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刑事),聲字,107年度,88號
TNHM,107,聲,88,20180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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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88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王富加
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交付保護
管束(107 年度執聲付字第4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王富加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王富加前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經 判決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 國107 年1 月19日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 院為貴院(103 年度上訴字第864 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 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3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吳勇輝
法 官 張瑛宗
法 官 陳弘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尤乃玉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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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