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刑事),聲字,107年度,243號
TCHM,107,聲,243,20180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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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243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潘信孝
上列受刑人因殺人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7 年度執
聲付字第8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潘信孝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潘信孝因殺人等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9年10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7 年1 月26日以法授矯字第10701002920 號函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97年度上訴字第567 號),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0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林 清 鈞
法 官 郭 瑞 祥
法 官 柯 志 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 附繕本)。

書記官 呂 安 茹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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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