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上訴字第178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謝德誠
選任辯護人 王品懿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謝德誠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壹佰零柒年貳月拾肆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謝德誠(下稱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4 條第1項、第2項之販賣第一級、第二級毒品等罪,前經 本院訊問後,認其犯罪嫌疑重大,且經原審分別判處有期徒 刑7年2月、15年2 月,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5年10月,刑期 非輕,有相當理由認為有逃亡之虞,即有刑事訴訟法第 101 條第1項第3款之羈押原因,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106 年 11月14日裁定羈押,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二、茲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前述羈押原因仍然存在,有繼續羈 押之必要,應自107年2月14日起,第1次延長羈押2月。爰依 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0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梁 堯 銘
法 官 王 鏗 普
法 官 陳 淑 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陳 文 明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