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上字第343號上 訴 人 蔡永盛訴訟代理人 黃茂松律師複 代理人 林雅鳳 盧錫銘被 上訴人 蔡永達 蔡永豐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輝明律師被 上訴人 蔡永雪 朱瑞輝(即蔡桂花之繼承人) 朱敏鳳(即蔡桂花之繼承人) 朱偉銘(即蔡桂花之繼承人) 朱偉碩(即蔡桂花之繼承人) 蔡友枝 蔡秋月兼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蔡秋惠兼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蔡招治上列當事人間因返還所有權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107年 3月1日上午10時55分在本院第28法庭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9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吳惠郁 法 官 王重吉 法 官 顏世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育萱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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