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12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廖章盛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
管束(107年度執聲付字第1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廖章盛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前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8年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6年12月29日以法授矯字第10601126260號函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貴院(101年度上訴字第702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鄭 永 玉
法 官 卓 進 仕
法 官 郭 同 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劉 雅 玲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