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再抗字第1號
再審聲請人 陳重光
上列再審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陳瑞璋、陳俞吟、陳姿吟間交付法庭
錄音光碟事件,再審聲請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6月20日本院105
年度抗字第123號第二審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再審聲請訴訟費用由再審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再審聲請意旨略以:再審聲請人就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下稱臺南地院)105年度訴字第139號事件,於民國105年5月 10日當庭以言詞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承辦法官迄未將筆 錄影印送分案,違反法院辦理聲請交付法庭錄音錄影內容應 行注意事項第二項規定,本院105年度抗字第123號確定裁定 (下稱原確定裁定)有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1款適用法 規顯有錯誤之再審事由。又原審審理再審聲請人105年度聲 字第96號相關案件,在臺南地院消失不見7天,承辦法官將 再審聲請人所遞105年度聲字第96號事實及理由壹狀至4狀共 59頁盜取一空,有同條項第9款為判決基礎之證物係偽造或 變造者之再審事由。再原確定裁定合議庭並無調卷單調取10 5年度訴字第139號卷宗,有同條項第2款判決理由與主文顯 有矛盾,及同項第3款判決法院之組織不合法等再審事由, 爰依法聲請再審等語。
二、按聲請再審,應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準用第501條第1項第4 款規定,表明再審理由並遵守不變期間之證據,此為必須具 備之程式。所謂表明再審理由,必須指明確定裁判有如何合 於法定再審事由之具體情事始為相當,倘僅泛言有何條款之 再審事由,而無具體情事者,仍難謂已合法表明再審事由。 既未合法表明再審事由,即為無再審之事由,性質上無庸命 其補正(最高法院61年台再字第137號判例參照)。又當事人 聲請再審,雖聲明係對某件再審裁判為再審,但審查其再審 訴狀理由,實為指摘原確定裁判或前次之再審裁判如何違法 ,而對該聲明不服之再審裁判,則毫未指明有如何法定再審 理由。此種情形,可認為未合法表明再審理由,逕以其聲請 再審為不合法駁回之(最高法院69年度第3次民事庭會議決定 ㈠參照)。次按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2款所謂:判決理 由與主文顯有矛盾,係指判決依據當事人主張之事實,認定 其請求或對造抗辯為有理由或無理由,而於主文為相反之諭 示,且其矛盾為顯然者而言(最高法院80年台再字第130號判 例參照);同條項第3款所謂法院組織不合法,係指合議庭之
案件不依照法定人數出席審判,或參與判決之法官並未列席 言詞辯論等而言(最高法院19年上字第2566號判例參照)。三、經查:再審聲請人雖主張原確定裁定有前述之再審事由,然 查其於再審聲請狀中,關於第一審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39號 承審法官就其當庭以言詞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未予分案, 有違法院辦理聲請交付法庭錄音錄影內容應行注意事項第二 項規定,而其目的在查明筆錄內容有遭竄改、錯誤與遺漏之 處,或筆錄與錄音光碟內容不符,或原審105年度聲字第96 號相關案卷在第一審法院消失7天,承辦法官將再審聲請人 所遞該案事實及理由壹狀至4狀共59頁監守自盜,盜取一空 等陳述,無非指摘原審法院之裁定如何違法,此部分並未具 體指摘原確定裁定有如何符合所指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 第1款適用法規顯有錯誤,及第9款為判決基礎之證物係偽造 或變造者之再審事由,此部分聲請已與法未合。又再審聲請 人就原審105年度訴字第139號裁定不服,提起抗告,經本院 合議庭法官三人裁定,於主文欄諭知駁回其抗告,並於理由 欄內詳述駁回之理由,業經本院調取上開卷宗核閱無訛,核 其法院組織並無不合法之情,主文與理由亦無矛盾,至再審 聲請人所稱原確定裁定合議庭並無調卷單調取105年度訴字 第139號卷宗之情,核與前開最高法院判例意旨所稱,同條 項第2款判決理由與主文顯有矛盾,及同項第3款判決法院之 組織不合法等再審事由要件不符,其以此聲請再審,並無理 由。
四、綜上所述,再審聲請人以前開事由聲請再審,並未具體指明 原確定裁定有如何符合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款與第11款之 法定再審理由,與法未合,而所稱原確定裁定有同條項第2 款、第3款之再審事由,並無理由,應駁回其再審聲請。五、據上論結,本件再審之聲請為不合法及無理由,爰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李素靖
法 官 藍雅清
法 官 高榮宏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許雅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