恐嚇取財等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刑事),上易字,106年度,1397號
TCHM,106,上易,1397,201801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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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106年度上易字第139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曾仁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高敏偵
共   同
選任辯護人 蕭博仁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恐嚇取財等案件,不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度
易字第333號中華民國106年9月12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
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105年度偵字第6636號),提起上訴,本
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關於恐嚇取財罪部分及就乙○○所定之應執行刑部分,均撤銷。
乙○○共同犯恐嚇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丁○○共同犯恐嚇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其他上訴(即乙○○犯強制罪部分)駁回。
乙○○上開撤銷改判部分所處之刑與駁回上訴部分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緣丁○○於民國105年6月12日晚上7時56分許,駕駛車牌號 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搭載乙○○,在彰化縣○○市○○ 路00號前迴轉倒車時,與丙○○所駕駛之車牌號碼000-00 00號自用小客車發生碰撞,雙方對於車損如何處理未有共識 已有不快,嗣彰化縣警察局員林分局莒光派出所(下稱莒光 派出所)員警獲報到場處理,並要求丁○○、丙○○將其等 所駕車輛移至莒光派出所前停放,及配合員警前往莒光派出 所內調查車禍事故發生之原因,而乙○○則在莒光派出所外 等候丁○○。丙○○先接受員警詢問並製作調查筆錄完成後 ,於同日晚上8時50分許離開莒光派出所,嗣丁○○接受員 警詢問並製作調查筆錄時,為警查知其係無照駕駛,員警遂 在莒光派出所內依規定掣發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條例通知 單予丁○○。
二、而丙○○離開莒光派出所欲駕車離開之際,乙○○突然衝至 丙○○所駕車輛前拍打引擎蓋,要求丙○○下車再處理車損 問題,丙○○因此下車與乙○○就上開車禍丙○○所駕車輛 是否要辦理出險一事再為爭執,乙○○此時因不滿丙○○未 接受其所提議將丙○○車輛送至其相識車廠修理,而丙○○



不要辦理出險一事,即基於恐嚇危害安全之犯意,對丙○○ 恫稱「我要開車將你的車子撞掉,用舊車跟我換新車。」等 語,使丙○○心生畏懼,致生危害於生命、身體、財產之安 全,不斷向乙○○道歉,期間丙○○欲駕車離去而打開車門 ,但乙○○見丙○○未接受其上開提議即欲駕車離去,為阻 止丙○○離去,又基於強制之犯意,強行將丙○○所駕車輛 車門關閉,不讓丙○○駕車離去而妨害丙○○駕駛車輛自由 行動權利。
三、另丁○○接受員警詢問並製作調查筆錄完成後,隨後步出莒 光派出所,乙○○此時始知丁○○已遭警開立無照駕駛罰單 ,情緒又再度激動,與丁○○為使丙○○支付其因無照駕駛 遭警舉發之新臺幣(下同)6,000元罰款,再與丁○○意圖 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共同基於恐嚇取財之犯意聯絡,由丁○ ○對丙○○恫稱「你很喜歡報警嘛,這張罰單你要怎麼處理 。」、「還是你要用社會事來處理,我有叫了一些人在四周 等你。」等語恫嚇丙○○;乙○○則持路邊之三角錐作勢朝 丙○○的車輛砸下,並向丙○○恫稱「我要開車撞你的車, 讓你在員林住不下去。」、「左後車窗讓我敲破,6,000元 就不用你出了,你不能報警,否則要讓你死的很難看。」等 語持續恫嚇丙○○,丙○○因擔心遭受不測之風險,因而心 生畏懼,致生危害於生命、身體、財產之安全,遂答應支付 6,000元予丁○○,並徒步至彰化縣員林市靜修路與至平街 口之統一超商內附設之自動櫃員機內,持金融卡提領其合作 金庫商業銀行(下稱合庫銀行)帳戶之現金6,000元後,再 步行至彰化縣員林市員大路1段2巷口交付6,000元與丁○○ ,而丁○○收受該6,000元同時,又對丙○○稱「我今天如 果赤野野,你今天就會被我處理掉,你報警也一樣。」;乙 ○○則再對丙○○稱「你如果現在車子開走,我肖神經馬上 撞你,大不了去做筆錄。」等語後,丁○○、乙○○始一同 駕車離去。嗣經丙○○報警循線查獲。
四、案經丙○○訴由彰化縣警察局員林分局報告臺灣彰化地方法 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證據能力方面
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 外,不得作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 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1至第159條之4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 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 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



查證據時,知有同法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 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 訟法第159條之5亦有明文,而該條規定之立法意旨,在於確 認當事人對於傳聞證據有處分權,得放棄反對詰問權,同意 或擬制同意傳聞證據可作為證據,屬於證據傳聞性之解除行 為,如法院認為適當,不論該傳聞證據是否具備刑事訴訟法 第159條之1至第159條之4所定情形,均容許作為證據,不以 未具備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至第159條之4所定情形為前提 (最高法院104年度第3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本判決認 定事實所引用之供述證據(含文書證據),檢察官、被告及 辯護人於本院準備程序時,均不爭執其證據能力,亦未於言 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而本院審酌各該證據作成時之情況 ,並無違法不當或證明力明顯過低之瑕疵,認以之作為證據 應屬適當,是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規定,均有證據能力 。
貳、實體方面
一、訊據被告乙○○、丁○○對於上開犯罪事實坦承不諱,核與 證人即告訴人丙○○於偵查中及原審審理時證述之情節相符 (見偵卷第56頁;原審卷第131頁反面、第135頁),並有道 路交通事故現場圖1份、現場及車損照片7張、談話記錄表2 份、被告丁○○因該次車禍無照駕駛,遭舉發違反道路交通 管理事件通知單1份、該事發地點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 11張、告訴人丙○○提領上開6,000元之合庫銀行帳戶存摺 交易明細記錄影本1份、原審勘驗告訴人丙○○所提錄音檔 光碟之如附件勘驗筆錄可稽(偵卷第14-27、31頁;原審卷 第56頁反面至第60頁反面)。而衡諸一般社會通念,被告2 人對告訴人為上開言詞之恫嚇,在客觀上已足以使一般人心 生畏怖,且告訴人主觀上亦因此而心生畏懼等情,業據告訴 人於偵查中及原審審理時證述明確,堪認被告2人確有對告 訴人為恐嚇,並使告訴人心生畏懼而危害於其生命、身體、 財產之安全。被告2人之自白核與事實相符,事證明確,其 等犯行均堪認定。
二、論罪科刑
㈠被告乙○○就事實欄二部分所為,係犯刑法第304條第1項之 強制罪、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被告乙○○因告訴人 未接受其所提議處理本件車禍雙方車損之方式,始生恐嚇告 訴人之舉止及妨害告訴人駕車之權利,是被告乙○○上開各 行為一貫相續,且犯罪目的單一,依一般社會通念,認應評 價為一罪方符合刑罰公平原則,如予數罪併罰,反有過度評 價之疑,應屬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而從一重之



強制罪處斷。另被告乙○○係在被告丁○○步出莒光派出所 前,要求告訴人接受其提議將告訴人車輛送至其相識車廠修 理,但告訴人不接受,始有事實欄二所示恐嚇及妨害告訴人 行使駕車權利等行為,後因被告丁○○步出莒光派出所後, 其知悉被告丁○○遭警開立無照駕駛罰單,又情緒激動始再 有事實欄三所示恐嚇取財犯行乙節,業據告訴人於偵查中及 原審審理時證述明確,被告乙○○上開行為雖均對同一告訴 人為之,惟其上開事實欄三所為係在事實欄二之犯行既遂後 ,始因知悉被告丁○○遭警開立無照駕駛罰單,而另為之恐 嚇取財行為,應屬另行起意,事實欄二所示恐嚇及妨害告訴 人行使駕車權利等行為,應非事實欄三所示恐嚇取財行為之 接續行為,起訴意旨認為事實欄二所示恐嚇及妨害告訴人行 使駕車權利等犯行,與事實欄三所示恐嚇取財犯行為接續犯 ,應論以一罪云云,容有誤會,併予敘明。
㈡被告乙○○、丁○○就事實欄三部分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4 6條第1項之恐嚇取財罪。被告乙○○、丁○○各以事實欄三 部分之行止對告訴人恐嚇取財,該等時間密接,犯罪地點相 同,且侵害同一人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 社會通念難以強行分開,應認為係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均 為接續犯,論以包括上之一罪。被告乙○○、丁○○間,就 此部分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 ㈢被告乙○○所犯上開強制罪與恐嚇取財罪間,犯意各別,時 間可分,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㈣被告丁○○前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臺灣 彰化地方法院於97年7月8日以96年度訴字第501號判決判處 有期徒刑10月,減為5月(非法寄藏子彈部分);10月,減 為5月(妨害自由部分);8年(結夥強盜部分);定應執行 有期徒刑8年6月。嗣經本院於97年11月3日以97年度上訴字 第2127號判決撤銷妨害自由部分及結夥強盜部分,就妨害自 由部分改判有期徒刑8月,減為4月;就結夥強盜部分改判有 期徒刑7年10月;並就妨害自由部分及結夥強盜部分定應執 行有期徒刑8年確定。上開各罪嗣經本院98年度聲字第251號 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2月確定,於104年5月14日執行完 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稽,其於受有期徒刑 之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 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㈤刑之量定,為求個案裁判之妥當性,法律賦予法院裁量權, 而此項裁量權之行使,除應依刑法第57條之規定,審酌行為 人及其行為等一切情狀,為整體之評價,並應顧及比例原則 與平等原則,使罪刑均衡,輕重得宜,以契合社會之法律感



情。刑法第59條規定犯罪之情狀可憫恕者,得酌量減輕其刑 ,其所謂「犯罪之情狀」,與刑法第57條規定科刑時應審酌 之一切情狀,並非有截然不同之領域,於裁判上酌減其刑時 ,應就包括刑法第57條所列舉之10款事項等犯罪一切情狀, 予以全盤考量,審酌其犯罪有無可憫恕之事由,如有無特殊 之原因與環境,在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同情,以及宣告法定 低度刑,是否猶嫌過重等,以為判斷。查被告2人犯恐嚇取 財罪,固值非難,惟被告2人恐嚇取財所得財物僅6,000元, 所生之損害與所得非鉅,且其等於原審審理期間已與告訴人 達成調解,並向告訴人表示歉意及賠償6,000元完畢,告訴 人並不追究被告2人之刑事責任,有調解程序筆錄在卷可稽 ,且被告2人雖於原審審理時否認犯行,然其等於本院審理 時均已坦承犯行,且深具悔意,而告訴人於本院審理時亦表 示被告2人已經認罪,希望法院從輕量刑,不要影響到被告2 人之生活等語明確,然刑法第346條第1項之法定刑有期徒刑 部分為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被告丁○○復構成累犯而 應依法加重其刑,且不符合緩刑之要件,如依原審判決刑度 ,被告丁○○勢必入監執行,另被告乙○○因被告丁○○之 交通罰單而為恐嚇取財犯行,其犯罪所居之地位較被告丁○ ○而言係屬次要,是依被告2人所犯恐嚇取財罪之情節及告 訴人所陳具體明確之科刑意見,認雖對被告2人科以恐嚇取 財罪之法定最低刑度,仍嫌過重,不免有情輕法重而顯可憫 恕之情形,爰就被告2人所犯恐嚇取財罪部分依刑法第59條 之規定酌量減輕其刑。
三、駁回上訴部分
原審認被告乙○○犯強制罪、恐嚇罪之犯行罪證明確,適用 刑法第第304條第1項、第305條、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 規定,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乙○○僅因車禍事 故而與告訴人就處理方式未有共識,即以事實欄二所示方式 對告訴人為恐嚇並妨礙告訴人駕車權利之動機、目的及手段 ;被告乙○○於原審審理時稱:高中肄業、未婚、未育有子 女、需撫養父親、從事服務業等生活狀況;被告乙○○患有 恐慌症、睡眠障礙等症,此有高杏診所診斷證明書為證(原 審卷第67頁);被告乙○○前於96年間有因酒後駕車遭緩起 訴;及被告乙○○於原審審理時之犯罪後態度等一切情狀, 量處有期徒刑2月,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 日之標準。經核原判決此部分認事用法並無違誤,量刑亦屬 妥適,應予維持,被告乙○○摘原判決此部分量刑過重,其 上訴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撤銷改判部分




㈠原審認被告2人犯恐嚇取財罪部分罪證明確,因而論罪科刑 ,固非無見。惟被告2人雖於原審審理時否認犯行,然其等 於本院審理時均已坦承犯行,且深具悔意,而告訴人於本院 審理時亦表示被告2人已經認罪,希望法院從輕量刑,不要 影響到被告2人之生活等語明確,是被告2人犯恐嚇取財罪部 分有情輕法重而堪憫恕之情形,應依刑法第59條之規定酌量 減輕其刑,業如前述。原審未及審酌被告2人於本院審理時 自白及告訴人關於上開科刑之陳述意見,尚有未合,故被告 2人此部分之上訴為有理由,自應由本院就此部分予以撤銷 改判;且原就被告乙○○所定之應執行刑亦失所附麗,應予 一併撤銷。爰酌被告乙○○知悉被告丁○○因無照駕駛遭罰 6,000元後,與被告丁○○以對告訴人為恐嚇取得6,000元之 動機、目的及手段;被告乙○○於原審審理時稱:其為高中 肄業、未婚、未育有子女、需撫養父親、從事服務業等生活 狀況;被告乙○○患有恐慌症、睡眠障礙等症,此有高杏診 所診斷證明書在卷可按;被告丁○○於原審審理時稱:其為 國中畢業、未婚、未育有子女、需撫養父母、擔任廚師等生 活狀況;被告2人於原審審理期間已與告訴人調解成立,賠 償告訴人6,000元,業如上述,且被告2人於本院審理時已坦 承犯行,且有悔意,而告訴人於本院審理時亦表示希望法院 從輕量刑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第二、三項所示之刑 ,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且就被告乙○○部分與上 開駁回上訴所諭知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 折算標準。
㈡被告2人行為後,刑法關於沒收之規定業已修正,並於105年 7月1日生效施行。又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 裁判時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2項定有明文,是本件自應直接 適用裁判時即修正後之沒收相關規定。而犯罪所得,屬於犯 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前2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 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 段、第3項、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最高法院往昔採連帶沒 收共同正犯犯罪所得之相關見解,業經最高法院104年度第 13次刑事庭會議決議不再供參考,並改採應就各人實際分受 所得之數為沒收。所謂各人「實際分受所得」,係指各人「 對犯罪所得有事實上之處分權限」,共同正犯各人實際上有 無犯罪所得,或其犯罪所得之多寡,應由事實審法院綜合卷 證資料及調查所得認定之(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1733 號判決意旨參照),倘若共同正犯各成員內部間,對於不法 利得分配明確時,固應依各人實際分配所得沒收;然若共同



正犯成員對不法所得並無處分權限,其他成員亦無事實上之 共同處分權限者,自不予諭知沒收;至共同正犯各成員對於 不法利得享有共同處分權限時,則應負共同沒收之責(最高 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3937號判決意旨參照)。就事實欄三 所示恐嚇取財犯行部分,被告2人共同向告訴人恐嚇取財 6,000元,係由告訴人交與被告丁○○繳納其無照駕駛罰單 ,可知被告乙○○對此並未分得任何金錢,被告乙○○既未 實際分得前揭恐嚇取財之6,000元,自不得對之諭知沒收或 追徵。另告訴人所交付之6,000元既由被告丁○○單獨取得 ,自屬被告丁○○之犯罪所得,而被告2人已與告訴人達成 調解,並已返還6,000元予告訴人,應可認被告丁○○已將 6,000元之犯罪所得實際合法發還告訴人,應依刑法第38條 之1第5項規定不予沒收、追徵。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2條第2項、第28條、第346條第1項、第47條第1項、第59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第38條之1第5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余建國提起公訴,檢察官甲○○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1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江 德 千
法 官 紀 文 勝
法 官 簡 源 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劉 恒 宏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1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04條
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刑法第305條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刑法第346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
│勘驗結果 │
├─────────────────────────────┤
│背景音:整理東西及拉拉鍊的聲音,並有數次便利商店開關門之 │
叮咚聲及店員說歡迎光臨的聲音,而後明顯有車輛經過的聲音。 │
│【錄音時間03:30起】 │
│曾:我沒有騙你,我紅單給你看,我沒有把你黑白那個, │
│梁:好啦,大哥抱歉,麻煩你跟大姐說,幫我道個歉。 │
│曾:你、你跟他那個… │
│梁:不要一直說,按捏,說要開車跟我的車配,我真的是受當不起│
│ 。 │
│曾:不要說受當不起啦,我跟你說啦,因為… │
│梁:我少年人,比較不知道事情。 │
│曾:我跟你說啦… │
│梁:今天這樣,大家也都不願意。 │
│曾:不是啦,因為,因為那時候,因為如果我們的車去ㄟ到,我們│
│ 不會像你這樣,你聽有嗎! │
│梁:ㄟ。 │
│【錄音時間04:10】 │
│曾:你有時候說快一點,我今日如果還"赤野野"的話,你今日會被│
│ 我處理,你報警也是一樣。 │
│梁:喔,我知道。 │
│曾:說快一點,你跟我說那個你舅仔,那個有的人看到,誰聽的下│
│ 去? │
│梁:沒有啊,現在剩我一個人而已,你看我某(音譯)也沒有啊。│
│曾:現在,他現在問說,你有沒有要報出險? │
│梁:有啊。 │
│曾:你要報出險喔! │
│梁:嘿。 │
│(開門聲) │
│曾:他說他要報出險啦! │
│高:(遠處聲)他要報出險喔! │
│(關門聲) │
│高:阮是這裡啦。 │
│梁:嘿。 │
│高:阿現在,報出險的時候啊… │
│梁:嘿。 │




│高:好啦。我跟你說,下次喔,少年ㄟ,甘苦人,不要說馬上報警│
│ ,警察不一定會來。要有度量。 │
│梁:嘿。 │
│高:你自己看我的車,人家A到都不曾報警的啦。大家和解,比如 │
│ 說,啊,要不然來,你就幫我牽到哪裡修理。 │
│曾:我跟你說,正經如果沒有很嚴重,我們是都說一說而已;你如│
│ 果撞到車不能停怎麼樣,你就叫警察來。是要做什麼,因為這│
│ 個有時候交通的東西,大家都很好喬。你有時候說快一點,你│
│ 有全險,對嗎,你時間到,你就牽去修理,那沒差吧。 │
│梁:ㄟ,那要甲種才可以,甲種。 │
│高:其實我跟你說啦,其實喔都一樣啦。因為,我跟你說啦,你新│
│ 車都會一定心疼嘛,我剛才我也舉一個例給你聽,人家他也是│
│ 沒有報警,來,你幫我牽去修理,沒一年的車啦,才開半年,│
│ 他板金全都掉下來,休旅車啦,我的車光前面這樣,我牽到修│
│ 理廠,一萬二,我繳的啊,對不對,人家他也沒報警啊,也不│
│ 是像你說有保全險,他要報出險啦,他要拿錢啦,什麼有的沒│
│ 的,那他的事情啊,他如果能夠拿到錢,那是 他的事情。 │
│梁:因為我這個乙式的一定要有,要有那張,就是這張啦(攤開紙│
│ 類的聲音),不然沒辦法出啦,我今天我如果保甲種對不對,│
│ 我自己出也沒關係。 │
│高:我跟你說啦,大部分都保乙或是丙啦。 │
│梁:對啊。 │
│高:是誰在保甲。 │
│梁:因為我不是保甲啦,因為我的車也新車,也不是說開BM的或BE│
│ NS的,我哪有可能去保甲,我是保乙。那保乙,其實是沒辦法│
│ 說你要出險就出險啦。 │
│高:其實我告訴你… │
│曾:沒有,現在那些都不要緊啦,你就改天,自己要是遇到,自己│
│ 比較那個一點,不要..厚..見面下來,打死人這樣。 │
│梁:我今天是態度比較壞,我跟大哥大姊道歉!我也道歉很多遍了│
│ 。我真的不知道你沒有駕照,因為我也知道這個事情很大條。│
│高:(大聲)你第一點撞我車門、第二點就打電話叫警察,你甘有│
│ 問! │
│梁:好啦,大姊,不好意思啦。 │
│高:我是眼睛在痛,才叫他開的ㄟ。 │
│梁:不好意思啦,真的,我向你們道歉了,這真的就是,我也沒想│
│ 到說… │
│高:他一開始在那邊佃佃(音譯),那是我在發飆的ㄟ。 │
│梁:因為,我打電話,大哥沒有跟我說,沒有先跟我說一下。 │
│ │




│高:(大聲)你已經在打電話,跟你說來得及嗎?幾個警察來? │
│梁:會啦,大姊,不要生氣啦。因為我是… │
│曾:現在說那些都沒效,因為我,我那時見面我就說你要報警嗎?│
│ 你就已經打出去了。 │
│梁:你跟我說一下,說你沒有駕照,我就不會再打了。因為我也知│
│ 道這個事情… │
│高:你就已經打出去了,你可以叫他不要來嗎? │
│曾:不用再跟你計較… │
│梁:因為還沒接通啊。 │
│曾:現在說那個都不合邏輯啦,說快一點,反正你有你的作風啦,│
│ 我們有我們的作風啦。你知道意思嗎? │
│高:我跟你說一句話,改天你如果再這樣,沒歹沒事(音譯),人│
│ 家A到你也好,你A到人家也好,你如果沒被打死我隨便你。 │
│【錄音時間08:43】 │
│曾:你如果,我告訴你啦,改天你要是遇到比較『赤野野』就對了│
│ ,你就會被打,我沒有騙你。我現在我的情形比較衰了,不然│
│ 我就把你催下去(音譯)。 │
│高:那是我的性比較下(音譯),我就想說不要開單,就好來解決│
│ 。去報啊,去報警啊。 │
│曾:你知不知道你剛才這樣把我報下去,我沒有隨便講,我一些資│
│ 料現在都被調出來了。 │
│高:剛被關回來而已,一些資料都,為了你啦,為了你一通電話啦│
│ 。我如果不是眼睛痛,我甘要拿眼藥給你看?我甘要叫他開?│
│曾:對不對,他當作我們在(…) │
│梁:我也不甲意痛,我也真的沒想到大哥你沒駕照。 │
│高:(大聲)你甘有問,你撞我車門,你說我們怎麼都不下來。 │
│梁:好啦,大姊不要這樣,不要生氣,我向你道歉。 │
│【錄音時間09:33】 │
│高:我跟你說,不要說他們在這裡啦,換做我啦,你可以去員林問│
│ ,我如果肖起來就對了,大家都一樣。我告訴你,我不是員林│
│ 人,我北港人,我可以告訴你,我在員林住二十多年,沒有遇│
│ 到像你這樣一下就要報警。你如果,我告訴你啦,不要說要報│
│ 警啦,你如果一下來,你如果..那什麼…不要說拿槍啦,看起│
│ 來大家都不(…),轟掉了啦。不要說我不敢,我告訴你,你│
│ 現在車如果現在開出來,我如果肖神經,馬上把你撞下去,大│
│ 不了進去做筆錄而已,你要叫來保(音譯)。 │
│曾:好了好了。 │
│梁:大姊,不要生氣啦,這個罰單的錢我也幫你繳了。 │
│高:不是啦,因為我告訴你… │
│梁:我向你們道歉嘛,道歉。 │




│曾:不是,我告訴你,因為有時候這種事情… │
│高:這是在教你。 │
│梁:我知道這讓大哥很困擾。 │
│曾:不是,我告訴你,有時候像今天這種情形,不一定要花的東西│
│ ,那是你自己做的來(音譯)ㄟ,你自己要的。不然說快一點│
│ ,我店要開業了,(…),那是我一個奇摩子(音譯)而已。│
│梁:我知道。 │
│曾:你甘聽有意思?你如果不要做這些動作,大家多少說一說,多│
│ 少我賠償你嘛。 │
│梁:對啦,我… │
│曾:那是我在…我跟你說啦,我也叫… │
│高:(塑膠袋聲)眼睛痛的藥。 │
│梁:好啦。 │
│【錄音時間11:04】 │
│曾:我跟你說啦,我也叫一群人在附近啦,因為我就看你叫人來…│
│梁:我沒有叫人來。 │
│曾:不管,因為那時候我完全不敢閃,你有叫人來,我就是一定會│
│ 叫人來的啊。 │
│高:哼,也不用叫,他如果射(音譯)我也頂好射(音譯)啦。 │
│梁:沒有啦,那我舅仔啦。 │
│曾:不管,說快一點,第一動作,對不對,換做你和我,你換作是│
│ 我好啦,你今天看到怎麼有人來找你,這樣你一定以為是我叫│
│ 人來的啊! │
│梁:不會啦,我如果有報警,當然是想說我不會隨便私底下處理這│
│ 件事。 │
│高:不是,我告訴你啦,少年仔,我講給你聽啦,有一些事情,你│
│ 不要說你的新車啦,有一些做人處事,你就要先問對方,不是│
│ 說,我A到你怎樣。來我後面這裡,來參考一下,這個地方就 │
│ 好,其他的不要說,就這個地方,我看有你看無(音譯)啦。│
│曾:可以過的就讓人過啦,那都不算什麼。你如果說,今天人家不│
│ 讓你過,你報警也沒辦法。ㄟ今天,那都可以過的東西,你自│
│ 己要做這種事情,對不對。 │
│高:你看啦,我告訴你啦,你還少歲(音譯),教你做人處事啦,│
│ 所以有時候,得過且過,本就沒有那麼(…)啊,你那個根本│
│ 就沒有看到,雖然是我舊車沒有錯,我也有保險,但是你說流│
│ 程,你娘的,這種社會沒有在說流程。 │
│曾:跟你說,那個都沒什麼,你剛才撞,你剛才撞我們窗子的時候│
│ … │
│高:(大聲)你爸就度爛了啦。 │
│曾:那時候那個情形,那如果一般的少年仔,比如說跟你一樣的少│




│ 年仔就對了,你難道沒看新聞,你難道都沒在看,下來打架都│
│ 是這樣啊。真的,我不會騙你啦。 │
│【錄音時間13:09】 │
│高:你咩本來要把你撞車啦! │
│曾:人家有的說快一點把你處理,不怕被關啦,會打的不怕關啦!│
│高:那是他在那邊佃佃(音譯),如果是我,車一下撞下去了,還│
│ 叫警察,大不了做筆錄。我告訴你啦,你那個報出險啦。 │
│曾:有啦,他有那張啦, │
│高:他有一張啦。那這張要做什麼。 │
│曾:這張、這張我們要報的。 │
│高:我現在要拿到保險公司啊。 │
│曾:你不是有這張? │
│梁:欸,這我們各人有一張,就出保險公司,給保險公司對口去處│
│ 理就好了。 │
│曾:好啦,看到時候,這樣有吧… │
│高:好啦,我跟你說啦,以後度量大一點,有時候不一定,私底下│
│ 可以解決的就私底下解決。剛才我也跟你說過,不用叫警察,│
│ 看你要多少,我賠你,對不對,我A到我不用叫你賠啊,阮不 │
│ 對,我有跟你說要賠你,你…硬…很強硬的態度,對不對,我│
│ 軟軟的跟你說,我們不是沒錢ㄟ,對不對,我們也軟軟的跟你│
│ 說,好,來,我賠你,你硬要叫戴帽子的,戴帽子的,講難聽│
│ 一點,每一間,不要說這間啦,剛才那個四粒的啊,塊四的,│
│ 我也有熟啊。第一,流程就像你說的,流程也是要寫啊,你就│
│ 報下去了,不然要怎麼樣,結果害到他,一些資料都調出來。│
│ 那如果不是我眼睛痛,甘會害到他。好啦好啦,我跟你說啦,│
│ 看怎麼樣啦,比較好聯絡,這有電話吧? │
│曾:這應該由保險公司… │
│梁:不會啦,接下來就是由保險公司啊,不會到我們這裡來。 │
│曾:跟我們沒關係喔? │
│梁:對啊。 │
│高:好,度量大一點,事先先問啦,不然到時候吃虧的是你。尤其│
│ 你某(音譯)還有身孕,你要學一些度量,不是很嚴重,不是│
│ 傷害到你人身安全,車的問題,私底下,你賠我五千一萬,你│
│ 開口沒關係,不用去報那種流程啦。你如果說原廠有紀錄,改│
│ 天你如果A到人或被A到,不是一樣有紀錄?你能夠確定,你能│
│ 看到明天的太陽嗎?對不對?所以說,為了我們度量要大一點│
│ 。剛才我也告訴你,好好跟你說,一下就這麼兇,我讓人兇不│
│ 得,你多大尾都一樣。我也告訴你,多少我賠你,你自己硬要│
│ 報警,沒辦法。有啊,我身上,我去領也可以賠你啊,一萬二│
│ 萬我也可以領給你啊。你流程不對,第一個先敲我的車門,我│




│ 東西還沒有準備好。 │
│梁:我向你道歉。 │
│高:對,我接受。第二點你就打電話,我有跟你說,多少,我們大│
│ 家來和解,不用再麻煩。給你嘛,我現金給你,你去修理啊,│
│ 對不對。你說那是新車,保養廠有紀錄,改天你都能夠保證你│
│ 的車都安全沒事情? │
│梁:當然是沒辦法,阿我向你道歉啦。 │
│高:好啦,看怎樣在那個啦。 │
│梁:不要再那個啦,不要再生氣了啦。 │
│高:(聲音遠去)好啦,不會啦。(開關車門聲;發動車輛開車 │
│ 離去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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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