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刑事),聲字,107年度,11號
TNHM,107,聲,11,20180103,1

1/1頁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11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張萬義(原名張騰霖)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
管束(107 年度執聲付字第6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萬義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判決 確定,送監執行中。聲請人以受刑人經法務部於民國106 年 12月29日核准假釋,而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期為109 年2 月19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二、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國永
法 官 吳勇輝
法 官 翁世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玉秀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