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名譽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刑事),上易字,106年度,1513號
TCHM,106,上易,1513,201801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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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106年度上易字第151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張國榮
上列上訴人因妨害名譽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易
字第1號中華民國106年10月18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
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5年度偵字第2944號),提起上訴,本院判
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關於丁○○部分撤銷。
丁○○成年人共同故意對兒童犯誹謗罪,處拘役貳拾肆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謝昕儒前與戊○○為男女朋友,2人於民國(下同)104年初分 手後,復因投資「巨聯盟控股集團」、「巨龍資產管理公司 」(下合稱巨龍集團,登記負責人為戊○○母親黃秀鑾)乙 事產生糾紛,謝昕儒與其舅舅丁○○均認為該投資案係戊○ ○所主導詐騙,屢次要求戊○○返還渠等所投資之金額,然 均未獲回應。詎謝昕儒與丁○○竟基於意圖散布於眾,而指 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之誹謗犯意聯絡,接續於10 4年11月21日及22日下午4時至6 時間,共同至黃秀鑾(未據 告訴)位於臺中市○○區○○路000巷0弄0 號住處及戊○○ 、乙○○及未成年子女薛○○( 96年2月生,真實姓名年籍 均詳卷,下稱甲)位於龍井區○○○路000巷0弄00號住處旁 ,不特定人均得共聞共見而屬供公眾通行為公開場所之道路 上,除請數名不詳女子高舉寫有「戊○○詐騙取財、黃秀鑾 欠債還錢」等文字之告示牌外,謝昕儒與丁○○另輪流持擴 音器大聲喊叫而散布足以貶損乙○○及甲聲譽之言語(內容 包含「鄰居隔壁出來講道理哦,你們這裡出了詐騙的家庭喲 ,詐騙的家庭...乙○○詐欺共犯...乙○○吸金共犯,鄰居 隔壁知道嗎,隔壁出了詐騙的家庭...」、「○○國小0年00 班,甲、甲妳媽媽是詐騙集團首腦,妳的新爸爸乙○○詐欺 共犯、詐欺共犯,你們是詐騙集團家庭、詐騙集團家庭... 」、「...乙○○詐騙共犯,乙○○、戊○○詐騙集團家庭 ,成員甲10歲」、「...乙○○你麻煩了,你娶了一個詐欺 的主犯戊○○」、「戊○○、黃秀鑾、乙○○吸金詐騙欠債 還錢,詐騙家庭、詐騙家庭,遊園南路出現一個詐騙集團家 庭,○○○路000巷0弄00號,詐騙集團家庭、詐騙集團家庭 ,○○○路000巷0弄00號,鄰居隔壁,樓上樓下大家注意, ○○○路000巷0弄00號住了詐騙集團家庭」、「戊○○她爸 爸叫薛丁木(未據告訴),10年前在○○路一帶開工廠做拖



鞋,曾經非常有錢,後來戊○○跟她爸爸賭博...有欠錢的 請跟我們聯絡,他躲在高雄,躲在高雄...共犯成員乙○○ ,開一輛BMW、黑色、黑色、BMW休旅車,車牌號碼0000-00 、0000-00,來,戊○○詐騙集團首腦,拿被害人的錢去買 賓士最新款E250,車牌號碼000-0000、000-0000,各位你們 在這邊有看到戊○○、乙○○、黃秀鑾、甲、薛人碩(未據 告訴)、薛入源(未據告訴)等等,以上都是詐騙集團的成 員...」、「戊○○、黃秀鑾、老公乙○○、老婆戊○○、 女兒小甲○、戊○○的媽媽黃秀鑾,詐騙家庭,弟弟薛人碩 ,5位成員都是詐騙集團的家庭...」等話語,詳附表),而 在不特定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狀態下,誹謗乙○○、甲之 名譽,足生損害於乙○○及甲。
二、案經乙○○及甲之法定代理人戊○○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 局烏日分局報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有罪部分:
一、證據能力部分:
㈠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因檢察官代表 國家偵查犯罪時,原則上當能遵守法定程序,且被告以外之 人如有具結能力,仍應依法具結,以擔保其係據實陳述,故 於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之一第二項明定「除顯有不可 信之情況者外」,得為證據。至於有無不可信之情況,法院 應依卷證資料,就該被告以外之人於陳述時之外在環境及情 況(諸如:陳述時之心理狀況、有無受到外力干擾等),予 以綜合觀察審酌,而為判斷之依據。當事人若主張「依法具 結」之陳述顯有不可信之情形者,本乎當事人主導證據調查 原則,應負舉證責任(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第6007號判決意 旨參照 )。證人即告訴人戊○○於偵查中之具結後之證述, 與錄音光碟相符,並無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被告亦未舉證證 明有何顯不可信之情況,自有證據能力。
㈡按自行透過錄音、錄影等方式蒐證,苟其採用之方法合乎法 定程序,所取得之書證、物證復無偽、變造或摻雜個人主觀 意見之情形,則該錄音、錄影所錄取之聲音或畫面,既係憑 機械力拍錄,未經人為操控,自有證據能力;法院得視該錄 音、錄影帶為物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四條之規定, 勘驗調查,如係以該錄音譯文或錄影畫面為證據資料,而該 等譯文或畫面復經檢察官或法院勘驗,認與錄音、錄影內容 相符,製成勘驗筆錄附卷時,該筆錄即得視為書證,如已依 同法第一百六十五條規定,踐行調查證據程序,該勘驗筆錄 亦非無證據能力(最高法院91年度台上字第2363 號判決意旨



參照);又刑事訴訟法上「證據排除原則 」,係指將具有證 據價值,或真實之證據因取得程序之違法,而予以排除之法 則。而私人之錄音、錄影之行為所取得之證據,應受刑法第 三百十五條之一與通訊保障及監察法之規範,私人違反此規 範所取得之證據,固應予排除。惟通訊之一方非出於不法目 的之錄音,所取得之證據,即無證據排除原則之適用( 最高 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2677號判決意旨參照 )。本件告訴人於 被告等爲上開犯行時所爲之錄音,係爲保留被告犯罪行為之 證據,不符刑法第三百十五條之一及通訊保障及監察法處罰 之要件,並經原審依法履勘,被告對勘驗結果並無意見,自 有證據能力。
㈢本案判決以下引用之非供述證據,無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 項規定傳聞法則之適用,核其製作、取得並無違背法定程序 或其他不當情事,與待證事實攸關,業經本院於審理時依法 踐行調查證據程序,亦具有證據能力。
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訊據被告矢口否認犯誹謗罪行,於原審辯稱:伊只認識戊○ ○,至於其他人的資料,伊根本不瞭解,僅係複述被告謝昕 儒當時陳述之內容,本案伊因戊○○介紹而投資巨龍公司, 爾後產生糾紛,戊○○雖於104年10月21 日親至警局自首, 惟卻始終不出面商談和解事宜,所提出之還款比例甚低,毫 無誠信,伊無計可施下,始與被告謝昕儒共同前往戊○○之 住處外,目的是希望戊○○出面處理此事,伊的退休金均付 之一炬云云。於本院辯稱:伊投資被騙,住在臺北根本不認 識這些人,這些百分之八十都是謝昕儒講的,伊不認識他們 ,怎麼知道他們之間的狀況,謝昕儒與戊○○與男女朋友才 知道這些關係,伊只有寫戊○○,伊站出來主持公義,伊所 為與公益有關,伊跟乙○○與A女完全不認識,並沒有針對 乙○○與A女,伊等是針對吸金案,希望戊○○出面處理投 資的糾紛,但是他們都不出面處理,所以逼得伊等沒辦法, 做這些被動的動作,現場也有投資人參與聲援,伊主觀上並 沒有誹謗他們的犯意,這是案外案,主案還沒有判決,先判 伊誹謗乙○○,乙○○當場可以反駁,怎麼不出來反駁,且 其於巨龍集團惡性倒閉前後出現,實在可疑,戊○○何德何 能可一手遮天,親見A女可認定其並不是一般天真無邪的小 孩,對融帳戶之使用是否不知情?這是利用訴訟來轉移焦點 、拖延時間來洗錢,伊等告的案子已經兩年多了,沒有看到 檢警去查扣他們財產的動作,伊等投資人重視的是這個部分 云云。經查:
⒈被告與謝昕儒於上開時、地,夥同數名成年女子舉牌,且持



擴音器於該處喊叫如附表所示之言語等事實,業據證人戊○ ○於偵查中結證明確(見偵字第2944號卷第99頁背面),並 有案發地點附近住家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及現場錄音光 碟等在卷可佐(見偵卷第9頁、第43至44頁 ),復經原審法 院當庭勘驗上開現場錄音光碟,並製作勘驗筆錄如附表所示 ,且為被告2人所不爭執,此部分之客觀事實,應堪採信。 ⒉按刑法第310 條誹謗罪之成立,必須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 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具體事實,倘僅抽象的公然為謾 罵或嘲弄,並未指摘具體事實,則屬刑法第309條第1項公然 侮辱罪範疇(最高法院86年度台上字第6920號判決意旨參照 )。是以,公然侮辱罪之構成,自以行為人客觀上未指摘具 體事實,僅有抽象之謾罵或嘲弄之情,始克當之。查被告與 謝昕儒於告訴人等住處外、公眾均得自由出入之道路上,以 舉牌及使用大聲公之方式而叫喊如附表所示之內容,觀諸其 內容有「詐騙集團家庭,成員甲○十歲」、「乙○○詐欺共 犯、吸金共犯」、「乙○○、甲皆是詐騙集團的成員 」、 「共犯成員乙○○」等言詞(見附表原審勘驗筆錄,B男謝昕 儒,A男丁○○ ),顯已指摘、傳述足以毀損告訴人乙○○、 甲名譽之具體事實。
⒊被告與謝昕儒持大聲公及告示牌專程前往告訴人等之住處外 馬路上,核其言語內容屢屢出現「隔壁鄰居、親戚朋友大家 出來講道理」、「隔壁鄰居、樓上樓下大家稍微注意一下」 、「里長記得要通知」等語,益徵被告與謝昕儒明知該處為 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舉凡左鄰右舍或行經該處之人,均得聽 聞其等以大聲公所傳述之話語,猶仍決意以此方式而為為具 體指摘毀損告訴人乙○○及甲○之名譽、人格及社會評價之 言語,足見被告與謝昕儒於上揭時、地,分別以大聲公在場 叫喊如犯罪事實欄所示之言論,確係出於意圖散布於眾之誹 謗主觀故意甚明。
⒋按言論自由雖人民之基本權利,憲法第11條有明文保障,國 家應給予最大限度之維護,俾其實現自我、溝通意見、追求 真理及監督各種政治或社會活動之功能得以發揮。惟言論自 由乃人之外在表現自由,不免與他人自由權利發生衝突,為 兼顧對個人名譽、隱私及公共利益之保護,言論自由亦有其 限界,法律尚非不得對言論自由依其傳播方式為合理之限制 。是言論自由及維護自我名譽之權同受憲法平衡保障,若上 開基本權利發生衝突,如何調和受害人之名譽,並維持言論 自由之適度活動空間,乃涉及利益、價值權衡比較,及何者 優先受到保護,何者應居於退讓之地位。此問題反應於我國 憲法下位階規範之刑法,即為刑法第310條及第311條之規定



。立法者為兼顧言論自由與名譽權之保護,先就誹謗罪之構 成要件及刑罰加以明文,以保護人民之名譽權,再於同法第 310條第3項、第311條分就「事實陳述」及「意見表達」之 不同情形,明定阻卻違法事由,期使言論自由與名譽權之保 障獲致均衡。質言之,若毀損他人名譽,除「陳述之事實為 真實」或「善意發表言論,而有因自衛、自辯或保護合法之 利益、公務員因職務而報告者、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 當之評論者、對於中央及地方之會議或法院或公眾集會之記 事,而為適當之載述等情事」外,原則上應以名譽權之保護 為優先,言論自由之權利則居於退讓之地位。如行為人之「 事實陳述」,有刑法第310條第3項規定之情事;及行為人之 「意見表達」,有刑法第311 條所列各款之情形,則言論自 由權之保障應優先於名譽權之保障,具備阻卻違法事由,欠 缺不法性。反之,倘若行為人之「事實陳述」不符合刑法第 310條第3項前段規定,或有同法第310條第3項後段即陳述之 事實僅涉及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或行為人之「意見表達 」無前述刑法第311 條所列各款之情形,則行為人自應負誹 謗之刑責。本件被告丁○○懷疑告訴人乙○○、甲○涉嫌之 依據如上述乙○○當場可以反駁,怎麼不出來反駁,且其於 巨龍集團惡性倒閉前後出現,實在可疑,戊○○何德何能可 一手遮天,甲○之帳戶由戊○○使用,共犯謝昕儒於警訊中 稱懷疑告訴人乙○○涉嫌之依據爲渠等投資後與戊○○發生 糾紛時,乙○○才與戊○○結婚並搭載晴襄與渠等會面,商 談中亦全程在場等語(見偵查卷第11頁 ),惟告訴人甲為年 齡未達九歲之國小學童,係限制行為能力人,不具完全之行 為能力,縱或其金融帳戶確有遭戊○○持作巨龍集團投資上 之轉帳、匯款等交易使用,並無任何證據可證甲○對於巨龍 集團之經營確屬知情且參與其中,衡情,應係戊○○擅自將 甲金融帳戶持作巨龍集團資金進出使用,難認甲對此知情 同意。而自然人本即為各自獨立之個體,縱或共居一處之家 庭成員間,對於各自在外所從事之事業內容,除非特地詢問 、瞭解,並非當然均可詳知,夫妻間相互載送或共同前往某 處,亦屬常見,被害人於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5 年度偵字 第12457 號案中指陳戊○○涉嫌違反銀行法、詐欺之事發經 過,告訴人乙○○、甲○均未涉入或參與,該案係戊○○、 黃秀鑾薛人碩等人爲被告,並無告訴人乙○○參與之情事 (見原審卷123頁起訴書 )。至共犯謝昕儒之辯護人所提出臺 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司票字第3561號民事裁定及同院105 年度雄簡字第1427號民事判決之作成時間點均在本案案發後 之105年間,且僅涉及1紙本票之糾紛,自無從憑此案發後之



事證,而為被告等有利之認定。本件既無積極證據足認告訴 人乙○○與戊○○就戊○○涉嫌違反銀行法、詐欺等罪嫌有 犯意聯絡、行爲分擔,甲○就帳戶被作爲巨龍集團投資上之 轉帳、匯款等交易使用知悉其違法並同意,自無從單憑本案 案發後,告訴人乙○○與戊○○結婚,並載送或陪同戊○○ 與被告謝昕儒見面洽談,告訴人乙○○未當場反駁等,遽認 告訴人乙○○有與戊○○共同為吸金詐騙之行為,甲○亦有 參與。從而,依被告與共犯謝昕儒所舉事證,並不足以證明 渠等係業經合理查證所為陳述,復與真實不符,亦不符合善 意發表言論,因自衛、自辯或保護合法之利益,對於可受公 平之事而為適當評論之情況,自無刑法第310條第3項前段及 第311條之阻卻違法事由適用。
⒌綜上所述,被告上開所辯並無理由,本件事證已臻明確,被 告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本案雖係戊○○涉嫌違反銀 行法、詐欺等案所衍生,然究係獨立之案件,自得先行審結 ,另被告聲請傳喚告訴人乙○○及A女,因本件待證事實已 臻明瞭無再調查之必要,爰不予傳訊,併予敘明。 ⒍至被告於本案辯論終結後具狀陳報:⑴依警方報案筆錄,原 由戊○○代表提告,後才把乙○○、薛女帶入提告,排除後 卻仍由其主導提告,應排除訴代資格。⑵事發現場,被告講 述其XX國小三年4班或10 班有誤,戊○○在偵查庭,講是三 年6 班,造成恐懼不敢去學校上課而代其提告,107年1月15 日106年度訴字第3363 號言詞辯論中,法官要求提出因此不 敢去學校上課之證據而未提出。另要求告訴人乙○○提出學 經歷及財產收入狀況也未提出,是否無正當職業?⑶所附證 據顯示動用戊○○詐騙案人頭帳戶,於105年3月8 日將薛海 凌帳戶520萬元,提領一空,105年3月25 日於住處登記倍領 行銷有限公司並於同期間交付500 萬元給尚豪鑽國際貿易股 份有限公司,105年10 月間產生糾紛,乙○○竟然動用戊○ ○詐騙案人頭帳戶,提領現金520 萬元轉投資不法吸金高利 息標的,就無法撇清薛晴讓詐騙案關係。⑷戊○○自黃秀鑾 人頭帳戶陸續提領現金1120萬元,流向不明,105年2月25日 債權人只扣押到21978元,黃秀鑾名下卻擁有○○區○○路 000巷0弄0號房產,寧可租屋不願遷入,並擁有當時最新款 賓士000-0000,由戊○○、乙○○使用,案發後隔月(即104 年11月)間旋即賣掉,款項流向不明。⑸戊○○吸金詐騙案 爆開後,全體投資人異常氣憤,但又無組織的求償,被告當 日所為係與此公共利益有關,詐騙集團成員不知被害人之痛 苦,戊○○、乙○○卻享用被害人的金錢卻過奢華的生活。 本院審酌①被害人之法定代理人依法得獨立告訴,戊○○係



A女之法定代理人,自有權爲被害人A女提起本件告訴,又 A女就讀於XX國小三年級,不因被告所稱係0班或00班,非 證人戊○○所稱之0班,即謂對A女無影響,指稱A女係詐 騙集團家庭成員,已公然指摘、傳述足以毀損甲○名譽之具 體事實,毀損甲之名譽。②共犯謝昕儒自始即未指陳告訴人 乙○○及A女係戊○○吸金詐欺集團成員,其於105年6月17 日所提之詐欺告訴狀亦以戊○○、黃秀鑾爲被告(見偵查卷 第111-115),被告於警訊中供稱:因爲戊○○她吸金詐騙投 資人,並避不見面…,我從102年初就開始參與投資等語(見 偵查卷第15-16頁),於偵查中陳稱:我跟謝昕潔的原因類似 (即謝昕潔所言戊○○是我弟弟謝昕儒的前女友,在我們家 常常講,我因爲信任戊○○所以才投資…),第一次看到戊 ○○是在家裡…,才產生這些事情(見偵查卷第62頁)。另臺 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5年度偵字第12457號案戊○○等涉嫌違 反銀行法等罪嫌,係戊○○、黃秀鑾薛人碩等人爲被告, 並無告訴人乙○○、A女參與之情事(見原審卷123頁起訴書 ),起訴書附表載敘被告經戊○○、謝昕儒之招募介紹而自 102年3月起,陸續投資巨龍、金帝盟(見原審卷第127-1 39 頁),而告訴人乙○○與戊○○係在104年間方結婚,已在被 告因戊○○、謝昕儒之招募介紹投資之後甚久,並無證據證 明告訴人乙○○有參與對被告之詐欺吸金等犯行,且係戊○ ○於105年3月8日自薛海凌帳戶提領520萬及自黃秀鑾人頭帳 戶陸續提領現金1120萬元,則是否告訴人乙○○以該等款項 投資尚非無疑,況此與被告投資巨龍、金帝盟相距甚久,被 告雖得依法另行主張權利,然告訴人乙○○既未參與詐欺被 告,被告指稱其係詐騙集團成員、詐欺共犯、吸金共犯,顯 已公然指摘、傳述足以毀損告訴人乙○○名譽之具體事實, 毀損告訴人乙○○名譽。被告上開指摘、傳訴並無刑法第31 0條第3項前段及第311條之阻卻違法事由適用如上述。至告 訴人乙○○之學經歷及財產收入與被告是否觸犯本件犯行並 無關係,併予敘明。
三、論罪科刑:
㈠甲係96年2月生(見卷附年籍資料 ),爲未滿十二歲之兒童, 核被告所為,係犯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310條第1項之成年人故意對兒童犯毀謗罪, 應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前段規定, 加重其刑,起訴法條尚有未洽,應予變更。公訴意旨認被告 此部分另涉犯刑法第309 條之公然侮辱罪,然依附表所示被 告與共犯謝昕儒上開「詐騙集團家庭,成員甲十歲」、「 乙○○詐欺共犯、吸金共犯」、「乙○○、甲○皆是詐騙集



團的成員」、「共犯成員乙○○」等言詞,顯已指摘、傳述 足以毀損告訴人乙○○、甲○名譽之具體事實,非抽象之謾 罵或嘲弄,不符公然侮辱罪之要件,此外且查無其他證據足 認被告有公然侮辱之情事,因與上開判罪部分有想像競合犯 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爲無罪之諭知。
㈡被告與謝昕儒間,就本案之誹謗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 擔,爲共同正犯。
㈢被告與謝昕儒就上開誹謗之犯行,係於密切接近之時間、地 點實施,侵害同一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 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應視為數個 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屬妥適。 ,渠等以一行為一同時侵害告訴人乙○○及甲○之法益,為 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之對甲○誹 謗罪處斷。
㈣原審予以論罪科刑固非無見,惟甲○係兒童,原審漏未適用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前段規定,加重 其刑,尚有未洽。被告上訴否認犯罪雖無理由,然原審判決 既有如上未當之處,應由本院將其撤銷改判。爰審酌被告因 巨龍集團之投資糾紛而對戊○○心生不滿,竟於前揭時、地 ,以上開方式發表上述足以誹謗告訴人乙○○、甲○之言論 ,對渠等名譽所生之損害,所為殊不足取,並考量被告本身 有實際投資巨龍集團,因戊○○事後未能積極處理而蒙受相 當之財產上損害,方為本案誹謗犯行之動機及目的,犯後迄 未與告訴人乙○○及甲○達成和解,取得渠等之諒解,暨被 告為大學畢業,原於合作金庫任職,現已退休,因巨龍集團 之投資問題,退休金付之一炬,已婚,育有2 名成年子女之 智識程度及家庭生活狀況、前科素行等一切情狀(見原審卷 第119頁、本院卷第15頁 ),量處如主文第二項所示之刑, 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貳、不另為免訴之諭知部分:
一、公訴意旨另認被告前開犯行亦涉及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第6 條第1項、第20條第1項規定,而應依修正前同法第41條第1 項處罰之罪嫌。
二、按犯罪後之法律已廢止其刑罰者,應諭知免訴之判決,刑事 訴訟法第302條第4款定有明文。又行為後法律有變更,應依 刑法第2條第1項從新從輕原則予以比較適用者,係指被告行 為後至裁判時,無論修正前之法律,或修正後之法律,均構 成犯罪而應科以刑罰者而言。倘被告之行為,在修正前之法 律雖有處罰明文;但修正後之法律,因犯罪構成要件之變更 ,已無刑罰之規定時,則屬犯罪後之法律已廢止其刑罰之範



圍,即無刑法第2條第1 項之適用,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2條 第4款諭知免訴之判決。
三、本案被告行為時,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第1 項規定:「違 反第6條第1項、第15條、第16條、第19條、第20條第1 項規 定,或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第21條限制國際傳輸之命令 或處分,足生損害於他人者,處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科或併科新臺幣20 萬元以下罰金。」,第2項規定:「意圖 營利犯前項之罪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 萬元以下罰金。」;然於104年12月30日修正公佈,並於105 年3月15 日施行之同法第41條已修正為:「意圖為自己或第 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他人之利益,而違反第6條第1項、第 15條、第16條、第19條、第20條第1 項規定,或中央目的事 業主管機關依第21條限制國際傳輸之命令或處分,足生損害 於他人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 罰金。」。足見該條對於違反同法第6條第1項、第20條第1 項規定,增列「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他人 之利益」為處罰要件,對無該項意圖之違反上開規定行為, 已廢止其刑罰。
四、公訴意旨認被告對戊○○、乙○○及甲○所為之前開言論, 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第6條第1項、第20條第1 項規定,然被 告為上開言論之目的,僅係為使戊○○出面處理巨龍集團投 資糾紛事宜,並非出於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 損害他人之利益,揆之上開規定及說明,修正後之同法第41 條規定,就不具「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他人之 利益意圖」而違反同法第6條第1 項及第20條第1項之行為, 已廢止其刑罰,是被告之行為已不罰。公訴意旨認此部分仍 須以修正前之個人資料保護法第6條第1 項、第20條第1項規 定論處,容有誤會。依首揭條文規定,此部分本應諭知免訴 判決,因起訴意旨認此部分既與上開論罪科刑之誹謗罪部分 ,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免訴之諭知。参、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 三百六十四條、第三百條、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 法第二十八條、第五十五條前段、第三百十條第一項、第四 十一條一項前段、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二項前段,判決 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黃嘉生提起公訴、檢察官丙○○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5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胡 忠 文
法 官 趙 春 碧




法 官 康 應 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洪 麗 華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9 日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10條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附表:
勘驗標的:檔名「11-22來家騷擾-錄音檔」錄音時間:39分4秒
勘驗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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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00至│A男(即被告丁○○,下均同):你的○○是哪裡來的?你的○○│
│00:39:04止│ 是哪裡來的?你的賓士是哪裡來的?對不對?不好意思喔,│
│ │ 吵到你的隔壁鄰居,隔壁鄰居、親戚朋友大家出來講道理哦│
│ │ !說說看,(00:00:18)你們這裡出一個詐騙集團的家庭│
│ │ 啊!詐騙集團的家庭,○○叫做富士生活館、富士生活館。│
│ │B男(即被告謝昕儒,下均同):詐騙的故事。 │
│ │A男:戊○○吸金詐騙,黃秀鑾欠債還錢,(00:00:38)乙○○│
│ │ 詐欺共犯、乙○○詐欺共犯、戊○○吸金詐騙、黃秀鑾欠債│
│ │ 還錢、乙○○吸金共犯,(00:00:58)鄰居隔壁大家知道│
│ │ 嗎!你們家隔壁出了一個詐欺的家庭!要小心哦!改天給你│
│ │ 們倒會,到時候就給你們走了了喔。人二腳錢四腳走了了哦│
│ │ !不會回來喔。戊○○吸金詐騙、黃秀鑾欠債還錢。 │
│ │B男:吸金詐騙、欠債還錢。 │
│ │B男:(00:01:28)假結婚真懷孕。 │
│ │A男:假結婚真懷孕 │
│ │B男:假結婚真懷孕。 │
│ │A男:吸金5千萬要拿5百萬來還債權人。 │
│ │B男:(00:01:39)戊○○改第四次名字了。 │




│ │A男:(00:01:40)戊○○你又再改名字,你改了第4次哦!你 │
│ │ 結婚2次哦!小孩甲、小孩甲,你問她都知道,你問問看 │
│ │ 她喔。 │
│ │B男:(00:01:54)龍峰國小三年10班。 │
│ │A男:(00:01:56)龍峰國小三年10班。甲、甲、甲你媽媽 │
│ │ 是詐騙集團首腦,你的新爸爸乙○○詐欺共犯、詐欺共犯。│
│ │ 你們是詐騙集團家庭、詐騙集團家庭、詐騙集團家庭、薛晴
│ │ 襄吸金詐騙、黃秀鑾欠債還錢。我們今天就跟你耗到底了,│
│ │ 你今天就不要出門。 │
│ │A男:戊○○吸金詐騙、黃秀鑾欠債還錢、(00:02:49)乙○○│
│ │ 詐騙共犯、乙○○詐騙共犯、乙○○、戊○○詐騙集團家庭│
│ │ ,(00:02:58)成員甲10歲。 │
│ │B男:(00:03:03)龍峰國小3年4班。 │
│ │A男:龍峰國小3年10班。 │
│ │B男:3年4班。 │
│ │A男:(00:03:08)龍峰國小3年10班,4班,3年4班。甲今年 │
│ │ 10歲,有1個小孩,甲。 │
│ │B男:戊○○。 │
│ │A男:戊○○、戊○○、戊○○、戊○○、出來出來出來、戊○○│
│ │ 、出來出來出來、戊○○、出來出來出來、戊○○、出來出│
│ │ 來出來、戊○○、出來出來出來面對投資人,把你藏的錢全│
│ │ 部吐出來、戊○○、戊○○、吸金詐騙黃秀鑾欠債還錢,(│
│ │ 00:03:47)乙○○詐欺共犯、乙○○詐欺共犯,我們有沒│
│ │ 有要告乙○○?欸,我們有沒有要告乙○○?少年,我們有│
│ │ 沒有要告乙○○?我們有沒有要告乙○○? │
│ │C男:不要,我是路過。 │
│ │A男:你是乙○○喔?壞勢,乙○○你表弟喔?唉呦,乙○○。 │
│ │C男:不是不是。 │
│ │A男:我有眼無珠喔,有眼無珠。不好意思認錯人,謝謝你阿,謝│
│ │ 謝你阿。唉呦,吸金阿,算億哦,去年還起了樓房、買了一│
│ │ 台賓士,停在那個停車場,騙我們的錢阿,把錢收了都去買│
│ │ 樓房,然後呢,跑去自首,(00:04:48)說自己是詐騙集│
│ │ 團首腦,又故意現在嫁這個丈夫,(00:04:54)現在又懷│
│ │ 孕六個月了,去自首了,就非常計畫的精細脫罪、非常精細│
│ │ 的脫罪,戊○○,你的把戲我們都拆穿了啦,戊○○、黃秀│
│ │ 鑾、(00:05:09)乙○○、乙○○、乙○○你麻煩了,你│
│ │ 娶了一個詐欺的主犯,戊○○。 │
│ │B男:(00:05:20)乙○○我去台積電找你啦,乙○○,出來!│
│ │A男:乙○○、乙○○、乙○○你不來○○,(00:05:28)你明│
│ │ 天就不要出門,好,不要出門,你就躲在裡面,喔,謝謝你│




│ │ 喔。 │
│ │B男:乙○○,(00:05:36)我明天直接到台積電去找你啦! │
│ │A男:你們這些鄰居朋友,剛剛聽到了喔?你們這邊出現詐騙集團│
│ │ 家庭,現在住在這邊,你們要小心哦!不要被騙去唷!你的│
│ │ 錢還是跟合會,最好還是不要哦!跑四腳,人二腳哦!錢四│
│ │ 腳。那些錢四腳跑到不見、跑不見。 │
│ │A男:(00:06:14)戊○○、黃秀鑾、乙○○吸金詐騙欠債還錢│
│ │ !詐騙家庭!詐騙家庭!在這邊遊園南路、遊園南路出現了│
│ │ 一個詐騙集團家庭!這幾巷?255巷? │
│ │D女:這上面不是有? │
│ │B男:他的地址。 │
│ │A男:沒有關係,我們繼續喔,我們慢慢查證,(00:06:48)朱│
│ │ 文祥、乙○○,你惹到麻煩了,你本來沒事,結果你也變為│
│ │ 被告。 │
│ │B男:來,地址,地址唸一下。 │
│ │A男:(00:07:07)遊園南路255巷1弄11號、詐騙家庭!詐騙家│
│ │ 庭!遊園南路255巷1弄11號,鄰居隔壁、樓上樓下大家稍微│
│ │ 注意一下,你們家11號、255弄11號住了一個詐騙集團的家 │
│ │ 庭!里長記得要通知。里長,........,不要做壞事,謝謝│
│ │ 啦。里長伯,謝謝喔。 │
│ │E男:不是里長。 │
│ │B男:(00:08:01)戊○○他的爸爸叫薛丁木,幾十年前在遊園│
│ │ 南路一帶開工廠做拖鞋,曾經非常的有錢,後來戊○○自稱│
│ │ 幫他的爸爸背債,賭博輸了很多,左鄰右舍薛丁木欠錢的│
│ │ 請跟我們聯絡,他躲在高雄,躲在高雄,薛丁木黃秀鑾離│
│ │ 婚,所有的債主請站出來,有債必還,欠債還錢。戊○○幫│
│ │ 他爸爸作保,信用卡債欠了銀行200 多萬,一毛都不還,銀│
│ │ 行拜託她還她都不還,名下負債累累,所有的錢全部都在黃│
│ │ 秀鑾身上黃秀鑾我也在趕快○○她,......,(00:09:14│
│ │ )戊○○還有甲。另外,(00:09:18)共犯成員乙○○ │
│ │ ,乙○○開一輛BMW、黑色、黑色BMW休旅車、車牌號碼0000│
│ │ -QZ、2299-QZ。來,戊○○詐騙集團首腦,拿被害人的錢去│
│ │ 買賓士最新款E250、車牌號碼000-0000、ALG-5092,各位如│
│ │ 果你們在這邊有看到戊○○、乙○○、黃秀鑾、甲、薛人 │
│ │ 碩、薛入源等等,以上皆是詐騙集團的成員,詐騙的金額包│
│ │ 括臺幣,幾乎上億元,請大家告訴大家不要再被騙了。薛晴
│ │ 襄從頭到尾都出一支嘴,那一支嘴以下什麼都沒有、什麼都│
│ │ 是空的什麼都是空的,一場騙局一場夢,富士生活館講的是│
│ │ 詐騙的故事,詐騙的故事,請大家告訴大家,請樓上邀樓下│
│ │ ,阿爸阿媽,....。(00:10:48)戊○○,你假裝說你│




│ │ 懷孕了,整天都在醫院,沒有時間....,有錢找律師,找了│
│ │ 3個律師吧?沒有錢,但是有錢找律師,沒有錢可以還我們 │
│ │ ,找3個大律師在臺北的理律律師事務所,都為了脫罪,騙 │
│ │ 了5千萬,不願意還,只有5百萬,你騙肖A喔你,吸金詐騙 │
│ │ ,你家一輩子都好過了,我們所有人一輩子都很慘,你花得│
│ │ 下去嗎?你良心何在?(00:11:42)妳肚子裡的小孩好可│
│ │ 憐啊,妳肚子裡的小孩生得出來嗎?我的外婆、我的奶奶..│
│ │ .看過妳,多稱讚妳,多美麗多聰明,80歲的1個老人家,她│
│ │ 把畢生的積蓄、畢生的積蓄跟心血這樣百多萬,就交給妳薛│
│ │ 晴襄去存入黃秀鑾的個人帳戶,還有她成立的巨龍資產管理│
│ │ 有限公司帳戶,不料在兩年還沒到的時候,今年6月突然公 │
│ │ 司倒閉關閉,沒有通知所有的投資者,員工胡家豪無預警離│
│ │ 職沒有人知道,戊○○避不見面,避重就輕在10月21日主動│
│ │ 向臺中市警局偵一隊楊啟榮偵查佐自首詐騙吸金、自首詐騙│
│ │ 吸金,企圖脫罪。詐欺犯戊○○,戊○○妳怎麼那麼聰明?│
│ │ 我怎麼不知道你這麼的聰明哪?(00:13:06)你的女兒A │
│ │ 女以後會跟你一樣,我看你不要害了她,出來投案吧。你在│
│ │ 債權會議上面講的,避重就輕,根本毫無誠意解決,浪費我│
│ │ 們大眾的時間,戊○○,妳拿我們5000萬,請個律師花個50│
│ │ 萬就好了,剩下的4950萬都進你的口袋囉。戊○○...真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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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