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所有權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民事),上字,106年度,343號
TCHV,106,上,343,201801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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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上字第343號
上 訴 人  蔡永盛
訴訟代理人  黃茂松律師
複 代理人  林雅鳳
       盧錫銘
被 上訴人  蔡永達
       蔡永豐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林輝明律師
被 上訴人  蔡永雪
       朱瑞輝(即蔡桂花之繼承人)
       朱敏鳳(即蔡桂花之繼承人)
       朱偉銘(即蔡桂花之繼承人)
       朱偉碩(即蔡桂花之繼承人)
       蔡友枝
       蔡秋月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蔡秋惠
兼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蔡招治
上列當事人間因返還所有權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
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107年 3月1日上午10時55分在本院第28
法庭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9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吳惠郁
                  法 官 王重吉
                  法 官 顏世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育萱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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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