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129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賴佑斌
上列受刑人因犯對未成年人性交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
107年度執聲家字第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賴佑斌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並於保護管束期間內,禁止實施家庭暴力;禁止對被害人為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之聯絡行為。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賴佑斌因犯對未成年人性交案件,經 法院判處徒刑,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7年確定後,移送執 行。茲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07年1月5日以法授矯字第106 01126250號函核准假釋,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 獄者,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又依執行機關考核評定在監 行狀,並參照受刑人犯案情節,認仍有為「禁止家庭暴力事 項」之必要。爰檢附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個案輔導紀錄等 處遇資料,聲請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並命受刑人於保護 管束期間內,遵守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8條第2項第1、2款所 定事項。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9 條、第38 條第2項第1、2款,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 書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前犯對未成年人性交案件,經法院判處應執行 有期徒刑7年確定後,移送執行,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07年 1月5日以法授矯字第10601126250號函核准假釋。又受刑人 所犯屬家庭暴力罪之妨害性自主案件,且受刑人經法務部矯 正署臺中監獄執行輔導治療後,已知悔悟,經臺中監獄104 年第3次治療評估會議及105年第5次輔導評估會議決議認定 其再犯危險已有顯著降低,強制治療已結案,家暴處遇課程 已完成;並經評估為:「(一)暴力危險評估:低危險(二)再 犯可能性評估:低危險(三)量表Static-99:低(四)量表MnS OST-R:低」等情形,復參照受刑人家暴犯犯案情節及輔導 /治療摘要紀錄表及個案輔導紀錄,認仍有為「禁止家庭暴 力事項」之必要等各情,有法務部矯正署107年1月5日法授 矯字第10601126251號函及函附之「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 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及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個 案輔導紀錄等處遇資料在卷可參。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 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9條、第 38條第2項第1、2款,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規定,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9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姚 勳 昌
法 官 王 邁 揚
法 官 胡 宜 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郭 振 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