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106年度金上訴字第632號
106年度上訴字第63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鄧建宜
選任辯護人 謝宏偉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蕭鴻銘
上列上訴人等因違反證券交易法等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華民國106 年3 月23日第一審判決(105 年度金重訴字第912
號、105 年度訴字第1276號,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
署105 年度偵字第8752、18604 號,併辦案號:同署105 年度偵
字第20151 、20590 號,追加起訴案號:同署105 年度偵字第00
000 號),提起上訴,原審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關於蕭鴻銘暨執行刑部分、鄧建宜沒收部分,均撤銷。蕭鴻銘共同犯公司法第九條第一項前段之未繳納股款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共同犯公司法第九條第一項前段之未繳納股款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鄧建宜就如附表10所示之物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其他上訴駁回。
犯罪事實
壹、鄧建宜分別係聯發數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聯發數碼公 司;址設臺中市○區○○路000 號7 樓之2 )之登記及實際 負責人,為公司法第8 條第1 項所稱公司負責人,亦屬商業 會計法第4 條規定之商業負責人;係廣發資訊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下稱廣發資訊公司;原名聯發軟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址設臺中市○區○○路000 號9 樓之1 ;登記負責人原為 鄧建宜,於民國101 年9 月7 日變更登記為蕭鴻銘,復於10 2 年5 月10日變更登記為黃建霖)之實際負責人,為從事業 務之人。其因聯發數碼公司短缺資金,亟需資金供發放員工 薪水、研發產品等營運周轉用途,且廣發資訊公司亦經營不 佳,前於97、98年間認識誠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陳功 源(業於105 年6 月5 日死亡)後,經陳功源提議利用俗稱 「印股票換鈔票」方式取得資金,即以聯發數碼公司、廣發 資訊公司虛偽增資,且由聯發數碼公司、廣發資訊公司虛偽 互開發票等藉以美化公司財務報表,再印製公司實體股票售 予非法買賣未上市櫃股票大盤商即程駿傑(業於104 年10月
11日死亡),再由程駿傑販售予不特定投資人。鄧建宜遂於 99年間某日,經與陳功源、程駿傑約定至臺北市兄弟大飯店 見面,而聯發數碼公司股東陳文彬(另案由檢察官偵查中) 亦隨程駿傑前往,鄧建宜始悉陳文彬係受僱於程駿傑;經鄧 建宜與程駿傑以成交價格每股新臺幣(下同)約5 元,出售 聯發數碼公司、廣發資訊公司股票,並約定日後由鄧建宜將 聯發數碼公司、廣發資訊公司股票交予陳文彬,陳文彬再以 現金或匯款方式給付價金予鄧建宜,再由程駿傑指示曾楊煒 (業經另案判決確定)或程駿傑所屬盤商販售,謀議既定, 而分別為下列行為:
聯發數碼公司部分:
㈠鄧建宜、陳功源均明知公司對於應收股款應確實收足,如 股東未實際繳納股款,公司負責人不得以文件表明已收足 ,竟共同基於違反公司法、使公務員登載不實及利用不正 當方法,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結果之犯意聯絡,於99年 1 月間,推由陳功源向不知情之張永昌借款,張永昌即分 別於99年1 月21、22、25日,自張永昌申設板信商業銀行 新興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各提領1,000 萬 元、1,500 萬元、3,600 萬元,合計金額6,100 萬元匯入 鄧建宜申設板信商業銀行新興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 帳戶,再自鄧建宜上開板信商業銀行新興分行帳戶轉至鄧 建宜申設陽信商業銀行嘉義分行帳號0000000000號帳戶, 之後以鄧建宜暨不知情之股東江文賓、楊程鵬、黃秀卿、 溫玉女、紀曲峰(起訴書誤載為紀曲風)、劉永椿、洪曉 隸、陳志成、陳文彬(按無證據證明陳文彬就此部分事實 知情)、顏煌龍、廖元煥、林俊吉、沈銘聰名義轉入聯發 數碼公司申設陽信商業銀行嘉義分行帳號000000000 號帳 戶,作為上開股東出資之用。鄧建宜、陳功源再將上開聯 發數碼公司帳戶存摺影本充作股款業經股東繳納之證明, 並製作不實之聯發數碼公司資產負債表、股東繳納股款明 細表,委由不知情之揚智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王錦祥 依據前開資料出具99年1 月26日聯發數碼公司增加資本額 查核報告書後,即分別於99年1 月27、28日將聯發數碼公 司上開帳戶內5,100 萬元、1,000 萬元,匯回張永昌申設 板信商業銀行新興分行上開帳戶內,聯發數碼公司則以上 開會計師增加資本查核報告書等資料表明收足股款,向主 管機關即經濟部中部辦公室申請辦理增資變更登記,使不 知情之承辦公務員審查認為形式要件均已具備,而於99年 2 月3 日核准聯發數碼公司之增資變更登記,並將該不實 事項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司登記簿冊上,足以生損害於
經濟部中部辦公室對管理聯發數碼公司該次增資事項之正 確性。
㈡鄧建宜、陳文彬、陳功源、程駿傑均明知聯發數碼公司營 運不佳且處於虧損狀態,聯發公司股票在市場上未具流通 價值,亦均明知有價證券募集或買賣,不得有虛偽、詐欺 或其他足致他人誤信之行為,且均明知證券商需經主管機 關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金管會)之許可及發 給許可證照,方得營業,非證券商不得經營有價證券之承 銷、自行買賣、行紀、居間、代理等證券業務,竟意圖為 自己及聯發數碼公司不法所有,而共同基於利用不正當方 法,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結果、填製不實會計憑證、非 法經營證券業務、違反有價證券之募集、發行、私募或買 賣,不得有虛偽、詐欺或其他足致他人誤信行為之犯意聯 絡,①推由陳功源指導鄧建宜自99年8 月間起,接續指示 不知情之聯發數碼公司會計人員謝岱融、盧亞君、潘佳青 以不實事項,而填製如附表4 所示聯發數碼公司統一發票 ,並記入帳冊方式,美化聯發數碼公司財務報表,致使聯 發數碼公司財務報表發生不實結果,程駿傑則以每股價格 約5 元,由陳文彬以現金交付或匯款方式,向鄧建宜陸續 購入聯發數碼公司股票440 萬1,250 股(約4,400 張), 並由鄧建宜將股票交予陳文彬,自99年3 月12日起,程駿 傑將購得聯發數碼公司股票,過戶至不知情之韓美安、李 勝剛、張華山所提供人頭林冠志、林俋汝、鮑瑋婷、矯采 倫、陳正祖、楊芷芃、謝思葦、林妤柔、黃雅惠、郭俞均 、紀岱伶、葉品卉、石彩萱、孫鈺婷(原名孫偉玲)、廖 沛緹(原名廖倚君)、梁瓊予、黃劉桓、黃明秀、簡秀蓮 、汪遂揚、黃亮滋、黃雋勛、張怡君、車成俊、何樹德、 車成驕、李再益、李勝珍等人名下。②再透過程駿傑所屬 講師教授銷售業務技巧或不定時、地對外舉辦投資說明會 ,並自鄧建宜處取得對一般理性投資人具有重要性之不實 資訊,即「聯發數碼公司世界任我行台灣篇」宣傳資料, 預估100 年公開發行、101 年上OTC 市場及製作「未來三 年財務預估」對外宣傳99年至101 年營業收入可高達5,50 0 萬元、1 億7,500 萬元、3 億2,200 萬元及每股盈餘為 2.58元、6.64元及8.28元,另於「預估成本分析表」記載 99年投資每股59元股票1 張(每張1,000 股,下同),並 認購每股25元之增資股1 張,投資成本可由原來之99年每 股42元,經過100 年無償配股2.0 元、101 年無償配股 5.0 元、102 年無償配股7.0 元後,降到每股平均成本僅 為13.7元,「投資報酬預估表」則記載100 年當期合理股
價最高可達199 元,獲利倍數達468 %,101 年股價可達 248 元、獲利倍數964 %,102 年股價可達255 元、獲利 倍數達1,761 %,亦印製「聯發公司世界任我行增資計劃 書」、「聯發公司世界任我行ON LINE 營運計劃書」對外 宣傳預定104 年下半年申請公開發行,並誇大100 年12月 將完成行銷全臺商家建置,100 年12月完成5 省份經銷代 理合約,101 年開拓3 個國外市場,又於「聯發公司世界 任我行台灣篇營運計畫書」誇大未來每月營運收入⒈會員 月費約5 千萬元,⒉遊戲道具收入約250 萬元,⒊網路購 物收入約45萬元,⒋廣告收入約1 千萬元至5 千萬元,⒌ 旅行社套餐收入依實際情況估算,⒍底層引擎授權或代理 製作收入可收取1 千萬元至5 千萬元,⒎地區行銷保證金 或權利金收入可收取5 千萬元,「聯發公司世界逍遙遊營 運計畫書」則預估99年間增資後營運成果,98年至101 年 營業收入可達550 萬元、3,500 萬元、1 億5,500 萬元、 3 億4,000 萬元等語內容。③由程駿傑將取得聯發數碼公 司股票透過程駿傑僱用而同有非法經營證券業務犯意聯絡 之美屬薩摩亞正大投資公司職員曾楊煒(自99年間加入, 除販售附表6 所示聯發數碼公司股票外,尚有販售其他股 票,明細詳如附表6 所示;業經另案判決確定)或陳碧娥 、邱政文、陳秀美、黃國勝、洪鈴姿、歐陽耿、何柏穎( 原名何承軒)、廖正雄、吳郁葶、謝明蒼等人(檢察官另 案偵查中),提供前揭取得聯發數碼公司資料交予不知該 內容為不實之曾楊煒或陳碧娥等人作為對外利用電話訪問 、問卷調查、親友介紹等方式招攬、銷售聯發數碼公司股 票之依據。④另鄧建宜、程駿傑為提升聯發公司媒體曝光 率,炒熱市場氣氛,增加聯發數碼公司股票銷售量,由程 駿傑介紹不知情記者張秉鳳與鄧建宜聯繫,由鄧建宜提供 對於一般理性投資人而言具重要性之不實資訊,並安排付 費廣告報導聯發數碼公司,經張秉鳳電話聯絡並至聯發數 碼公司採訪鄧建宜後,於99年3 月25日、99年4 月1 日、 99年4 月22日在工商時報產業科技、企業商機等專欄報導 :「聯發數碼專攻遊戲軟體,icome 真人視訊遊戲平台以 健康娛樂取向,也協助婚友社、命理師等開創商機。」、 「聯發數碼產值效益上飆,開發3D動畫底層引擎,採多種 合作模式,初期1 年可挹注營收上億元。」、「聯發數碼 創新遊戲開發推出(Online世界任我行-臺灣篇)可協助 臺灣各縣市觀光產業加速發展。」等語,致使如附表1 所 示投資人因上揭不實資料及資訊,誤信聯發數碼公司係頗 具規模、營運獲利績優,為即將上市(櫃)之科技公司,
且該公司股票具有投資價值,而陷於錯誤以每股25元至59 元不等價格購買該公司股票,並以現金或匯款至業務員指 定帳號方式交付股票價金,自99年3 月15日起至104 年4 月27日止,共計出售未上市櫃聯發數碼公司股票440 萬 1,250 股予如附表1 所示投資人,詐取金額合計2 億484 萬8,950 元。
㈢鄧建宜、陳功源承上揭共同違反有價證券之募集、發行、 私募或買賣,不得有虛偽、詐欺或其他足致他人誤信行為 之犯意聯絡,通知前已購買聯發數碼公司股票之股東,佯 稱因聯發數碼公司為擴大營業需求,⑴於100 年4 月13日 起迄同年5 月6 日辦理現金增資發行新股252 萬8 千股( 含鄧建宜自行認股1 萬6 千股),每股溢價發行15元,致 使如附表1 -1 所示投資人誤信為真,因而陷於錯誤,參 與現金增資並交付款項,鄧建宜、陳功源詐得股款共計3, 768 萬元(已扣除鄧建宜自行認股1 萬6 千股之股款24萬 元);⑵於101 年9 月14日起迄同年10月1 日辦理現金增 資發行新股35萬9,900 股,每股溢價發行25元,致使如附 表1 -2 所示投資人誤信為真,因而陷於錯誤,參與現金 增資並交付款項,鄧建宜、陳功源詐得股款共計899 萬7, 500 元;⑶於102 年8 月15日起迄同年9 月2 日辦理現金 增資發行新股45萬9,900 股,每股溢價發行16元,致使如 附表1 -3 所示投資人誤信為真,因而陷於錯誤,參與現 金增資並交付款項,鄧建宜、陳功源詐得股款共計735 萬 8,400 元。鄧建宜、陳功源利用上開方式詐得款項共計5, 403 萬5,900 元。
廣發資訊公司部分:
鄧建宜、陳文彬、陳功源、程駿傑均明知廣發資訊公司亦經 營不佳,且該公司股票在市場上未具流通價值,竟謀議利用 同前開犯罪事實欄所示俗稱「印股票換鈔票」方式,且由 聯發數碼公司、廣發資訊公司虛偽互開發票等藉以美化公司 財務報表,而為下列行為:
㈠鄧建宜(就犯罪事實欄壹、㈠⒉部分,非起訴暨原審審 判範圍且業經另案確定判決效力所及,詳下述)、蕭鴻銘 、陳功源、簡秋嬌、王瑞卿(簡秋嬌、王瑞卿部分,業經 另案判決確定)均明知公司對於應收之股款應確實收足, 如股東未實際繳納股款,公司負責人不得以文件表明已收 足,而鄧建宜經由陳功源之介紹,推由蕭鴻銘擔任廣發資 訊公司之登記負責人,惟鄧建宜仍為廣發資訊公司之實際 負責人,鄧建宜、蕭鴻銘、陳功源、簡秋嬌、王瑞卿個別 2 次共同基於違反公司法、使公務員登載不實及利用不正
當方法,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結果之犯意聯絡,而分別 為下列行為:
⒈於101 年10月間,推由蕭鴻銘向記帳業者簡秋嬌接洽辦 理廣發資訊公司虛偽現金增資5 千萬元之事,簡秋嬌隨 即將上情告知配合金主王瑞卿,由王瑞卿於101 年10月 26日,將匯款金額共計5 千萬元(分別匯款1 千5 百萬 元、1 千5 百萬元、2 千萬元),自申設玉山商業銀行 中山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 號帳戶匯至廣發資訊公司 申設玉山商業銀行古亭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 號帳戶 內,供作鄧建宜、蕭鴻銘、不知情之股東鄧旭東、陳柏 翰出資之用。鄧建宜再以廣發資訊公司上開帳戶存摺影 本充作股款業經股東繳納之證明,並製作不實之廣發資 訊公司資產負債表、股東繳納股款明細表,委由不知情 之升騰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楊繼德依據前開資料出具10 1 年10月26日廣發資訊公司會計師資本查核報告後,即 於101 年10月29日將廣發資訊公司上開帳戶內之5 千萬 元匯回王瑞卿申設前開玉山銀行中山分行帳戶內。廣發 資訊公司以上開會計師資本查核報告等資料表明收足股 款,向主管機關即經濟部中部辦公室申請辦理增資變更 登記,使不知情之承辦公務員審查認為形式要件均已具 備,而於101 年11月5 日核准廣發資訊公司之增資變更 登記,並將該不實事項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司登記簿 冊上,足生損害於經濟部中部辦公室對管理廣發資訊公 司該次增資事項之正確性。
⒉另於102 年間,推由蕭鴻銘向記帳業者簡秋嬌接洽辦理 廣發資訊公司虛偽現金增資3 千萬元之事,簡秋嬌隨即 將此事通知配合金主王瑞卿,由王瑞卿於102 年3 月8 日,將匯款金額共計3 千萬元(分別匯款1 千5 百萬元 、1 千5 百萬元),自申設玉山商業銀行古亭分行帳號 0000000000000 號帳戶匯至廣發資訊公司申設玉山商業 銀行古亭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 號帳戶內,供作蕭鴻 銘、不知情之鄧旭東、陳柏翰、聯發數碼公司出資之用 。鄧建宜再以廣發資訊公司上開帳戶存摺影本充作股款 業經股東繳納之證明,並製作不實之廣發資訊公司資產 負債表、股東繳納股款明細表,委由不知情之順鑫會計 師事務所會計師李順景依據前開資料出具102 年3 月8 日廣發公司變更登記資本額查核報告書後,即於102 年 3 月11日將廣發資訊公司上開帳戶內之3 千萬元匯回王 瑞卿申設上開玉山銀行古亭分行帳戶內,廣發資訊公司 則以上開會計師變更登記資本額查核報告書等資料表明
收足股款,向主管機關即經濟部中部辦公室申請辦理增 資變更登記,使不知情之承辦公務員審查認為形式要件 均已具備,而於102 年3 月15日核准廣發資訊公司之增 資變更登記,並將該不實事項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司 登記簿冊上,足生損害於經濟部中部辦公室對管理廣發 資訊公司該次增資事項之正確性。
㈡鄧建宜、陳文彬、陳功源、程駿傑意圖為自己及廣發資訊 公司不法所有,而共同基於業務登載不實、非法經營證券 業務、違反有價證券之募集、發行、私募或買賣,不得有 虛偽、詐欺或其他足致他人誤信行為之犯意聯絡,①推由 陳功源自99年10月間起,接續指示廣發資訊公司不知情之 會計人員謝岱融、盧亞君、潘佳青將不實事項而填製如附 表4 所示廣發資訊公司統一發票,並記入帳冊,藉以美化 廣發資訊公司財務報表,致使廣發資訊公司財務報表發生 不實結果。程駿傑則以每股價格約5 元,經由陳文彬以現 金交付或匯款方式,向鄧建宜陸續購入廣發資訊公司股票 324 萬6,100 股(約3,246 張),再由鄧建宜將該公司股 票陸續交予陳文彬,並移轉登記至不知情之李勝剛提供人 頭黃軒城、李詩茹、郭孚華、李啟造、胡中川、林秀玉、 陳佳祈(原名陳乃鳳)、陳乃君等人名下。②再透過程駿 傑所屬講師教授銷售業務技巧及不定時、地對外舉辦投資 說明會,並自鄧建宜處取得對一般理性投資人而言具重要 性之不實資訊,即「廣發公司挑戰人生之福爾摩沙」資料 ,宣稱福爾摩沙商務遊戲將行銷中國大陸地區,並在各城 市開設類似7 -11銷售點及PC HOME 網路購物,102 年至 104 年「未來三年財務預估」營業收入可達9,000 萬元、 1 億6,100 萬元、2 億6,700 萬元及每股盈餘為1.95元、 5.10元及7.20元,「預估成本分析」資料記載只要102 年 投資廣發資訊公司每股59元股票1 張,並認購每股29元之 增資股1 張,投資成本可由原來之102 年每股44元,經過 104 年無償配股4.65元、105 年無償配股5.6 元後,達到 每股平均成本僅為16.2元等語內容。③由程駿傑將取得廣 發資訊公司股票透過同有非法經營證券業務犯意聯絡曾楊 煒(業經另案判決確定;即附表9 編號7 部分)、旗下未 上市櫃公司股票盤商劉志勇、覃芳西、戴華鋌、魏綉雲、 蔡佩君、趙庭誼、陳碧娥、楊育昌及温秀蓮等人(另案由 檢察官偵查中)販售,並提供前揭取得廣發資訊公司資料 交與不知其內容為不實之曾楊煒等人,作為對外以電話訪 問、問卷調查、親友介紹等方式招攬、銷售廣發資訊公司 股票之依據。④另鄧建宜、程駿傑為圖提升廣發資訊公司
媒體曝光率,炒熱市場氣氛,以增加廣發公司股票銷售量 ,推由鄧建宜提供對於一般理性投資人而言具重要性之不 實資訊,利用付費廣告方式,委請不知情之記者張秉鳳採 訪鄧建宜後,於102 年5 月8 日在工商時報企業商機專欄 刊登報導:「廣州旗艦店開幕,啟動台商搶攻中國大陸消 費大餅的創新平台,廣發台灣味體驗館吸睛。」等語,致 使如附表2 所示投資者,因上揭不實資料及資訊,誤信廣 發資訊公司頗具規模、營運獲利績優,為即將上市(櫃) 之科技公司,且該公司股票具有投資價值,而陷於錯誤以 每股29元至59元不等價格購買該公司股票,並以現金或匯 款至業務員指定帳號方式交付股票價金,自102 年5 月7 日起至104 年10月28日止,共計出售未上市櫃之廣發資訊 公司股票共計324 萬6,100 股(起訴書誤載為325 萬100 股,參見如附表2 所示)予如附表2 所示投資人,詐取金 額共計1 億4,912 萬9,900 元。
㈢鄧建宜、陳功源承上揭共同違反有價證券之募集、發行、 私募或買賣,不得有虛偽、詐欺或其他足致他人誤信行為 之犯意聯絡,通知前已購買廣發資訊公司股票之股東,因 廣發資訊公司為擴大營業需求,於103 年7 、8 月間辦理 現金增資發行新股84萬5 千股(含鄧建宜自行認股2 千股 ),每股溢價發行16元,致使如附表2 -1 所示投資人, 誤信為真,因而陷於錯誤,參與現金增資並交付款項。鄧 建宜、陳功源詐得股款共計1,348 萬8 千元(已扣除鄧建 宜自行認股2 千股之股款3 萬2 千元)。
貳、嗣經法務部調查局據報於105 年3 月29日持臺灣臺中地方法 院核發搜索票至位於上址之聯發數碼公司、廣發資訊公司等 處所執行搜索,並扣得如附表7 所示之物,因而查獲上情。叁、案經法務部調查局中部機動工作站、彰化縣調查站分別報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移送併辦及追加 起訴。
理 由
一、證據能力及卷宗簡稱說明部分:
㈠以下本案所引用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 均經本院於審判時當庭直接提示而為合法調查,檢察官、上 訴人即被告鄧建宜(下稱被告鄧建宜)及其選任辯護人、上 訴人即被告蕭鴻銘(下稱被告蕭鴻銘)均同意作為證據(參 見本院卷宗㈡第43至89頁、本院卷宗㈢第59頁),本院審酌 前開證據作成或取得狀況,均無非法或不當取證之情事,亦 無顯不可信情況,故認為適當而均得作為證據。是前開證據 ,依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5 規定,均具有證據能力。
㈡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實施刑事訴訟程序之公務員因違背法定 程序取得之證據,其有無證據能力之認定,應審酌人權保障 及公共利益之均衡維護,刑事訴訟法第158 條之4 定有明文 。本案所引用之非供述證據,並無證據證明係實施刑事訴訟 程序之公務員違背法定程序所取得,且檢察官、被告鄧建宜 及其選任辯護人、被告蕭鴻銘均未表示無證據能力,自應認 均具有證據能力。
㈢卷宗簡稱:本案判決卷宗簡稱及編碼對照,詳如附表11所示 。
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證據及理由:
㈠犯罪事實欄壹、㈠、㈠部分:就犯罪事實欄壹、㈠、 ㈠所示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鄧建宜分別於警詢、偵訊、原 審及本院審判中坦承不諱(見卷1 第150 至153 、171 至18 0 、181 至184 頁、210 至215 頁,卷25第29至31頁、第18 6 至187 頁,原審105 年度金重訴字第912 號卷〈下稱原審 金重訴字卷〉原審金重訴字卷㈠第209 頁反面、210 頁,原 審金重訴字卷㈡第55頁,原審金重訴卷㈢第283 頁;本院卷 宗㈢第110 、113 頁反面);另就犯罪事實欄壹、㈠⒈⒉ 所示犯罪事實部分,業據被告蕭鴻銘於本院審判中均坦承不 諱(見本院卷宗㈢第113 頁),核與證人即另案被告簡秋嬌 分別警詢、偵訊及原審審判中證述(見卷14第150 至153 頁 、第175 至179 頁;原審金重訴字卷㈢第201 至203 頁)、 證人即另案被告陳功源分別於警詢中陳述、於偵訊中證述( 見卷17第156 至165 頁、第230 至233 頁,卷9 第29至32頁 、第66至69頁)、證人即同案被告鄧建宜於原審審判中就被 告蕭鴻銘部分證稱內容(見原審金重訴字卷㈢第198 頁至第 201 頁)、證人即同案被告蕭鴻銘分別於警詢及偵訊中就被 告鄧建宜部分證述主要情節(見卷14第1 至9 頁、第116 至 118 頁,卷23第167 至168 頁);證人江文賓、溫玉女、紀 曲峰、黃秀卿、廖元煥、陳文彬、鄧旭東、陳柏翰分別於警 詢、偵訊中證述主要情節(見卷1 第21至23頁,卷6 第38至 40頁,卷13第2 至4 頁、第15至17頁、第29至22頁、第30至 31頁、第33至40頁、第133 至136 頁、第147 至150 頁,卷 16第18至20頁、第38至39頁、第41至51頁、第122 至123 頁 、第124 至131 頁、第237 至238 頁)相符;並有經濟部商 業司公司資料查詢(聯發數碼公司、廣發資訊公司)、聯發 軟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設立登記表、經濟部101 年9 月7 日 經授中字第10132464010 號函、101 年8 月31日聯發軟體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申請書、經濟部101 年11月5 日經 授中字第10132675900 號函、101 年11月1 日聯發軟體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申請書、經濟部102 年5 月10日經授 中字第10233484980 號函(稿)、102 年5 月9 日廣發資訊 公司變更登記申請書(卷1 第1 至11頁、第26至27頁)、股 東楊程鵬聯發數碼公司普通股股票影本2 張(卷1 第185 頁 )、經濟部99年2 月3 日經授中字第09931647950 號函(卷 13第5 頁)、聯發數碼公司之陽信銀行嘉義分行06342 -00 00000 號帳戶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卷13第5 頁反面至6 頁 反面)、稅務電子閘門-江文賓之財產、所得查詢結果(卷 13第8 至14頁)、溫玉女買賣聯發數碼股票資料1 份、稅務 電子閘門-溫玉女之財產、所得查詢結果(卷13第27至29頁 )、廣發資訊公司之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101.11.05 經 授中字第10132675900 號、廣發資訊公司會計師資本查核報 告(卷13第41至43頁)、廣發資訊公司申設玉山銀行000000 0000000 號帳戶資料暨自101 年10月25日起至103 年6 月21 日止之交易明細資料、聯發軟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玉山銀 行帳號0000000000000 號存款憑條、王瑞卿之玉山銀行帳號 0000000000000 號取款憑條、聯發軟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 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 號存款憑條、王瑞卿之玉山銀 行帳號0000000000000 號取款憑條各10張、廣發資訊公司10 2.3.15經授中字第10233269640 號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 、廣發資訊公司變更登記資本額查核報告各1 份(卷13第48 至56頁)、廣發資訊公司普通股股票1 張(卷13第78頁)、 黃秀卿買賣聯發數碼公司股票資料、稅務電子閘門-黃秀卿 之財產、所得查詢結果各1 份(卷13第158 至165 頁)、廖 元煥、江文賓、楊程鵬、溫玉女、紀曲峰、林冠志、黃秀卿 買賣聯發數碼公司股票資料各1 份、聯發數碼公司申設陽信 銀行嘉義分行06342 -0000000 號帳戶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 、聯發數碼公司99年1 月25日股東繳款明細各1 份(卷15第 75至第85頁)、聯發數碼公司99年1 月間增資6,100 萬元資 金來源及流向流程圖(卷25第32頁,卷26第22頁)、廣發資 訊公司會計師資本查核報告(卷25第51頁)、張永昌上揭銀 行帳號00000000000000之交易明細表(卷26第23至24頁)、 被告鄧建宜上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交易明細表、被 告鄧建宜陽信商業銀行嘉義分行客戶對帳單(卷26第26至28 頁)、經濟部99年2 月3 日經授字第09931647950 號函檢附 聯發數碼公司變更登記申請書、公司章程、增加資本查核報 告書、股東繳款明細、聯發數碼公司陽信銀行帳號00000000 0000號存摺影本、張永昌上開板信銀行帳戶交易明細表(見 法務部調查局中部地區機動工作站調振法字第0000000000 0 號卷〈卷宗編號簡稱:併案卷4 〉第13至29頁)附卷可參。
是被告鄧建宜、蕭鴻銘上揭自白內容,核與前揭事證相符, 均應堪採信。其等此部分犯行,足可認定。
㈡犯罪事實欄壹、㈡、㈡部分:訊據被告鄧建宜固坦承其 係聯發數碼公司負責人,亦為廣發資訊公司實際負責人,經 另案被告程駿傑以每股價格約5 元,向其購買聯發數碼公司 、廣發資訊公司股票後,其有將股票交予另案被告陳文彬轉 交予另案被告程駿傑對外販售公司股票,且就如附表1 、2 所示金額均不爭執,並付費委請記者即證人張秉鳳在工商時 報報導、宣傳上揭公司等情,然矢口否認有何此部分犯行, 辯稱:另案被告程駿傑當時表示欲投資聯發數碼公司,事後 其始另案被告程駿傑等人係欲販賣該等公司股票,且其亦不 清楚另案被告程駿傑等人以何金額販賣該等公司股票,亦無 參與此部分販售過程,其僅取得每股獲利5 元,其犯罪所得 尚未達1 億元云云。經查:
⒈被告鄧建宜為聯發數碼公司負責人,亦為廣發資訊公司實 際負責人,另案被告程駿傑以每股5 元價格,向其購買聯 發數碼公司、廣發資訊公司股票後,被告鄧建宜則將聯發 數碼公司、廣發資訊公司股票交予證人陳文彬,另由另案 被告程駿傑對外販售公司股票;又被告鄧建宜為宣傳聯發 數碼公司、廣發資訊公司,利用付費方式,委請記者即證 人張秉鳳在工商時報報導聯發數碼公司、廣發資訊公司等 情,業據被告鄧建宜分別於警詢、偵訊、原審及本院審判 中供承在卷(見卷17第1 至11頁、卷19第92至98頁、卷24 第72至78頁、卷9 第74至77頁、卷24第143 至146 頁、卷 25第29至31頁、第186 至187 頁,原審金重訴字卷:卷㈠ 第209 至211 頁、卷㈡第46頁反面、卷㈢第283 頁反面; 本院卷宗㈢第111 、114 頁反面),核與聯發數碼公司或 廣發資訊公司會計人員即證人張秉鳳、潘佳青、謝岱融、 另案被告陳功源分別於警詢、偵訊中證述內容相符(見卷 16第41至51頁反面、122 至123 頁反面,卷14第121 至12 4 頁反面、第142 至146 頁,卷15第1 至61頁、65至108 頁,卷9 第29至32、66至69頁、卷17第156 至165 、230 至233 頁、卷23第100 至105 、167 至168 頁反面);並 有如附件所示相關證據(詳附件所示)附卷可參,核屬相 符,此部分事實應可認定。
⒉被告鄧建宜明知聯發數碼公司、廣發資訊公司均屬經營不 善且財務狀況欠佳之公司,其為籌措資金,由另案被告陳 功源擔任該2 公司之財務顧問,指導被告鄧建宜如何籌措 公司資金、財務報表美化、股票販售等事宜,被告鄧建宜 復指示不知情之公司會計人員謝岱融、潘佳青、盧亞君等
人將不實事項,填製公司之統一發票並記入帳冊,以美化 公司財務報表,被告鄧建宜利用虛偽不實之公司財務報表 、宣傳資料,致使不特定投資人誤信上揭公司前景看好, 並將上揭公司及產品資料交予另案被告陳文彬、程駿傑等 人指派講師出席股東說明會,宣傳前開公司,取信於不特 定投資者。其等利用此方式販售上揭公司股票獲取資金, 且另案被告陳文彬、陳功源與被告鄧建宜間,就謀議販售 聯發數碼公司、廣發資訊公司股票,相互約定各可取得報 酬或利益等情,業據①另案被告陳功源分別⑴於警詢中陳 稱:其於100 、101 年間認識被告鄧建宜,知道聯發數碼 公司需要資金,其遂建議被告鄧建宜虛偽增資,由另案被 告簡秋嬌介紹金主虛偽增資,公司變更登記完成後,其協 助被告鄧建宜印製公司股票後,由鄧建宜收走,被告鄧建 宜與另案被告陳文彬處理股票販售事宜。其自被告鄧建宜 販售股票獲利中抽取每張2 百至3 百元不等之報酬。另案 被告陳文彬為聯發數碼公司原始股東,也知道其處理係虛 偽增資。後續另案被告陳文彬也負責將虛增印製股票,交 由另案被告程駿傑對外販售。至關於廣發資訊公司部分, 前述未來3 年財務預估資料即係用以對外販售股票使用, 該資料蓋有廣發資訊公司大章,係被告鄧建宜將該資料交 給中間人即另案被告陳文彬轉交給另案被告程駿傑使用。 「世界任我行ONLINE增資計畫書」是被告鄧建宜為讓股東 出資增資而編撰,根本無法實現。被告鄧建宜有派講師出 席參加另案被告程駿傑旗下集團成員舉辦說明會,向投資 人推銷聯發數碼公司、廣發資訊公司股票(見卷17第156 至165 頁)等語。⑵於偵訊中證稱:其與被告鄧建宜、另 案被告陳文彬最初談論販賣聯發數碼公司股票,約定其可 分得被告鄧建宜出售股票所得資金3 %;嗣因聯發數碼公 司資金使用約1 、2 年將盡之際,被告鄧建宜提及可利用 廣發資訊公司找人投資,又以同樣方式虛偽增資、虛增營 業額,亦找另案被告陳文彬賣股票,其亦分得被告鄧建宜 販賣廣發資訊公司股票所得資金3 %。被告鄧建宜的股務 會固定查看戶頭進多少錢,其中3 %以現金交付予其收受 。其就「廣發資訊公司未來三年財務預估」資料,有抓1 個比例,此財務預估不可能實現,因為沒有基礎事實支撐 ,是隨意編纂,用途是讓投資人有信心投資。該財務預估 有蓋廣發資訊公司印章,並提供給另案被告陳文彬、程駿 傑等人作為販售股票之用。說明會方面,被告鄧建宜說要 派1 個講師去說明會說明,被告鄧建宜會將公司產品資料 整理一套給另案被告陳文彬(見卷9 第29至32頁)等語。
②證人即另案被告陳文彬分別⑴於警詢中陳稱:有關增資 、股票買賣事宜,均係被告鄧建宜、另案被告陳功源、程 駿傑談妥後,要求其跑腿遞送股票及現金。因另案被告程 駿傑為盤商,會協助被告鄧建宜分散給下游小盤商2 、3 個,幫聯發數碼公司籌資,另案被告程駿傑先與被告鄧建 宜相約至臺北火車站後,另案被告程駿傑再要求其向被告 鄧建宜拿取股票轉交予另案被告程駿傑收受,另案被告程 駿傑則將現金交由其轉交予被告鄧建宜,共計約6 、7 次 ,股票約有2 千張以上。聯發數碼公司之世界任我行 ONLINE營運計畫書內容,均尚未實現(見卷16第43、44、 47、49、50頁)等語。⑵於偵訊中證稱:其係聯發數碼公 司原始股東,另案被告程駿傑是盤商且為其老闆。因被告 鄧建宜需要資金,故另案被告陳功源介紹被告鄧建宜認識 另案被告程駿傑,以幫忙被告鄧建宜就該公司增資後發行 股票販售事宜。其則負責另案被告程駿傑與被告鄧建宜間 之收送股票及股款工作(見卷16第122 至123 頁)等語。 ③證人潘佳青分別⑴於警詢中證述:其係於100 年間至 102 年2 月間擔任廣發資訊公司會計,因該公司尚在開發 階段,沒有營業收入,亦無獲利。而被告鄧建宜係廣發資 訊公司之實際負責人。中國信託辦理廣發資訊公司股票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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