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加班費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民事),重勞上字,105年度,1號
TCHV,105,重勞上,1,20180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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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勞上字第1號
上訴人   黃健倉
      陳政忠
      柯丁榮
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慧博 律師
被上訴人  新海運輸倉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明潭
訴訟代理人 陳正謙
上列當事人間因給付加班費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
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107年3月8日下午4時在本院第33法庭續行
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2  日
              勞工法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繼先
                   法 官 黃綵君
                   法 官 王 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詹錫朋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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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新海運輸倉儲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