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救助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民事),聲字,107年度,28號
TCHV,107,聲,28,201801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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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28號
聲 請 人 呂志才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蔡垂統杜川蔡秋菊彭謝澤蔡松霖
等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本院107年度再易字第12號)聲請訴
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經 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 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 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法律扶助法第63條亦 定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主張兩造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現繫屬於本 院107年度再易字第12號審理中,聲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 用,業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准予法律扶助,且非顯無 勝訴之望,而聲請訴訟救助,並提出法律扶助之申請書及審 查表(本院卷第3頁至第5頁)為證,經核其聲請於法並無不 合,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繼先
法 官 黃綵君
法 官 王 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本案為上易事件提起再審)
書記官 詹錫朋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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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