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判決 106年度上易字第62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杜昶輝
上列上訴人因恐嚇取財案件,不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 年度易
字第810 號中華民國106 年8 月1 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
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105 年度偵緝字第337 、338 號),提起
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事 實
一、杜昶輝與某擄鴿勒贖集團之成員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 有之犯意聯絡,由該擄鴿勒贖集團之成員於民國97年1 月30 日前某日,取得陳更瑞、林明和、常先覺等3 人如附表一所 示之金融機構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密碼後,將上開帳戶之 提款卡、密碼交予杜昶輝作為提領贓款之用,並自98年2 月 6 日起,以不詳之方式,取得附表二所示賽鴿遭竊之鴿主等 人之聯絡電話後,即透過撥打電話或傳送簡訊予附表二所示 之人之方式,向其等恫稱若不付款將殺害鴿子或轉售,以此 加害財產之事恐嚇如附表二所示之人,使其等心生畏懼,依 該擄鴿勒贖集團成員之指示,於如附表二所示之時間,匯款 如附表二所示之贖金至如附表二所示之陳更瑞、林明和、常 先覺等3 人之金融機構帳戶內,再由杜昶輝前往臺南市之金 融機構所設自動櫃員機提領如附表二所示之贖金。嗣因附表 二之鴿主報警處理,始循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彰化縣政府警察局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偵查起訴。
理 由
一、訊據被告矢口否認有恐嚇取財犯行,辯稱:我是看報紙向人 以每星期7 千元之價格承租帳戶以及提款卡使用,那是我沒 工作時,我隨機打電話向人報大樂透明牌,有開,對方會給 我錢意思意思,吃紅的錢就匯入帳戶內,我領出的錢是我報 明牌所得,供自己花用,沒有交付他人云云。
二、經查:
㈠關於附表二所示64位被害人匯款至被告所持用之陳更瑞、林 明和、常先覺等人如附表一所示金融帳戶之原因,業據如附 表二所示64位被害人於警詢陳稱:是賽鴿遭人擄獲,接獲電 話或簡訊指示,若不依約將錢匯入如附表一所示之帳戶內, 鴿子將遭殺害或轉售,因害怕所豢養的鴿子真的遭到殺害或 轉售,因而依歹徒指示匯款入附表一所示之帳戶等語明確, 並有被害人提出之匯款單在卷可參,足見附表二所示64位被
害人確係遭不詳擄鴿集團恐嚇取財無誤。
㈡被告確實持附表一所示帳戶領取款項一節,有被告提領現金 之提款機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附卷可稽(警1 卷第3 至 9 頁,警3 卷第2 至4 、21至22、34至35頁,偵1 卷第9 至 10頁,原審卷1 第46頁),被告亦坦承上開監視器錄影畫面 中之人為自己本人(本院卷第282 至287 頁),足徵其確有 以附表一所示帳戶提領款項,至為灼然,其多次提領不明款 項,卻無法合理交代此一提領款項之來源,被告所為已符合 擄鴿勒贖集團車手之分工要件,其辯稱領取明牌分紅云云, 尚乏實據,難以憑信。
㈢被告一再辯稱是看報載廣告,向人以每星期7 千元租用陳更 瑞、林明和、常先覺等人如附表一所示金融帳戶及提款卡, 所有匯入上開帳戶內的款項及其提領之款項均是其販賣六合 彩明牌,中獎人饋贈之紅包云云。然查,附表一所示3 帳戶 ,均屬原所有人出售予恐嚇取財集團之帳戶,附表一所示3 人業經法院判處幫助恐嚇取財罪刑確定一節,有常先覺、陳 庚瑞、林明和供述在卷可按(警1 卷第26至28頁,警3 卷第 12至13頁,偵1 卷第23至24頁,偵4 卷第8 至9 頁,原審卷 1 第28至29、56至57頁),並有該3 人之起訴書及判決書附 卷足憑(偵1 卷第21至24頁,偵3 卷第8 至17、22至25、37 、48至50頁),足見附表一所示帳戶確為幫助恐嚇取財之帳 戶無誤。又附表二鴿主對於為何匯款之原因業已指明在卷, 其等均係遭受擄鴿勒贖集團恐嚇,不得已的情形下才匯款進 入附表一所示帳戶,並非六合彩明牌中獎回贈紅包,核與被 告所辯不符。再者,一般人申辦帳戶並無任何身份或經濟條 件之限制,被告如有使用金融帳戶之需求,應當可以自己名 義申辦,即使被告債信不佳,然若其在款項進入帳戶後立刻 提領,亦無可能遭到債權人扣款,並無額外花費每星期7 千 元租用不明帳戶之必要,被告不以合法方式取得帳戶,反而 經由不明管道持有使用陌生人之帳戶,益見其所為不合常理 ,甚有可疑。況且,被告迄於本院,對於確有此一租用帳戶 之管道,或報明牌得分紅等節,均無法舉證以實其說,足徵 其上開所辯,非屬事實,無可採信。
㈣被告辯稱:只租用半套,只有提款卡及密碼,並附上存摺影 本,如果是一套才會包括存摺及印章云云。然若真如被告所 辯其只租半套,只有提款卡及密碼,存摺及印章仍在帳戶持 有人身上,則當真有六合彩中獎人匯入金錢給被告吃紅時, 除被告可以持提款卡及密碼提款外,帳戶持有人也可以持存 摺及印章領款,被告豈能不知有此風險。既知原帳戶持有人 依然可以持存摺及印章領款的情形下,被告依然繼續使用該
帳戶,而不擔心錢被他人持存摺及印章領走,可見被告應當 知道原帳戶持有人不會去領款。依被告所辯,其係看報紙租 借帳戶使用,對於出借之人並不認識,並無任何信賴基礎, 而被告卻可以確定原帳戶持有人不會盜領現金,顯見被告與 原帳戶持有人有互信基礎,顯為同一集團之人,被告之分工 即為持提款卡領錢之車手工作,故無需擔心會有他人持存摺 及印章提領款項,其上開所辯,與常情有違,無可採信,益 徵其多次持不明來源之附表一帳戶提領款項,顯係從事違法 行為至明。
㈤被告復於本院辯稱:本案並無查獲擄鴿勒贖集團成員,難以 認定被告是車手;恐嚇電話並無錄音,難認確有恐嚇情事; 附表二恐嚇時間部分記載缺漏,被害人應不足64人;從卷附 提款機監視器錄影畫面無法得知被告真有領取附表二所示金 額云云。然按刑法之共同正犯,除同謀犯僅以其參與犯罪之 謀議為其犯罪構成要件外,一般共同正犯,係採客觀主義, 以共同實施構成犯罪事實之行為為成立要件,共犯相互間, 若有共同實施犯罪行為之意思,雖祇分擔一部分行為,仍應 就全部犯罪事實共同負責,惟其所為之一部行為,須為構成 犯罪事實之內容,始有分擔實施可言(最高法院89年度台上 字第2531號判決意旨參照),查本件確有恐嚇電話或簡訊一 節,業據附表二所示64位被害人指訴明確,並有各匯款單據 在卷可按,倘若無此一擄鴿勒贖集團以電話或簡訊為恐嚇取 財犯行,各被害人豈有無端匯錢予陌生人之理?又本件犯罪 規模多達64罪,足見本案應係擄鴿勒贖集團所為至明,尚難 以無電話錄音認無恐嚇取財情事。再者,詐騙集團或恐嚇取 財集團本為多層分工,除首腦指揮全局以外,部分人員收購 被害人名單,部分人員收購電話及帳戶,部分人員撥打電話 予被害人為詐欺或恐嚇,部分人員安排電話機房,部分人員 從事領取款項等,分工井然,本件被告從事領款,為俗稱之 「車手」無誤,其參與之分工為恐嚇取財之構成要件行為, 自屬正犯至明,況衡諸常情,犯罪集團之分工,其中首腦及 撥打電話者多隱身幕後,難以查緝,本為事理之然,而「車 手」外出領款,有提款機監視器錄影畫面可供追查,自較其 他集團成員容易落網,當難以未查獲其他集團成員而為被告 有利之認定。此外,附表二恐嚇時間記載之缺漏,本院業已 補正;上開附表一所示帳戶既在被告持有之中,業如上述, 則上開被害人匯入之款項自在被告管領力之下,均為犯罪所 得,其究係領出多少金額,實與犯罪所得之認定無涉。被告 上開辯解,均與事理有違,難以採信。
㈥綜上所述,被告對於陳更瑞、林明和、常先覺3 人如附表一
所示金融帳戶提款卡及密碼為其持有及附表二所示被害人匯 入款項為其提領一節,均不否認,其雖否認參與恐嚇取財犯 行,然附表二所示被害人對於遭受擄鴿勒贖集團成員以殺害 或轉售鴿子之方式恐嚇,致其等心生畏懼而依指示匯款等情 ,均已指訴在卷,被告辯詞不足採信,業如前述,其擔任擄 鴿勒贖集團之車手,參與上開恐嚇取財犯行,事證明確,應 依法論科。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46 條第1 項恐嚇取財罪。其與擄 鴿勒贖集團成員之間,就本件犯行,有犯意之聯絡及行為之 分擔,均為共同正犯。被告前於95年間因違反動產擔保交易 法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2 月確定,於95年6 月20日易科罰金 執行完畢一節,有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稽, 其於5 年以內再故意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均為累犯, 應依法加重其刑。被告所犯如附表二所示64罪間,犯意各別 ,行為互殊,應分論併罰。
四、駁回上訴之理由:
㈠原審以被告罪證明確,因而適用刑法第346 條第1 項、第28 條、第47條第1 項、第51條第5 款、第38條之1 第1 項、第 3 項,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等規定,並審酌被告貪 圖利益,利用養鴿人士對於鴿子愛護的心理,擄鴿而予以勒 贖,破壞他人財產,犯後一再狡辯,態度非佳,兼衡其所犯 恐嚇取財罪行高達64次,各次恐嚇取財之金額雖然不高,但 全部恐嚇所得金額高達265,118 元及其離婚、無子,目前與 媽媽及未婚的妹妹同住,高職畢業之智識程度等一切情狀, 依其各次恐嚇之金額分別量處如附表二各編號所示之刑,並 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3 年6 月。復說明:上開帳戶提款卡及 密碼為被告持有,且無證據可證該等帳戶之金額已交付給集 團中之人,則被害人所匯款項均為被告提領無誤,自為被告 犯本罪之所得,應依刑法第38條之1 第1 項之規定沒收,於 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本院 經核原審認事用法並無違誤,量刑亦屬妥適,應予維持。 ㈡被告上訴意旨仍執陳詞否認犯罪,指摘原判決違誤云云。惟 對於被告之辯解,本院業已說明如上,其上開辯解,均與事 理有違,難以採信,據此提起上訴指摘原判決不當,為無理 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 條,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蔡佰達提起公訴,檢察官何景東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1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國永
法 官 蔡川富
法 官 翁世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黃玉秀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1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46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 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
│編號│帳 戶│帳 號 │備 註 │
│ │名 稱│ │ │
├──┼───┼────────────┼────────────────────┤
│1 │常先覺│中華郵政臺南○○郵局帳號│常先覺所涉幫助恐嚇取財犯行,業經法院判刑│
│ │ │0000000-0000000 號帳戶 │確定。 │
├──┼───┼────────────┼────────────────────┤
│2 │陳更瑞│聯邦商業銀行台南分行帳號│陳更瑞所涉幫助恐嚇取財犯行,業經法院判刑│
│ │ │000000000000號帳戶 │確定。 │
├──┼───┼────────────┼────────────────────┤
│3 │林明和│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分行│林明和所涉幫助恐嚇取財犯行,業經法院判刑│
│ │ │帳號000-0000000000000 號│確定。 │
└──┴───┴────────────┴────────────────────┘
附表二:
┌─┬───┬────┬────┬────┬────────────────────┐
│編│被害人│恐嚇時間│匯款時間│匯入帳戶│原審宣告刑 │
│號│ │ │及金額(│ │ │
│ │ │ │新臺幣)│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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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黃坤水│98年2月9│98年2月9│陳更瑞所│杜昶輝共同犯恐嚇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
│ │ │日9時49 │日12時40│有之上開│捌月。 │
│ │ │分許 │分許 │聯邦商業│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零貳拾伍元沒收,│
│ │ │ │3,025元 │銀行台南│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
│ │ │ │ │分行帳戶│徵其價額。 │
│ │ │ │ │內 │ │
├─┼───┼────┼────┤ ├────────────────────┤
│2 │羅高正│98年2月6│98年2月6│ │杜昶輝共同犯恐嚇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
│ │ │日19時許│日21時50│ │捌月。 │
│ │ │ │分許 │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伍佰元沒收,於全│
│ │ │ │2,500元 │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
│ │ │ │ │ │價額。 │
├─┼───┼────┼────┤ ├────────────────────┤
│3 │許裕權│98年2月6│98年2月6│ │杜昶輝共同犯恐嚇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
│ │ │日11時許│日13時許│ │捌月。 │
│ │ │ │2,841元 │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捌佰肆拾壹元沒收│
│ │ │ │ │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 │ │ │ │ │追徵其價額。 │
├─┼───┼────┼────┤ ├────────────────────┤
│4 │葉仁衡│98年2月6│98年2月6│ │杜昶輝共同犯恐嚇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
│ │ │日13時許│日14時許│ │捌月。 │
│ │ │ │3,511元 │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伍佰壹拾壹元沒收│
│ │ │ │ │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 │ │ │ │ │追徵其價額。 │
├─┼───┼────┼────┤ ├────────────────────┤
│5 │江進忠│98年2月6│98年2月7│ │杜昶輝共同犯恐嚇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
│ │ │日12時許│日9時19 │ │拾月。 │
│ │ │ │分許 │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元沒收,於全部或│
│ │ │ │1萬元 │ │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 │
├─┼───┼────┼────┤ ├────────────────────┤
│6 │許祺清│98年2月9│98年2月9│ │杜昶輝共同犯恐嚇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
│ │ │日11時許│日13時許│ │捌月。 │
│ │ │ │1,500元 │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伍佰元沒收,於全│
│ │ │ │ │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
│ │ │ │ │ │價額。 │
├─┼───┼────┼────┤ ├────────────────────┤
│7 │張朝慶│98年2月9│98年2月9│ │杜昶輝共同犯恐嚇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
│ │ │日11時許│日13時許│ │捌月。 │
│ │ │ │2,537元 │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伍佰參拾柒元沒收│
│ │ │ │ │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 │ │ │ │ │追徵其價額。 │
├─┼───┼────┼────┤ ├────────────────────┤
│8 │徐錫璋│98年2月9│98年2月9│ │杜昶輝共同犯恐嚇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
│ │ │日11時許│日13時許│ │玖月。 │
│ │ │ │5,011元 │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仟零壹拾壹元沒收,│
│ │ │ │ │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執行宜沒收時,追│
│ │ │ │ │ │徵其價額。 │
├─┼───┼────┼────┤ ├────────────────────┤
│9 │陳建銘│98年2月8│98年2月8│ │杜昶輝共同犯恐嚇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
│ │ │日某時許│日16時2 │ │玖月。 │
│ │ │ │分許 │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仟零壹拾伍元沒收,│
│ │ │ │5,015元 │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
│ │ │ │ │ │徵其價額。 │
├─┼───┼────┼────┤ ├────────────────────┤
│10│楊智偉│98年2月9│98年2月9│ │杜昶輝共同犯恐嚇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
│ │ │日10時許│日16時許│ │玖月。 │
│ │ │ │5,017元 │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仟零壹拾柒元沒收,│
│ │ │ │ │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
│ │ │ │ │ │徵其價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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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李原吉│98年2月9│98年2月9│ │杜昶輝共同犯恐嚇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
│ │ │日11時許│日13時許│ │捌月。 │
│ │ │ │4,238元 │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仟貳佰參拾捌元沒收│
│ │ │ │ │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 │ │ │ │ │追徵其價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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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張吉源│98年2月9│98年2月9│ │杜昶輝共同犯恐嚇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
│ │ │日11時許│日13時許│ │捌月。 │
│ │ │ │3,512元 │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伍佰壹拾貳元沒收│
│ │ │ │ │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 │ │ │ │ │追徵其價額。 │
├─┼───┼────┼────┤ ├────────────────────┤
│13│戴福財│98年2月9│98年2月9│ │杜昶輝共同犯恐嚇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
│ │ │日11時許│日13時許│ │捌月。 │
│ │ │ │3,516元 │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伍佰壹拾陸元沒收│
│ │ │ │ │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 │ │ │ │ │追徵其價額。 │
├─┼───┼────┼────┤ ├────────────────────┤
│14│王文源│98年2月9│98年2月9│ │杜昶輝共同犯恐嚇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
│ │ │日10時許│日13時許│ │捌月。 │
│ │ │ │3,523元 │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伍佰貳拾參元沒收│
│ │ │ │ │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 │ │ │ │ │追徵其價額。 │
├─┼───┼────┼────┤ ├────────────────────┤
│15│林世滄│98年2月9│98年2月9│ │杜昶輝共同犯恐嚇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
│ │ │日11時許│日14時許│ │捌月。 │
│ │ │ │3,518元 │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伍佰壹拾捌元沒收│
│ │ │ │ │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 │ │ │ │ │追徵其價額。 │
├─┼───┼────┼────┤ ├────────────────────┤
│16│蔡若羚│98年2月9│98年2月9│ │杜昶輝共同犯恐嚇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
│ │ │日11時許│日19時許│ │捌月。 │
│ │ │ │2,507元 │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伍佰零柒元沒收,│
│ │ │ │ │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
│ │ │ │ │ │徵其價額。 │
├─┼───┼────┼────┤ ├────────────────────┤
│17│魏子桓│98年2月9│98年2月9│ │杜昶輝共同犯恐嚇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
│ │ │日11時許│日13時許│ │拾月。 │
│ │ │ │10,050元│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零伍拾元沒收,於│
│ │ │ │ │ │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
│ │ │ │ │ │其價額。 │
├─┼───┼────┼────┤ ├────────────────────┤
│18│陳國生│98年2月9│98年2月9│ │杜昶輝共同犯恐嚇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
│ │ │日11時許│日13時許│ │玖月。 │
│ │ │ │5,018元 │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仟零壹拾捌元沒收,│
│ │ │ │ │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
│ │ │ │ │ │徵其價額。 │
├─┼───┼────┼────┤ ├────────────────────┤
│19│林仁貴│98年2月9│98年2月9│ │杜昶輝共同犯恐嚇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
│ │ │日11時許│日12時30│ │捌月。 │
│ │ │ │分許 │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仟伍佰壹拾玖元沒收│
│ │ │ │4,519元 │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 │ │ │ │ │追徵其價額。 │
├─┼───┼────┼────┤ ├────────────────────┤
│20│王文瑞│98年2月9│98年2月9│ │杜昶輝共同犯恐嚇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
│ │ │日11時許│日13時許│ │拾月。 │
│ │ │ │15,000元│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伍仟元沒收,於全│
│ │ │ │ │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
│ │ │ │ │ │價額。 │
├─┼───┼────┼────┤ ├────────────────────┤
│21│楊穎昌│98年2月9│98年2月9│ │杜昶輝共同犯恐嚇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
│ │ │日11時許│日13時許│ │捌月。 │
│ │ │ │3,022元 │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零貳拾貳元沒收,│
│ │ │ │ │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
│ │ │ │ │ │徵其價額。 │
├─┼───┼────┼────┤ ├────────────────────┤
│22│姚美珠│98年2月9│98年2月9│ │杜昶輝共同犯恐嚇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
│ │ │日11時許│日13時許│ │捌月。 │
│ │ │ │3,003元 │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零參元沒收,於全│
│ │ │ │ │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
│ │ │ │ │ │價額。 │
├─┼───┼────┼────┤ ├────────────────────┤
│23│洪基棟│98年2月9│98年2月9│ │杜昶輝共同犯恐嚇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
│ │ │日11時許│日13時2 │ │玖月。 │
│ │ │ │分許 │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仟零陸元沒收,於全│
│ │ │ │5,006元 │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
│ │ │ │ │ │價額。 │
├─┼───┼────┼────┤ ├────────────────────┤
│24│吳勝造│98年2月9│98年2月9│ │杜昶輝共同犯恐嚇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
│ │ │日14時許│日18時許│ │捌月。 │
│ │ │ │3,533元 │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伍佰參拾參元沒收│
│ │ │ │ │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 │ │ │ │ │追徵其價額。 │
├─┼───┼────┼────┤ ├────────────────────┤
│25│董俊麟│98年2月9│98年2月9│ │杜昶輝共同犯恐嚇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
│ │ │日15時許│日18時30│ │捌月。 │
│ │ │ │分許 │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陸佰元沒收,於全│
│ │ │ │3,600元 │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
│ │ │ │ │ │價額。 │
├─┼───┼────┼────┤ ├────────────────────┤
│26│陳興運│98年2月9│98年2月9│ │杜昶輝共同犯恐嚇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
│ │ │日21時許│日23時許│ │捌月。 │
│ │ │ │2,506元 │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伍佰零陸元沒收,│
│ │ │ │ │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
│ │ │ │ │ │徵其價額。 │
├─┼───┼────┼────┤ ├────────────────────┤
│27│倪清富│98年2月9│98年2月9│ │杜昶輝共同犯恐嚇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
│ │ │日11時許│日13時許│ │捌月。 │
│ │ │ │4,008元 │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仟零捌元沒收,於全│
│ │ │ │ │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
│ │ │ │ │ │價額。 │
├─┼───┼────┼────┤ ├────────────────────┤
│28│吳庭昌│98年2月9│98年2月9│ │杜昶輝共同犯恐嚇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
│ │ │日12時許│日14時許│ │玖月。 │
│ │ │ │5,501元 │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仟伍佰零壹元沒收,│
│ │ │ │ │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
│ │ │ │ │ │徵其價額。 │
├─┼───┼────┼────┤ ├────────────────────┤
│29│周耀輝│98年2月9│98年2月9│ │杜昶輝共同犯恐嚇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
│ │ │日15時許│日16時許│ │捌月。 │
│ │ │ │3,543元 │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伍佰肆拾參元沒收│
│ │ │ │ │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 │ │ │ │ │追徵其價額。 │
├─┼───┼────┼────┤ ├────────────────────┤
│30│楊金漢│98年2 月│98年2月9│ │杜昶輝共同犯恐嚇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
│ │ │9 日9 時│日9時34 │ │捌月。 │
│ │ │許 │分許 │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伍佰零壹元沒收,│
│ │ │ │3,501元 │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
│ │ │ │ │ │徵其價額。 │
├─┼───┼────┼────┤ ├────────────────────┤
│31│林辰治│98年2月8│98年2月8│ │杜昶輝共同犯恐嚇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
│ │ │日11時許│日20時許│ │捌月。 │
│ │ │ │3,543元 │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伍佰肆拾參元沒收│
│ │ │ │ │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 │ │ │ │ │追徵其價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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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方祥田│98年2月9│98年2月9│ │杜昶輝共同犯恐嚇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
│ │ │日12時許│日13時20│ │捌月。 │
│ │ │ │分許 │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伍佰貳拾陸元沒收│
│ │ │ │3,526元 │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 │ │ │ │ │追徵其價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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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李趙湖│98年2月9│98年2月9│ │杜昶輝共同犯恐嚇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
│ │ │日11時許│日13時許│ │捌月。 │
│ │ │ │3,032元 │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零參拾貳元沒收,│
│ │ │ │ │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
│ │ │ │ │ │徵其價額。 │
├─┼───┼────┼────┤ ├────────────────────┤
│34│賴俊傑│98年2月9│98年2月9│ │杜昶輝共同犯恐嚇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
│ │ │日11時許│日13時許│ │捌月。 │
│ │ │ │3,527元 │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伍佰貳拾柒元沒收│
│ │ │ │ │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 │ │ │ │ │追徵其價額。 │
├─┼───┼────┼────┤ ├────────────────────┤
│35│曹寶國│98年2月9│98年2月9│ │杜昶輝共同犯恐嚇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
│ │ │日11時許│日12時許│ │捌月。 │
│ │ │ │2,502元 │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伍佰零貳元沒收,│
│ │ │ │ │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
│ │ │ │ │ │徵其價額。 │
├─┼───┼────┼────┤ ├────────────────────┤
│36│蔡來福│98年2月9│98年2月9│ │杜昶輝共同犯恐嚇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
│ │ │日12時許│日12時23│ │捌月。 │
│ │ │ │分許 │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伍佰壹拾壹元沒收│
│ │ │ │2,511元 │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 │ │ │ │ │追徵其價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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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劉秋明│98年2月9│98年2月9│ │杜昶輝共同犯恐嚇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
│ │ │日11時許│日13時許│ │玖月。 │
│ │ │ │5,031元 │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仟零參拾壹元沒收,│
│ │ │ │ │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
│ │ │ │ │ │徵其價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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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龔皇銀│98年2月9│98年2月9│ │杜昶輝共同犯恐嚇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
│ │ │日12時許│日13時許│ │捌月。 │
│ │ │ │3,532元 │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伍佰參拾貳元沒收│
│ │ │ │ │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 │ │ │ │ │追徵其價額。 │
├─┼───┼────┼────┤ ├────────────────────┤
│39│尤聖雄│98年2月6│98年2月6│ │杜昶輝共同犯恐嚇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
│ │ │日11時許│日13時許│ │捌月。 │
│ │ │ │3,531元 │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伍佰參拾壹元沒收│
│ │ │ │ │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 │ │ │ │ │追徵其價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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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蘇永盛│98年2月9│98年2月9│ │杜昶輝共同犯恐嚇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
│ │ │日9時許 │日10時19│ │捌月。 │
│ │ │ │分許 │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零貳拾柒元沒收,│
│ │ │ │3,027元 │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
│ │ │ │ │ │徵其價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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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張錫勳│98年2月9│98年2月9│ │杜昶輝共同犯恐嚇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
│ │ │日20時許│日21時許│ │捌月。 │
│ │ │ │2,506元 │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伍佰零陸元沒收,│
│ │ │ │ │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
│ │ │ │ │ │徵其價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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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陳冠呈│98年2月8│98年2月8│ │杜昶輝共同犯恐嚇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
│ │ │日18時許│日22時53│ │捌月。 │
│ │ │ │分許 │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伍佰零陸元沒收,│
│ │ │ │2,506元 │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
│ │ │ │ │ │徵其價額。 │
├─┼───┼────┼────┤ ├────────────────────┤
│43│胡政文│98年2月8│98年2月9│ │杜昶輝共同犯恐嚇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
│ │ │日20時許│日10時21│ │捌月。 │
│ │ │ │分許 │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零貳元沒收,於全│
│ │ │ │3,002元 │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
│ │ │ │ │ │價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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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王信富│98年2月 │98年2月 │常先覺所│杜昶輝共同犯恐嚇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
│ │ │17日中午│17日12時│有之上開│玖月。 │
│ │ │許 │35分許 │中華郵政│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陸仟元沒收,於全部或│
│ │ │ │6,000元 │股份有限│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公司臺南│。 │
│ │ │ │ │大光郵局│ │
│ │ │ │ │帳戶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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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林泰山│98年2月 │98年2月 │ │杜昶輝共同犯恐嚇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
│ │ │18日中午│18日12時│ │捌月。 │
│ │ │許 │17分許 │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伍佰元沒收,於全│
│ │ │ │3,500元 │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
│ │ │ │ │ │價額。 │
├─┼───┼────┼────┤ ├────────────────────┤
│46│王慶京│98年2月 │98年2月 │ │杜昶輝共同犯恐嚇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
│ │ │18日中午│18日12時│ │捌月。 │
│ │ │許 │29分許共│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零貳拾元沒收,於│
│ │ │ │3,020元 │ │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
│ │ │ │ │ │其價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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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洪國棟│98年2月 │98年2月 │ │杜昶輝共同犯恐嚇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
│ │ │18日中午│18日12時│ │捌月。 │
│ │ │許 │50分許 │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伍佰壹拾元沒收,│
│ │ │ │3,510元 │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
│ │ │ │ │ │徵其價額。 │
├─┼───┼────┼────┤ ├────────────────────┤
│48│江昌盛│98年2月 │98年2月 │ │杜昶輝共同犯恐嚇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
│ │ │18日中午│18日12時│ │捌月。 │
│ │ │許 │55分許 │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零壹拾伍元沒收,│
│ │ │ │3,015元 │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
│ │ │ │ │ │徵其價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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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何瑞盟│98年2月 │98年2月 │ │杜昶輝共同犯恐嚇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
│ │ │9日10時 │9日11時 │ │玖月。 │
│ │ │許 │30分許 │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捌仟零柒拾元沒收,於│
│ │ │ │8,070元 │ │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
│ │ │ │ │ │其價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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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楊文輝│98年2月 │98年2月 │ │杜昶輝共同犯恐嚇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
│ │ │10日9時 │10日9時 │ │捌月。 │
│ │ │許 │25分許 │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伍佰零貳元沒收,│
│ │ │ │3,502元 │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
│ │ │ │ │ │徵其價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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