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判決 106年度上易字第8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FREDERICK MARTIN FLORENCE
上列上訴人因恐嚇危害安全案件,不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 年
度訴字第429 號中華民國105 年12月9 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105 年度偵緝字第726 號),提起上
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事 實
一、FREDERICK MARTIN FLORENCE 於民國102 年間結識張瑋婷, 嗣後並對張瑋婷產生好感,經張瑋婷開始疏遠後,其乃於民 國105 年3 月26日前某日在某處,利用電腦設備,無故輸入 張瑋婷位於美國蘋果公司雲端系統帳號及密碼,藉此取得張 瑋婷之通訊錄資料(此部分涉嫌妨害電腦使用罪嫌部分,業 經張瑋婷撤回告訴,經原審判決公訴不受理),詎FREDERIC K MARTIN FLORENCE 為求與張瑋婷見面,乃自其申請的0000 00000@0000000 .000電子郵件信箱,多次寄發電子郵件至張 瑋婷所使用之0000000000000@00000.000 電子信箱,嗣竟基 於恐嚇危害安全之單一犯意,接續於105年4月13日下午3時7 分許及下午11時15分許,寄送內容如附表所示之電子郵件給 張瑋婷,而以該加害張瑋婷名譽、財產之事,恐嚇張瑋婷, 張瑋婷因而心生畏懼,致生危害於安全。
二、案經張瑋婷訴由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移送臺灣台南地 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程序事項:
本案認定被告犯罪事實存否,所引用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 言詞及書面陳述,雖屬傳聞證據,因檢察官、被告及辯護人 於原審審理程序中,並不爭執各該證據之證據能力(原審卷 第158 頁),本院審酌上開證據均係依法取得,並無任何違 背法律規定之情事,認依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5 第1 項規 定均有證據能力。
貳、實體事項:
一、訊據被告FREDERICK MARTIN FLORENCE固坦承曾於上開時、 地,自其電子郵件信箱,寄出含有附表所示內容之電子郵件 至張瑋婷電子信箱之事實,惟矢口否認有何恐嚇之犯行,辯 稱:伊當時是因心痛、心碎,才寄發上開信件,實際上並無 恐嚇之犯意,伊只想要儘快結束案件,所以願意選擇認罪云 云(原審卷二第181 頁反面、第182 頁)。
二、經查:被告於上開時間,寄出如事實欄所載內容之電子郵件 至張瑋婷電子信箱等事實,迭據被告自承在卷(見偵卷二第 4 至4 頁、第22至23頁、第36至39頁、第63至65頁,原審卷 一第9 至17頁,卷二第181 至182 頁),核與證人張瑋婷指 訴之情節相符(見警卷第1 至6 頁,偵卷二第37頁、第97至 98頁,原審卷二第82至92頁),並有原審法院勘驗筆錄1 份 (見原審卷一第189 至191 頁)、上開電子郵件影本在卷可 資佐證(見偵卷二第44至45、47至51頁),此部分事實堪先 認定。
三、而觀諸被告上開傳送給張瑋婷的電子信件內容,口氣多係指 責張瑋婷,可以看出被告撰寫該信件時怨氣甚深,而且內容 乃包含有:「…你可以確定我會去見邱院長、劉醫師和其他 妳身邊的人。…告訴他們你情緒不穩,無法執行醫療業務。 奇美醫院邱院長、成功大學劉醫師有權利知道…,你若不是 情緒不穩和有精神疾病…」、「我已經有邱院長、劉醫師的 電子信箱號碼,而我已經寫給你了,我將轉寄妳的電子郵件 給他們,讓他們知道你曾揚言要自殺,你的判斷力已經消失 殆盡了,我最後一次告訴你,我們必須談談。我也有你手機 裡各種藥商的電子郵件,我也有會說中文的朋友在幫我,我 將會把你的電子郵件寄給他們」等語,此內容被告明顯係告 訴張瑋婷,如果張瑋婷不依從被告之意,被告會將關於涉及 張瑋婷精神狀態等負面隱私,傳述給張瑋婷的同事、長官、 藥商等人,目的在於要讓張瑋婷之名譽受到貶損,工作能力 遭到質疑而有可能被辭退(工作權則影響張瑋婷之財產收入 ),一般人收到此信件客觀上甚有可能會產生畏懼,而張瑋 婷更多次在警詢、偵查中及原審審理時表示,被告此項舉動 讓其心裡產生很大的恐懼(見前開出處),被告行為時已經 50歲有餘,乃具有基本社會閱歷,對於上開內容會造成他人 內心恐懼應無不知之理,其仍辯稱主觀上並無恐嚇之意云云 ,自不足採信。
四、被告上訴意旨雖主張:被告寄送的上開電子郵件,僅係被告 與張瑋婷私人間的郵件對話,並非公開言詞,被告目的僅係 希望張瑋婷出面談談,並無恐嚇犯意云云;然恐嚇危害安全 罪之成立,僅需行為人將恐嚇訊息通知、送達被害人即可成 立,並不拘於以公開方式或隱密方式傳達,被告既然已經將 具有恐嚇文句的電子郵件寄達張瑋婷,自仍可構成恐嚇;其 次,被告寄送的上開電子郵件,當然可以看出被告想跟張瑋 婷見面談談,然誠如上述,被告上開電子郵件內容的意思, 客觀上已足以令張瑋婷感受到,如果不依被告的意思,被告 將向張瑋婷的職場長官、同事或藥商,傳述張瑋婷精神狀態
不佳的訊息,意即要讓張瑋婷名譽減損、工作不保,可見被 告乃係以恐嚇、威脅張瑋婷的方法,達到其要求張瑋婷出面 談談的目的,自仍構成恐嚇犯罪。又被告上訴主張:張瑋婷 的職業係醫生,其將張瑋婷不適合行醫的訊息轉達給張瑋婷 的長官、同事,乃屬可受公評之事項而為適當評論(刑法第 311 條第3 款毀謗罪的阻卻違法事由參照),並非不法恐嚇 行為云云;然本案被告遭起訴的罪名是恐嚇危害安全罪,並 非遭起訴誹謗罪,且被告傳送給張瑋婷的郵件,目的在於恐 嚇張瑋婷,被告聲稱要將張瑋婷的個人隱私轉達給張瑋婷的 長官、同事,目的係要減損張瑋婷的名譽,迫使張瑋婷的工 作不保,並非欲對張瑋婷的專業能力進行適當評論,被告此 部分上訴意旨,亦不可採信。
五、綜上所述,被告所犯恐嚇危害安全之犯行,事證明確,已可 認定,應依法論科。
六、論罪: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5 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 ㈡被告基於單一恐嚇危害安全之犯意,接續於上開密接之時間 寄送電子郵件給告訴人,傳達上揭加害財產及名譽之內容, 各次寄送電子郵件之恐嚇行為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 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 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為接續犯,應論 以一罪。
七、駁回上訴的理由:
㈠原審審理後,乃適用刑法第305 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刑 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等規定,並審酌:①被告不思以理性方 式溝通事情,而以上開方式出言恫嚇、危害張瑋婷之名譽及 財產,造成張瑋婷心生恐懼,影響張瑋婷之生活,所為並不 足取。②被告犯後態度多次反覆,雖曾為認罪表示,然也埋 怨係受羈押、無可奈何才要認罪,並非真心坦承恐嚇危害安 全犯行,羈押期間雖一再聲稱身心受創、身體不適,需要就 醫檢查云云,惟經看守所安排進入所內病舍療養,又採取大 聲吼叫,拒絕測量心跳、血壓及體重,拒絕安排醫師為其診 察,縱然為其安排至所外醫院求診後,也拒絕服用醫師所開 立藥物,經安排至高雄榮民醫院台南分院看診,經折騰良久 後好不容易至該院檢查,檢查報告一切正常,被告又要求至 成功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檢查,經該院對被告進行X光、心 電圖及超音波檢查,檢查值結果均無異狀等情節(見原審卷 二第5 頁、第21至71頁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看守所105 年9 月 29日函既相關考核、紀錄資料)。又被告於原審雖曾當庭向 張瑋婷道歉,但從無真摯認罪之表示,實難認其犯後態度良
好,自不宜給予緩刑之機會。③告訴人張瑋婷同意不再追究 被告所涉誹謗罪及無故取得他人電腦或相關設備電磁紀錄罪 ,惟仍希望被告應受判決之執行(見原審卷二第187 頁反面 )。④被告自陳擔任機師、目前單身等一切情狀,量處有期 徒刑5 月,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 日。 經核原審認事用法並無違誤,量刑亦屬妥適,並無違法或不 當之處。
㈡被告上訴意旨仍執上開情詞,否認犯罪,並無理由,已如前 述。另被告上訴意旨又主張:縱使被告構成犯罪,然其犯罪 情節輕微,原審量刑過重云云,然查:量刑之輕重,係事實 審法院得依職權自由裁量之事項,茍已斟酌刑法第57條各款 所列情狀而未逾越法定刑度,則不得遽指為違法;上級法院 對於下級法院之職權行使,原則上應予尊重。本案原審判決 就被告量刑部分,已審酌刑法第57條規定之多款量刑事由, 諸如被告之犯罪動機、目的,行為所生危害、犯後態度,及 被告智識程度、生活狀況,並未逾越法定刑度,亦無濫用裁 量之情事。況且,刑法第305 條恐嚇危害安全罪法定刑最重 可以判處有期徒刑2 年,原審僅量處有期徒刑5 月,客觀上 顯係低度之刑,而無過重之疑慮,因此被告此部分上訴理由 亦不足採,應予駁回。
八、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爰不待其陳述逕行判 決。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71條、第368條,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吳岳輝提起公訴,林志峯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1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國永
法 官 翁世容
法 官 蔡川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蘇玟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1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5條
(恐嚇危害安全罪)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3 百元以下罰金。
附表:
「所以你就欺騙了我年半,浪費我的時間,還欺騙妳的丈夫。
現在和妳丈夫可以建立一個健康的家庭了!你可以確定我會 去見邱院長,劉醫師和其他妳身邊的人。我會拿今天早些妳 寄給我,說我讓你抓狂的信件給他們看。告訴他們妳情緒不 穩,無法執行醫療業務。奇美醫院邱院長、成功大學劉醫師 有權利知道。妳是妳家庭、妳事業、妳的醫院,和那些關心 妳的人的恥辱。妳若不是情緒不穩和有精神疾病,就是個愛 操控虛偽的人,我懷疑你是哪一種人?」。
「去美國是你的選擇」(主旨)我已經有邱院長、劉醫師的電 子信箱號碼,而我已經寫給妳了,我將轉寄妳的電子郵件給 他們,讓他們知道你曾揚言要自殺。妳的判斷力已經消失殆 盡了,我最後一次告訴妳,我們必須談談。我也有你手機裡 各種藥商的電子郵件,我也有會說中文的朋友在幫我,我將 會把妳的電子郵件寄給他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