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刑事),聲字,107年度,252號
TCHM,107,聲,252,20180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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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252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游楨明
上列受刑人因貪污治罪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7
年度執聲付字第10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游楨明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游楨明前犯貪污治罪條例罪,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5年6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7年1月26日法授矯字第10701002940號函核准假釋,而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109年6月2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0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梁 堯 銘
法 官 陳 淑 芳
法 官 黃 齡 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陳 玫 伶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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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