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刑事),聲字,106年度,2099號
TCHM,106,聲,2099,201801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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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2099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李偉弘
上列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6年11月
24日所宣示之裁定,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裁定主文欄、理由欄一第1列、三第1列之「李偉宏」,均應更正為「李偉弘」。
理 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 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 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 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誤繕,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0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劉 登 俊
法 官 林 欽 章
法 官 賴 妙 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書記官 王 譽 澄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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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