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123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張育逸
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7年度執
聲付字第5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育逸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張育逸前犯竊盜等罪,經法院判處徒刑,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3年2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7年1月5日以法授矯字第10601914000號函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貴院(104年度上訴字第1569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9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姚 勳 昌
法 官 王 邁 揚
法 官 胡 宜 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郭 振 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