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上易字第98號
上 訴 人 陳錫賢
陳文仁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相路
被 上訴 人 龍欣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世昌
訴訟代理人 王識涵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6年6月6
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關於當事人欄「被上訴人龍欣資產股份有限公司」記載,應更正為「被上訴人龍欣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 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吳上康
法 官 陳學德
法 官 王浦傑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翁心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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