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證券交易法等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刑事),金上訴字,106年度,632號
TCHM,106,金上訴,632,20180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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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106年度金上訴字第632號
                  106年度上訴字第63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鄧建宜
選任辯護人 謝宏偉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蕭鴻銘
上列上訴人等因違反證券交易法等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華民國106 年3 月23日第一審判決(105 年度金重訴字第912
號、105 年度訴字第1276號,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
署105 年度偵字第8752、18604 號,併辦案號:同署105 年度偵
字第20151 、20590 號,追加起訴案號:同署105 年度偵字第00
000 號),提起上訴,原審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關於蕭鴻銘暨執行刑部分、鄧建宜沒收部分,均撤銷。蕭鴻銘共同犯公司法第九條第一項前段之未繳納股款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共同犯公司法第九條第一項前段之未繳納股款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鄧建宜就如附表10所示之物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其他上訴駁回。
犯罪事實
壹、鄧建宜分別係聯發數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聯發數碼公 司;址設臺中市○區○○路000 號7 樓之2 )之登記及實際 負責人,為公司法第8 條第1 項所稱公司負責人,亦屬商業 會計法第4 條規定之商業負責人;係廣發資訊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下稱廣發資訊公司;原名聯發軟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址設臺中市○區○○路000 號9 樓之1 ;登記負責人原為 鄧建宜,於民國101 年9 月7 日變更登記為蕭鴻銘,復於10 2 年5 月10日變更登記為黃建霖)之實際負責人,為從事業 務之人。其因聯發數碼公司短缺資金,亟需資金供發放員工 薪水、研發產品等營運周轉用途,且廣發資訊公司亦經營不 佳,前於97、98年間認識誠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陳功 源(業於105 年6 月5 日死亡)後,經陳功源提議利用俗稱 「印股票換鈔票」方式取得資金,即以聯發數碼公司、廣發 資訊公司虛偽增資,且由聯發數碼公司、廣發資訊公司虛偽 互開發票等藉以美化公司財務報表,再印製公司實體股票售 予非法買賣未上市櫃股票大盤商即程駿傑(業於104 年10月



11日死亡),再由程駿傑販售予不特定投資人。鄧建宜遂於 99年間某日,經與陳功源、程駿傑約定至臺北市兄弟大飯店 見面,而聯發數碼公司股東陳文彬(另案由檢察官偵查中) 亦隨程駿傑前往,鄧建宜始悉陳文彬係受僱於程駿傑;經鄧 建宜與程駿傑以成交價格每股新臺幣(下同)約5 元,出售 聯發數碼公司、廣發資訊公司股票,並約定日後由鄧建宜將 聯發數碼公司、廣發資訊公司股票交予陳文彬,陳文彬再以 現金或匯款方式給付價金予鄧建宜,再由程駿傑指示曾楊煒 (業經另案判決確定)或程駿傑所屬盤商販售,謀議既定, 而分別為下列行為:
聯發數碼公司部分:
鄧建宜、陳功源均明知公司對於應收股款應確實收足,如 股東未實際繳納股款,公司負責人不得以文件表明已收足 ,竟共同基於違反公司法、使公務員登載不實及利用不正 當方法,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結果之犯意聯絡,於99年 1 月間,推由陳功源向不知情之張永昌借款,張永昌即分 別於99年1 月21、22、25日,自張永昌申設板信商業銀行 新興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各提領1,000 萬 元、1,500 萬元、3,600 萬元,合計金額6,100 萬元匯入 鄧建宜申設板信商業銀行新興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 帳戶,再自鄧建宜上開板信商業銀行新興分行帳戶轉至鄧 建宜申設陽信商業銀行嘉義分行帳號0000000000號帳戶, 之後以鄧建宜暨不知情之股東江文賓、楊程鵬、黃秀卿、 溫玉女、紀曲峰(起訴書誤載為紀曲風)、劉永椿、洪曉 隸、陳志成、陳文彬(按無證據證明陳文彬就此部分事實 知情)、顏煌龍、廖元煥、林俊吉、沈銘聰名義轉入聯發 數碼公司申設陽信商業銀行嘉義分行帳號000000000 號帳 戶,作為上開股東出資之用。鄧建宜、陳功源再將上開聯 發數碼公司帳戶存摺影本充作股款業經股東繳納之證明, 並製作不實之聯發數碼公司資產負債表、股東繳納股款明 細表,委由不知情之揚智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王錦祥 依據前開資料出具99年1 月26日聯發數碼公司增加資本額 查核報告書後,即分別於99年1 月27、28日將聯發數碼公 司上開帳戶內5,100 萬元、1,000 萬元,匯回張永昌申設 板信商業銀行新興分行上開帳戶內,聯發數碼公司則以上 開會計師增加資本查核報告書等資料表明收足股款,向主 管機關即經濟部中部辦公室申請辦理增資變更登記,使不 知情之承辦公務員審查認為形式要件均已具備,而於99年 2 月3 日核准聯發數碼公司之增資變更登記,並將該不實 事項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司登記簿冊上,足以生損害於



經濟部中部辦公室對管理聯發數碼公司該次增資事項之正 確性。
鄧建宜、陳文彬、陳功源、程駿傑均明知聯發數碼公司營 運不佳且處於虧損狀態,聯發公司股票在市場上未具流通 價值,亦均明知有價證券募集或買賣,不得有虛偽、詐欺 或其他足致他人誤信之行為,且均明知證券商需經主管機 關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金管會)之許可及發 給許可證照,方得營業,非證券商不得經營有價證券之承 銷、自行買賣、行紀、居間、代理等證券業務,竟意圖為 自己及聯發數碼公司不法所有,而共同基於利用不正當方 法,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結果、填製不實會計憑證、非 法經營證券業務、違反有價證券之募集、發行、私募或買 賣,不得有虛偽、詐欺或其他足致他人誤信行為之犯意聯 絡,①推由陳功源指導鄧建宜自99年8 月間起,接續指示 不知情之聯發數碼公司會計人員謝岱融、盧亞君、潘佳青 以不實事項,而填製如附表4 所示聯發數碼公司統一發票 ,並記入帳冊方式,美化聯發數碼公司財務報表,致使聯 發數碼公司財務報表發生不實結果,程駿傑則以每股價格 約5 元,由陳文彬以現金交付或匯款方式,向鄧建宜陸續 購入聯發數碼公司股票440 萬1,250 股(約4,400 張), 並由鄧建宜將股票交予陳文彬,自99年3 月12日起,程駿 傑將購得聯發數碼公司股票,過戶至不知情之韓美安、李 勝剛、張華山所提供人頭林冠志、林俋汝、鮑瑋婷、矯采 倫、陳正祖、楊芷芃、謝思葦、林妤柔黃雅惠郭俞均紀岱伶、葉品卉、石彩萱、孫鈺婷(原名孫偉玲)、廖 沛緹(原名廖倚君)、梁瓊予、黃劉桓、黃明秀、簡秀蓮汪遂揚、黃亮滋、黃雋勛、張怡君、車成俊、何樹德、 車成驕、李再益、李勝珍等人名下。②再透過程駿傑所屬 講師教授銷售業務技巧或不定時、地對外舉辦投資說明會 ,並自鄧建宜處取得對一般理性投資人具有重要性之不實 資訊,即「聯發數碼公司世界任我行台灣篇」宣傳資料, 預估100 年公開發行、101 年上OTC 市場及製作「未來三 年財務預估」對外宣傳99年至101 年營業收入可高達5,50 0 萬元、1 億7,500 萬元、3 億2,200 萬元及每股盈餘為 2.58元、6.64元及8.28元,另於「預估成本分析表」記載 99年投資每股59元股票1 張(每張1,000 股,下同),並 認購每股25元之增資股1 張,投資成本可由原來之99年每 股42元,經過100 年無償配股2.0 元、101 年無償配股 5.0 元、102 年無償配股7.0 元後,降到每股平均成本僅 為13.7元,「投資報酬預估表」則記載100 年當期合理股



價最高可達199 元,獲利倍數達468 %,101 年股價可達 248 元、獲利倍數964 %,102 年股價可達255 元、獲利 倍數達1,761 %,亦印製「聯發公司世界任我行增資計劃 書」、「聯發公司世界任我行ON LINE 營運計劃書」對外 宣傳預定104 年下半年申請公開發行,並誇大100 年12月 將完成行銷全臺商家建置,100 年12月完成5 省份經銷代 理合約,101 年開拓3 個國外市場,又於「聯發公司世界 任我行台灣篇營運計畫書」誇大未來每月營運收入⒈會員 月費約5 千萬元,⒉遊戲道具收入約250 萬元,⒊網路購 物收入約45萬元,⒋廣告收入約1 千萬元至5 千萬元,⒌ 旅行社套餐收入依實際情況估算,⒍底層引擎授權或代理 製作收入可收取1 千萬元至5 千萬元,⒎地區行銷保證金 或權利金收入可收取5 千萬元,「聯發公司世界逍遙遊營 運計畫書」則預估99年間增資後營運成果,98年至101 年 營業收入可達550 萬元、3,500 萬元、1 億5,500 萬元、 3 億4,000 萬元等語內容。③由程駿傑將取得聯發數碼公 司股票透過程駿傑僱用而同有非法經營證券業務犯意聯絡 之美屬薩摩亞正大投資公司職員曾楊煒(自99年間加入, 除販售附表6 所示聯發數碼公司股票外,尚有販售其他股 票,明細詳如附表6 所示;業經另案判決確定)或陳碧娥 、邱政文、陳秀美、黃國勝洪鈴姿、歐陽耿、何柏穎( 原名何承軒)、廖正雄、吳郁葶、謝明蒼等人(檢察官另 案偵查中),提供前揭取得聯發數碼公司資料交予不知該 內容為不實之曾楊煒或陳碧娥等人作為對外利用電話訪問 、問卷調查、親友介紹等方式招攬、銷售聯發數碼公司股 票之依據。④另鄧建宜、程駿傑為提升聯發公司媒體曝光 率,炒熱市場氣氛,增加聯發數碼公司股票銷售量,由程 駿傑介紹不知情記者張秉鳳與鄧建宜聯繫,由鄧建宜提供 對於一般理性投資人而言具重要性之不實資訊,並安排付 費廣告報導聯發數碼公司,經張秉鳳電話聯絡並至聯發數 碼公司採訪鄧建宜後,於99年3 月25日、99年4 月1 日、 99年4 月22日在工商時報產業科技、企業商機等專欄報導 :「聯發數碼專攻遊戲軟體,icome 真人視訊遊戲平台以 健康娛樂取向,也協助婚友社、命理師等開創商機。」、 「聯發數碼產值效益上飆,開發3D動畫底層引擎,採多種 合作模式,初期1 年可挹注營收上億元。」、「聯發數碼 創新遊戲開發推出(Online世界任我行-臺灣篇)可協助 臺灣各縣市觀光產業加速發展。」等語,致使如附表1 所 示投資人因上揭不實資料及資訊,誤信聯發數碼公司係頗 具規模、營運獲利績優,為即將上市(櫃)之科技公司,



且該公司股票具有投資價值,而陷於錯誤以每股25元至59 元不等價格購買該公司股票,並以現金或匯款至業務員指 定帳號方式交付股票價金,自99年3 月15日起至104 年4 月27日止,共計出售未上市櫃聯發數碼公司股票440 萬 1,250 股予如附表1 所示投資人,詐取金額合計2 億484 萬8,950 元。
鄧建宜、陳功源承上揭共同違反有價證券之募集、發行、 私募或買賣,不得有虛偽、詐欺或其他足致他人誤信行為 之犯意聯絡,通知前已購買聯發數碼公司股票之股東,佯 稱因聯發數碼公司為擴大營業需求,⑴於100 年4 月13日 起迄同年5 月6 日辦理現金增資發行新股252 萬8 千股( 含鄧建宜自行認股1 萬6 千股),每股溢價發行15元,致 使如附表1 -1 所示投資人誤信為真,因而陷於錯誤,參 與現金增資並交付款項,鄧建宜、陳功源詐得股款共計3, 768 萬元(已扣除鄧建宜自行認股1 萬6 千股之股款24萬 元);⑵於101 年9 月14日起迄同年10月1 日辦理現金增 資發行新股35萬9,900 股,每股溢價發行25元,致使如附 表1 -2 所示投資人誤信為真,因而陷於錯誤,參與現金 增資並交付款項,鄧建宜、陳功源詐得股款共計899 萬7, 500 元;⑶於102 年8 月15日起迄同年9 月2 日辦理現金 增資發行新股45萬9,900 股,每股溢價發行16元,致使如 附表1 -3 所示投資人誤信為真,因而陷於錯誤,參與現 金增資並交付款項,鄧建宜、陳功源詐得股款共計735 萬 8,400 元。鄧建宜、陳功源利用上開方式詐得款項共計5, 403 萬5,900 元。
廣發資訊公司部分:
鄧建宜、陳文彬、陳功源、程駿傑均明知廣發資訊公司亦經 營不佳,且該公司股票在市場上未具流通價值,竟謀議利用 同前開犯罪事實欄所示俗稱「印股票換鈔票」方式,且由 聯發數碼公司、廣發資訊公司虛偽互開發票等藉以美化公司 財務報表,而為下列行為:
鄧建宜(就犯罪事實欄壹、㈠⒉部分,非起訴暨原審審 判範圍且業經另案確定判決效力所及,詳下述)、蕭鴻銘 、陳功源、簡秋嬌王瑞卿簡秋嬌王瑞卿部分,業經 另案判決確定)均明知公司對於應收之股款應確實收足, 如股東未實際繳納股款,公司負責人不得以文件表明已收 足,而鄧建宜經由陳功源之介紹,推由蕭鴻銘擔任廣發資 訊公司之登記負責人,惟鄧建宜仍為廣發資訊公司之實際 負責人,鄧建宜蕭鴻銘、陳功源、簡秋嬌王瑞卿個別 2 次共同基於違反公司法、使公務員登載不實及利用不正



當方法,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結果之犯意聯絡,而分別 為下列行為:
⒈於101 年10月間,推由蕭鴻銘向記帳業者簡秋嬌接洽辦 理廣發資訊公司虛偽現金增資5 千萬元之事,簡秋嬌隨 即將上情告知配合金主王瑞卿,由王瑞卿於101 年10月 26日,將匯款金額共計5 千萬元(分別匯款1 千5 百萬 元、1 千5 百萬元、2 千萬元),自申設玉山商業銀行 中山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 號帳戶匯至廣發資訊公司 申設玉山商業銀行古亭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 號帳戶 內,供作鄧建宜蕭鴻銘、不知情之股東鄧旭東、陳柏 翰出資之用。鄧建宜再以廣發資訊公司上開帳戶存摺影 本充作股款業經股東繳納之證明,並製作不實之廣發資 訊公司資產負債表、股東繳納股款明細表,委由不知情 之升騰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楊繼德依據前開資料出具10 1 年10月26日廣發資訊公司會計師資本查核報告後,即 於101 年10月29日將廣發資訊公司上開帳戶內之5 千萬 元匯回王瑞卿申設前開玉山銀行中山分行帳戶內。廣發 資訊公司以上開會計師資本查核報告等資料表明收足股 款,向主管機關即經濟部中部辦公室申請辦理增資變更 登記,使不知情之承辦公務員審查認為形式要件均已具 備,而於101 年11月5 日核准廣發資訊公司之增資變更 登記,並將該不實事項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司登記簿 冊上,足生損害於經濟部中部辦公室對管理廣發資訊公 司該次增資事項之正確性。
⒉另於102 年間,推由蕭鴻銘向記帳業者簡秋嬌接洽辦理 廣發資訊公司虛偽現金增資3 千萬元之事,簡秋嬌隨即 將此事通知配合金主王瑞卿,由王瑞卿於102 年3 月8 日,將匯款金額共計3 千萬元(分別匯款1 千5 百萬元 、1 千5 百萬元),自申設玉山商業銀行古亭分行帳號 0000000000000 號帳戶匯至廣發資訊公司申設玉山商業 銀行古亭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 號帳戶內,供作蕭鴻 銘、不知情之鄧旭東、陳柏翰、聯發數碼公司出資之用 。鄧建宜再以廣發資訊公司上開帳戶存摺影本充作股款 業經股東繳納之證明,並製作不實之廣發資訊公司資產 負債表、股東繳納股款明細表,委由不知情之順鑫會計 師事務所會計師李順景依據前開資料出具102 年3 月8 日廣發公司變更登記資本額查核報告書後,即於102 年 3 月11日將廣發資訊公司上開帳戶內之3 千萬元匯回王 瑞卿申設上開玉山銀行古亭分行帳戶內,廣發資訊公司 則以上開會計師變更登記資本額查核報告書等資料表明



收足股款,向主管機關即經濟部中部辦公室申請辦理增 資變更登記,使不知情之承辦公務員審查認為形式要件 均已具備,而於102 年3 月15日核准廣發資訊公司之增 資變更登記,並將該不實事項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司 登記簿冊上,足生損害於經濟部中部辦公室對管理廣發 資訊公司該次增資事項之正確性。
鄧建宜、陳文彬、陳功源、程駿傑意圖為自己及廣發資訊 公司不法所有,而共同基於業務登載不實、非法經營證券 業務、違反有價證券之募集、發行、私募或買賣,不得有 虛偽、詐欺或其他足致他人誤信行為之犯意聯絡,①推由 陳功源自99年10月間起,接續指示廣發資訊公司不知情之 會計人員謝岱融、盧亞君、潘佳青將不實事項而填製如附 表4 所示廣發資訊公司統一發票,並記入帳冊,藉以美化 廣發資訊公司財務報表,致使廣發資訊公司財務報表發生 不實結果。程駿傑則以每股價格約5 元,經由陳文彬以現 金交付或匯款方式,向鄧建宜陸續購入廣發資訊公司股票 324 萬6,100 股(約3,246 張),再由鄧建宜將該公司股 票陸續交予陳文彬,並移轉登記至不知情之李勝剛提供人 頭黃軒城、李詩茹、郭孚華、李啟造、胡中川、林秀玉、 陳佳祈(原名陳乃鳳)、陳乃君等人名下。②再透過程駿 傑所屬講師教授銷售業務技巧及不定時、地對外舉辦投資 說明會,並自鄧建宜處取得對一般理性投資人而言具重要 性之不實資訊,即「廣發公司挑戰人生之福爾摩沙」資料 ,宣稱福爾摩沙商務遊戲將行銷中國大陸地區,並在各城 市開設類似7 -11銷售點及PC HOME 網路購物,102 年至 104 年「未來三年財務預估」營業收入可達9,000 萬元、 1 億6,100 萬元、2 億6,700 萬元及每股盈餘為1.95元、 5.10元及7.20元,「預估成本分析」資料記載只要102 年 投資廣發資訊公司每股59元股票1 張,並認購每股29元之 增資股1 張,投資成本可由原來之102 年每股44元,經過 104 年無償配股4.65元、105 年無償配股5.6 元後,達到 每股平均成本僅為16.2元等語內容。③由程駿傑將取得廣 發資訊公司股票透過同有非法經營證券業務犯意聯絡曾楊 煒(業經另案判決確定;即附表9 編號7 部分)、旗下未 上市櫃公司股票盤商劉志勇覃芳西、戴華鋌、魏綉雲、 蔡佩君、趙庭誼、陳碧娥、楊育昌温秀蓮等人(另案由 檢察官偵查中)販售,並提供前揭取得廣發資訊公司資料 交與不知其內容為不實之曾楊煒等人,作為對外以電話訪 問、問卷調查、親友介紹等方式招攬、銷售廣發資訊公司 股票之依據。④另鄧建宜、程駿傑為圖提升廣發資訊公司



媒體曝光率,炒熱市場氣氛,以增加廣發公司股票銷售量 ,推由鄧建宜提供對於一般理性投資人而言具重要性之不 實資訊,利用付費廣告方式,委請不知情之記者張秉鳳採 訪鄧建宜後,於102 年5 月8 日在工商時報企業商機專欄 刊登報導:「廣州旗艦店開幕,啟動台商搶攻中國大陸消 費大餅的創新平台,廣發台灣味體驗館吸睛。」等語,致 使如附表2 所示投資者,因上揭不實資料及資訊,誤信廣 發資訊公司頗具規模、營運獲利績優,為即將上市(櫃) 之科技公司,且該公司股票具有投資價值,而陷於錯誤以 每股29元至59元不等價格購買該公司股票,並以現金或匯 款至業務員指定帳號方式交付股票價金,自102 年5 月7 日起至104 年10月28日止,共計出售未上市櫃之廣發資訊 公司股票共計324 萬6,100 股(起訴書誤載為325 萬100 股,參見如附表2 所示)予如附表2 所示投資人,詐取金 額共計1 億4,912 萬9,900 元。
鄧建宜、陳功源承上揭共同違反有價證券之募集、發行、 私募或買賣,不得有虛偽、詐欺或其他足致他人誤信行為 之犯意聯絡,通知前已購買廣發資訊公司股票之股東,因 廣發資訊公司為擴大營業需求,於103 年7 、8 月間辦理 現金增資發行新股84萬5 千股(含鄧建宜自行認股2 千股 ),每股溢價發行16元,致使如附表2 -1 所示投資人, 誤信為真,因而陷於錯誤,參與現金增資並交付款項。鄧 建宜、陳功源詐得股款共計1,348 萬8 千元(已扣除鄧建 宜自行認股2 千股之股款3 萬2 千元)。
貳、嗣經法務部調查局據報於105 年3 月29日持臺灣臺中地方法 院核發搜索票至位於上址之聯發數碼公司、廣發資訊公司等 處所執行搜索,並扣得如附表7 所示之物,因而查獲上情。叁、案經法務部調查局中部機動工作站、彰化縣調查站分別報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移送併辦及追加 起訴。
理 由
一、證據能力及卷宗簡稱說明部分:
㈠以下本案所引用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 均經本院於審判時當庭直接提示而為合法調查,檢察官、上 訴人即被告鄧建宜(下稱被告鄧建宜)及其選任辯護人、上 訴人即被告蕭鴻銘(下稱被告蕭鴻銘)均同意作為證據(參 見本院卷宗㈡第43至89頁、本院卷宗㈢第59頁),本院審酌 前開證據作成或取得狀況,均無非法或不當取證之情事,亦 無顯不可信情況,故認為適當而均得作為證據。是前開證據 ,依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5 規定,均具有證據能力。



㈡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實施刑事訴訟程序之公務員因違背法定 程序取得之證據,其有無證據能力之認定,應審酌人權保障 及公共利益之均衡維護,刑事訴訟法第158 條之4 定有明文 。本案所引用之非供述證據,並無證據證明係實施刑事訴訟 程序之公務員違背法定程序所取得,且檢察官、被告鄧建宜 及其選任辯護人、被告蕭鴻銘均未表示無證據能力,自應認 均具有證據能力。
㈢卷宗簡稱:本案判決卷宗簡稱及編碼對照,詳如附表11所示 。
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證據及理由:
㈠犯罪事實欄壹、㈠、㈠部分:就犯罪事實欄壹、㈠、 ㈠所示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鄧建宜分別於警詢、偵訊、原 審及本院審判中坦承不諱(見卷1 第150 至153 、171 至18 0 、181 至184 頁、210 至215 頁,卷25第29至31頁、第18 6 至187 頁,原審105 年度金重訴字第912 號卷〈下稱原審 金重訴字卷〉原審金重訴字卷㈠第209 頁反面、210 頁,原 審金重訴字卷㈡第55頁,原審金重訴卷㈢第283 頁;本院卷 宗㈢第110 、113 頁反面);另就犯罪事實欄壹、㈠⒈⒉ 所示犯罪事實部分,業據被告蕭鴻銘於本院審判中均坦承不 諱(見本院卷宗㈢第113 頁),核與證人即另案被告簡秋嬌 分別警詢、偵訊及原審審判中證述(見卷14第150 至153 頁 、第175 至179 頁;原審金重訴字卷㈢第201 至203 頁)、 證人即另案被告陳功源分別於警詢中陳述、於偵訊中證述( 見卷17第156 至165 頁、第230 至233 頁,卷9 第29至32頁 、第66至69頁)、證人即同案被告鄧建宜於原審審判中就被 告蕭鴻銘部分證稱內容(見原審金重訴字卷㈢第198 頁至第 201 頁)、證人即同案被告蕭鴻銘分別於警詢及偵訊中就被 告鄧建宜部分證述主要情節(見卷14第1 至9 頁、第116 至 118 頁,卷23第167 至168 頁);證人江文賓、溫玉女、紀 曲峰、黃秀卿、廖元煥、陳文彬、鄧旭東、陳柏翰分別於警 詢、偵訊中證述主要情節(見卷1 第21至23頁,卷6 第38至 40頁,卷13第2 至4 頁、第15至17頁、第29至22頁、第30至 31頁、第33至40頁、第133 至136 頁、第147 至150 頁,卷 16第18至20頁、第38至39頁、第41至51頁、第122 至123 頁 、第124 至131 頁、第237 至238 頁)相符;並有經濟部商 業司公司資料查詢(聯發數碼公司、廣發資訊公司)、聯發 軟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設立登記表、經濟部101 年9 月7 日 經授中字第10132464010 號函、101 年8 月31日聯發軟體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申請書、經濟部101 年11月5 日經 授中字第10132675900 號函、101 年11月1 日聯發軟體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申請書、經濟部102 年5 月10日經授 中字第10233484980 號函(稿)、102 年5 月9 日廣發資訊 公司變更登記申請書(卷1 第1 至11頁、第26至27頁)、股 東楊程鵬聯發數碼公司普通股股票影本2 張(卷1 第185 頁 )、經濟部99年2 月3 日經授中字第09931647950 號函(卷 13第5 頁)、聯發數碼公司之陽信銀行嘉義分行06342 -00 00000 號帳戶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卷13第5 頁反面至6 頁 反面)、稅務電子閘門-江文賓之財產、所得查詢結果(卷 13第8 至14頁)、溫玉女買賣聯發數碼股票資料1 份、稅務 電子閘門-溫玉女之財產、所得查詢結果(卷13第27至29頁 )、廣發資訊公司之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101.11.05 經 授中字第10132675900 號、廣發資訊公司會計師資本查核報 告(卷13第41至43頁)、廣發資訊公司申設玉山銀行000000 0000000 號帳戶資料暨自101 年10月25日起至103 年6 月21 日止之交易明細資料、聯發軟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玉山銀 行帳號0000000000000 號存款憑條、王瑞卿之玉山銀行帳號 0000000000000 號取款憑條、聯發軟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 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 號存款憑條、王瑞卿之玉山銀 行帳號0000000000000 號取款憑條各10張、廣發資訊公司10 2.3.15經授中字第10233269640 號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 、廣發資訊公司變更登記資本額查核報告各1 份(卷13第48 至56頁)、廣發資訊公司普通股股票1 張(卷13第78頁)、 黃秀卿買賣聯發數碼公司股票資料、稅務電子閘門-黃秀卿 之財產、所得查詢結果各1 份(卷13第158 至165 頁)、廖 元煥、江文賓、楊程鵬、溫玉女、紀曲峰、林冠志、黃秀卿 買賣聯發數碼公司股票資料各1 份、聯發數碼公司申設陽信 銀行嘉義分行06342 -0000000 號帳戶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 、聯發數碼公司99年1 月25日股東繳款明細各1 份(卷15第 75至第85頁)、聯發數碼公司99年1 月間增資6,100 萬元資 金來源及流向流程圖(卷25第32頁,卷26第22頁)、廣發資 訊公司會計師資本查核報告(卷25第51頁)、張永昌上揭銀 行帳號00000000000000之交易明細表(卷26第23至24頁)、 被告鄧建宜上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交易明細表、被 告鄧建宜陽信商業銀行嘉義分行客戶對帳單(卷26第26至28 頁)、經濟部99年2 月3 日經授字第09931647950 號函檢附 聯發數碼公司變更登記申請書、公司章程、增加資本查核報 告書、股東繳款明細、聯發數碼公司陽信銀行帳號00000000 0000號存摺影本、張永昌上開板信銀行帳戶交易明細表(見 法務部調查局中部地區機動工作站調振法字第0000000000 0 號卷〈卷宗編號簡稱:併案卷4 〉第13至29頁)附卷可參。



是被告鄧建宜蕭鴻銘上揭自白內容,核與前揭事證相符, 均應堪採信。其等此部分犯行,足可認定。
㈡犯罪事實欄壹、㈡、㈡部分:訊據被告鄧建宜固坦承其 係聯發數碼公司負責人,亦為廣發資訊公司實際負責人,經 另案被告程駿傑以每股價格約5 元,向其購買聯發數碼公司 、廣發資訊公司股票後,其有將股票交予另案被告陳文彬轉 交予另案被告程駿傑對外販售公司股票,且就如附表1 、2 所示金額均不爭執,並付費委請記者即證人張秉鳳在工商時 報報導、宣傳上揭公司等情,然矢口否認有何此部分犯行, 辯稱:另案被告程駿傑當時表示欲投資聯發數碼公司,事後 其始另案被告程駿傑等人係欲販賣該等公司股票,且其亦不 清楚另案被告程駿傑等人以何金額販賣該等公司股票,亦無 參與此部分販售過程,其僅取得每股獲利5 元,其犯罪所得 尚未達1 億元云云。經查:
⒈被告鄧建宜為聯發數碼公司負責人,亦為廣發資訊公司實 際負責人,另案被告程駿傑以每股5 元價格,向其購買聯 發數碼公司、廣發資訊公司股票後,被告鄧建宜則將聯發 數碼公司、廣發資訊公司股票交予證人陳文彬,另由另案 被告程駿傑對外販售公司股票;又被告鄧建宜為宣傳聯發 數碼公司、廣發資訊公司,利用付費方式,委請記者即證 人張秉鳳在工商時報報導聯發數碼公司、廣發資訊公司等 情,業據被告鄧建宜分別於警詢、偵訊、原審及本院審判 中供承在卷(見卷17第1 至11頁、卷19第92至98頁、卷24 第72至78頁、卷9 第74至77頁、卷24第143 至146 頁、卷 25第29至31頁、第186 至187 頁,原審金重訴字卷:卷㈠ 第209 至211 頁、卷㈡第46頁反面、卷㈢第283 頁反面; 本院卷宗㈢第111 、114 頁反面),核與聯發數碼公司或 廣發資訊公司會計人員即證人張秉鳳、潘佳青、謝岱融、 另案被告陳功源分別於警詢、偵訊中證述內容相符(見卷 16第41至51頁反面、122 至123 頁反面,卷14第121 至12 4 頁反面、第142 至146 頁,卷15第1 至61頁、65至108 頁,卷9 第29至32、66至69頁、卷17第156 至165 、230 至233 頁、卷23第100 至105 、167 至168 頁反面);並 有如附件所示相關證據(詳附件所示)附卷可參,核屬相 符,此部分事實應可認定。
⒉被告鄧建宜明知聯發數碼公司、廣發資訊公司均屬經營不 善且財務狀況欠佳之公司,其為籌措資金,由另案被告陳 功源擔任該2 公司之財務顧問,指導被告鄧建宜如何籌措 公司資金、財務報表美化、股票販售等事宜,被告鄧建宜 復指示不知情之公司會計人員謝岱融、潘佳青、盧亞君等



人將不實事項,填製公司之統一發票並記入帳冊,以美化 公司財務報表,被告鄧建宜利用虛偽不實之公司財務報表 、宣傳資料,致使不特定投資人誤信上揭公司前景看好, 並將上揭公司及產品資料交予另案被告陳文彬、程駿傑等 人指派講師出席股東說明會,宣傳前開公司,取信於不特 定投資者。其等利用此方式販售上揭公司股票獲取資金, 且另案被告陳文彬、陳功源與被告鄧建宜間,就謀議販售 聯發數碼公司、廣發資訊公司股票,相互約定各可取得報 酬或利益等情,業據①另案被告陳功源分別⑴於警詢中陳 稱:其於100 、101 年間認識被告鄧建宜,知道聯發數碼 公司需要資金,其遂建議被告鄧建宜虛偽增資,由另案被 告簡秋嬌介紹金主虛偽增資,公司變更登記完成後,其協 助被告鄧建宜印製公司股票後,由鄧建宜收走,被告鄧建 宜與另案被告陳文彬處理股票販售事宜。其自被告鄧建宜 販售股票獲利中抽取每張2 百至3 百元不等之報酬。另案 被告陳文彬為聯發數碼公司原始股東,也知道其處理係虛 偽增資。後續另案被告陳文彬也負責將虛增印製股票,交 由另案被告程駿傑對外販售。至關於廣發資訊公司部分, 前述未來3 年財務預估資料即係用以對外販售股票使用, 該資料蓋有廣發資訊公司大章,係被告鄧建宜將該資料交 給中間人即另案被告陳文彬轉交給另案被告程駿傑使用。 「世界任我行ONLINE增資計畫書」是被告鄧建宜為讓股東 出資增資而編撰,根本無法實現。被告鄧建宜有派講師出 席參加另案被告程駿傑旗下集團成員舉辦說明會,向投資 人推銷聯發數碼公司、廣發資訊公司股票(見卷17第156 至165 頁)等語。⑵於偵訊中證稱:其與被告鄧建宜、另 案被告陳文彬最初談論販賣聯發數碼公司股票,約定其可 分得被告鄧建宜出售股票所得資金3 %;嗣因聯發數碼公 司資金使用約1 、2 年將盡之際,被告鄧建宜提及可利用 廣發資訊公司找人投資,又以同樣方式虛偽增資、虛增營 業額,亦找另案被告陳文彬賣股票,其亦分得被告鄧建宜 販賣廣發資訊公司股票所得資金3 %。被告鄧建宜的股務 會固定查看戶頭進多少錢,其中3 %以現金交付予其收受 。其就「廣發資訊公司未來三年財務預估」資料,有抓1 個比例,此財務預估不可能實現,因為沒有基礎事實支撐 ,是隨意編纂,用途是讓投資人有信心投資。該財務預估 有蓋廣發資訊公司印章,並提供給另案被告陳文彬、程駿 傑等人作為販售股票之用。說明會方面,被告鄧建宜說要 派1 個講師去說明會說明,被告鄧建宜會將公司產品資料 整理一套給另案被告陳文彬(見卷9 第29至32頁)等語。



②證人即另案被告陳文彬分別⑴於警詢中陳稱:有關增資 、股票買賣事宜,均係被告鄧建宜、另案被告陳功源、程 駿傑談妥後,要求其跑腿遞送股票及現金。因另案被告程 駿傑為盤商,會協助被告鄧建宜分散給下游小盤商2 、3 個,幫聯發數碼公司籌資,另案被告程駿傑先與被告鄧建 宜相約至臺北火車站後,另案被告程駿傑再要求其向被告 鄧建宜拿取股票轉交予另案被告程駿傑收受,另案被告程 駿傑則將現金交由其轉交予被告鄧建宜,共計約6 、7 次 ,股票約有2 千張以上。聯發數碼公司之世界任我行 ONLINE營運計畫書內容,均尚未實現(見卷16第43、44、 47、49、50頁)等語。⑵於偵訊中證稱:其係聯發數碼公 司原始股東,另案被告程駿傑是盤商且為其老闆。因被告 鄧建宜需要資金,故另案被告陳功源介紹被告鄧建宜認識 另案被告程駿傑,以幫忙被告鄧建宜就該公司增資後發行 股票販售事宜。其則負責另案被告程駿傑與被告鄧建宜間 之收送股票及股款工作(見卷16第122 至123 頁)等語。 ③證人潘佳青分別⑴於警詢中證述:其係於100 年間至 102 年2 月間擔任廣發資訊公司會計,因該公司尚在開發 階段,沒有營業收入,亦無獲利。而被告鄧建宜係廣發資 訊公司之實際負責人。中國信託辦理廣發資訊公司股票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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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聯發軟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聯發數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達樂美國際事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豪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網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正大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數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