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勞上字第1號
上訴人 黃健倉
陳政忠
柯丁榮
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慧博 律師
被上訴人 新海運輸倉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明潭
訴訟代理人 陳正謙
上列當事人間因給付加班費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
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107年3月8日下午4時在本院第33法庭續行
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2 日
勞工法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繼先
法 官 黃綵君
法 官 王 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詹錫朋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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