋瑩
法 官 邱志平
法 官 李水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抗告書狀,並應敘述抗告之理由。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蔡芬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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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