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刑事),聲字,107年度,180號
TCHM,107,聲,180,201801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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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第180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黃順鴻
選任辯護人 陳如梅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106年度上訴字第1863、1866號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
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本件被告黃順鴻因販賣第一、二級毒品等案件,前經本院認 為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情形,非予羈 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而有羈押之必要,執行羈押。二、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爲本件犯行後,已深切反省,每日抄寫 佛經,誠心懺悔,自偵查起即坦承,無再串證、湮滅證據之 必要,且已供出上手,尚要扶養年邁之母親,絕無逃亡之可 能,爰請准許以新台幣十萬元具保停止羈押,給予被告與母 親團聚之機會,過最後一次的農曆年云云。
三、查被告涉犯上開罪嫌確屬重大,刻由本院審理中,其羈押之 原因尚未消滅,所請具保停止羈押,自難准許,應予駁回。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9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胡 忠 文
法 官 趙 春 碧
法 官 康 應 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洪 麗 華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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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