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等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刑事),上訴字,104年度,562號
TCHM,104,上訴,562,201801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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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104年度上訴字第561號
                  104年度上訴字第562號
上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吳海禮
選任辯護人 羅閎逸律師
      謝明智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謝啟川
選任辯護人 林孟毅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廖平容
選任辯護人 周思傑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光薰
選任辯護人 陳國華律師
      林克彥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張福新
選任辯護人 羅閎逸律師
      謝明智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清淨國際興業有限公司
兼 代表人 蔡金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蔣介宏
上一被 告
選任辯護人 張崇哲律師
      陳宏毅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邱朝清
選任辯護人 林輝明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呂冠億
選任辯護人 劉志卿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李贊祥
選任辯護人 梁徽志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劉國隆
選任辯護人 胡達仁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政源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昱仁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曾濬煥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范璽聯
上一被 告
選任辯護人 古富祺律師
      葉東龍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黃金來
選任辯護人 陳建勛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李韋宏
選任辯護人 林伸全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謝承泓
選任辯護人 許哲嘉律師
      柯毓榮律師
被   告 邵建誌
選任辯護人 許哲嘉律師
      柯毓榮律師
被   告 王奐語
選任辯護人 陳建勛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郭明輝
選任辯護人 張慶宗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昱旻
選任辯護人 彭佳元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李重慶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元楷(原名:陳方偉)
上一被 告
選任辯護人 宋永祥律師
      邱東泉律師
被   告 林淑美
選任辯護人 沈崇廉律師
      林柏劭律師
被   告 蔡一辰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等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等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
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2000號中華民國103年10月24日、同年12月
9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度偵
字第13169、18530、22293、26010、26773號,102年度偵字第21
51、10813、14910、16491、16821、17063、17103、17472、185
18、18520、18521、18737、18739、18742、19181、19362、197
48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關於丁○○、V○○、P○○、I○○、D○○、R○ ○、戌○○、T○○、戊○○、子○○、Q○○、辰○○、巳 ○○、J○○、宙○○、L○○、U○○、壬○○、酉○○、 甲○○、F○○、辛○○、午○○、G○○、清淨國際興業有 限公司有罪部分均撤銷。
丁○○犯如附表七之一編號1至6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七之一 編號1至6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陸月,併科罰金新臺 幣伍佰伍拾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罰金總額與壹年之日數 比例折算。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合計新臺幣伍佰陸拾參萬元,沒 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V○○犯如附表七之二編號1至5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七之二 編號1至5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拾月。未扣案之犯罪 所得合計新臺幣捌拾伍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 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P○○犯如附表七之三編號1至5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七之三 編號1至5所示之刑,其中如附表七之三編號1至4所示部分,應 執行有期徒刑參年。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合計新臺幣捌拾伍萬元 ,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 額。
I○○犯如附表七之四編號1至2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七之四 編號1至2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陸月。未扣案之犯罪 所得合計新臺幣參拾伍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 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D○○犯如附表七之五編號1至2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七之五 編號1至2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 所得合計新臺幣參拾伍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 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R○○犯如附表七之六編號1至5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七之六



編號1至5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未扣案之犯罪所得 合計新臺幣玖萬零貳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 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戌○○犯如附表七之七編號1至4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七之七 編號1至4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柒月。未扣案之犯罪 所得合計新臺幣捌萬參仟捌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T○○犯如附表七之八編號1至2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七之八 編號1至2所示之刑。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合計新臺幣參拾伍萬元 ,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 額。
清淨國際興業有限公司犯如附表七之九編號1至5所示之罪,各 處如附表附表七之九編號1至5所示之刑,應執行罰金新臺幣伍 佰萬元。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合計新臺幣伍佰陸拾參萬元,沒收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戊○○未依廢棄物清理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規定領有廢棄物處 理許可文件,從事廢棄物處理,累犯,處有期徒刑貳年。未扣 案之犯罪所得合計新臺幣壹佰肆拾捌萬伍仟參佰玖拾參元,沒 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子○○幫助未依廢棄物清理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規定領有廢棄 物清除許可文件,從事廢棄物清除,處有期徒刑玖月。未扣案 之犯罪所得合計新臺幣參萬貳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 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Q○○共同未依廢棄物清理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規定領有廢棄 物清除許可文件,從事廢棄物清除,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未 扣案之犯罪所得合計新臺幣壹佰零陸萬玖仟零伍元,沒收,於 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辰○○共同未依廢棄物清理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規定領有廢棄 物清除許可文件,從事廢棄物清除,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未 扣案之犯罪所得合計新臺幣貳拾伍萬伍仟元,沒收,於全部或 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巳○○共同未依廢棄物清理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規定領有廢棄 物清除許可文件,從事廢棄物清除,處有期徒刑壹年。未扣案 之犯罪所得合計新臺幣參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J○○共同未依廢棄物清理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規定領有廢棄 物清除許可文件,從事廢棄物清除,處有期徒刑壹年。未扣案 之犯罪所得合計新臺幣壹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宙○○共同未依廢棄物清理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規定領有廢棄



物清除許可文件,從事廢棄物清除,處有期徒刑壹年。未扣案 之犯罪所得合計新臺幣伍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L○○共同未依廢棄物清理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規定領有廢棄 物清除許可文件,從事廢棄物清除,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未 扣案之犯罪所得合計新臺幣肆拾壹萬伍仟元,沒收,於全部或 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U○○共同未依廢棄物清理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規定領有廢棄 物清除許可文件,從事廢棄物清除,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 扣案之犯罪所得合計新臺幣貳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 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壬○○共同未依廢棄物清理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規定領有廢棄 物清除許可文件,從事廢棄物清除,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合計新臺幣壹萬參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 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酉○○共同未經主管機關許可,提供土地回填廢棄物,處有期 徒刑壹年參月,緩刑肆年,並應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拾貳萬元。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合計新臺幣肆拾壹萬伍仟元,沒收,於全部 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甲○○共同未經主管機關許可,提供土地回填廢棄物,處有期 徒刑壹年貳月,緩刑參年,並應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拾壹萬元。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合計新臺幣貳拾伍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 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F○○共同未依廢棄物清理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規定領有廢棄 物處理許可文件,從事廢棄物處理,處有期徒刑貳年貳月。未 扣案之犯罪所得合計新臺幣柒拾捌萬柒仟伍佰伍拾壹元,沒收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辛○○共同未依廢棄物清理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規定領有廢棄 物處理許可文件,從事廢棄物處理,累犯,處有期徒刑貳年。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合計新臺幣陸萬捌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 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午○○共同未依廢棄物清理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規定領有廢棄 物處理許可文件,從事廢棄物處理,累犯,處有期徒刑貳年。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合計新臺幣陸萬捌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 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G○○共同未依廢棄物清理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規定領有廢棄 物處理許可文件,從事廢棄物處理,累犯,處有期徒刑玖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合計新臺幣陸萬捌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 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其餘上訴駁回。




事 實
一、清淨國際興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清淨公司,案發時址設桃 園縣○○市○○路000號,桃園縣現已升格為桃園市,為利 敘述,本件仍以案發當時相關名稱記載)登記之營業項目為 廢棄物清除業、廢棄物處理業、廢(污)水處理業、廢棄物 資源回收業、水泥及混凝土製品製造業等,於民國91年10月 9日取得桃園縣政府環境保護局(以下簡稱桃園縣環保局) 核發之乙級事業廢棄物處理機構許可,收受處理廢棄物包含 有機性污泥(代碼:D-0901)、無機性污泥(代碼:D-0902 )及污泥混合物(代碼:D-0999),原核可處理量為每日17 0公噸,原核可總處理量每月5100公噸(起訴書誤載為4800 公噸),而該公司之乙級事業廢棄物處理許可證所許可處理 之方式,係與事業機構簽約,收受事業機構產出之有機性污 泥、無機性污泥及污泥混合物後,依實際載運入廠之噸數, 向事業機構收取污泥處理費,再以旋轉式乾燥爐處理污泥, 污泥經圓柱形臥式旋轉式乾燥爐將污泥進行乾燥,使廢棄物 移動及均勻攪拌,利用熱氣與污泥均勻接觸,將污泥烘乾至 35至45%左右,成為產品即污泥乾燥料,再無償提供予下游 廠商,作為水泥製品、人工骨材及製磚原料等之原料摻配料 ,以此方式獲取合法利益。惟清淨公司旋轉窯因使用年份增 加而故障頻傳,無法每日開機燃燒,縱使開機燃燒污泥,亦 因旋轉窯燃燒效能降低,已無能力處理足量污泥,遂於99年 3月30日以「考量機械設備之維修及運轉上不確定之因素」 為由,申請變更為每月4800公噸,並經桃園縣政府環境保護 局核准。而丁○○、V○○、P○○、I○○、D○○、T ○○、黃○○、E○○、O○○、周政朝及天○○均明知清 淨公司應依廢棄物處理許可文件內容處理廢棄物,且向事業 機構收受之有機性污泥、無機性污泥及污泥混合物,非經旋 轉窯乾燥處理,不得將污泥外運出廠,惟丁○○身為清淨公 司及品程公司(下稱品程公司,領有廢棄物清除執照,實際 辦公處所位在清淨公司辦公室)之實際負責人,竟不願採取 適當方法提升旋轉窯效能,僅為獲取鉅額不法利益,圖謀一 己之利,罔顧國家、社會及民眾致力推動環境保護之努力, 與V○○、P○○、I○○、D○○、T○○、黃○○、E ○○、O○○、周政朝及天○○各基於非法處理廢棄物之單 一犯意聯絡,在新竹市○○路000號設立辦公室,掩飾其為 實際負責人之地位,並在該辦公室內指示清淨公司及品程公 司各項業務,各為犯罪事實一㈠、㈡、㈢甲、㈣、㈤等犯行 ;V○○於101年10月底前擔任品程公司負責人,受丁○○ 指示,於100年間起,找來P○○名義上擔任品程公司經理



,與P○○共同分別為犯罪事實一㈠、㈡、㈢甲、㈣等犯行 ;I○○為清淨公司總經理,受丁○○指示管理清淨公司之 內外事務,負責並指示T○○、D○○(清淨公司環保專責 人員)為犯罪事實一㈤所示犯行;黃○○(參與犯罪事實一 ㈠、㈡、㈢甲、㈣、㈤等犯行)為清淨公司廠區組長,並與 E○○(參與犯罪事實一㈠、㈡、㈢甲、㈣、㈤等犯行)、 天○○(參與犯罪事實一㈤犯行)擔任清淨公司日班挖土機 司機,O○○(參與犯罪事實一㈠、㈡、㈢甲、㈣、㈤等犯 行)及周政朝(參與犯罪事實一㈣、㈤等犯行)均擔任清淨 公司中班挖土機司機。而丁○○、V○○、P○○、黃○○ 、E○○、O○○及周政朝各參與犯罪事實一㈠、㈡、㈢甲 、㈣犯行之行為分擔,乃丁○○、V○○為將未經處理之污 泥出貨,推由V○○找來P○○擔任品程公司之經理,再指 示P○○找尋形式上具有工廠登記證或營利事業登記證之公 司;P○○接獲指示後,先後找到天城水泥企業社、贊祥工 礦企業社、冠林砂石行及Q○○等污泥去向,並將公司相關 資料及報價交予V○○,V○○再將資料交予丁○○,並告 知污泥出貨之報價,由丁○○審核文件,如丁○○認為廠商 報價過高,則告知V○○,V○○再告知P○○,由P○○ 再告知廠商,反覆磋商價格,直至達成合意後,即由P○○ 負責與天城水泥企業社、贊祥工礦企業社、冠林砂石行及Q ○○簽約,並實際執行出貨事宜;P○○於附表一㈠、㈡、 ㈢甲、㈣所示時間,將未經處理之污泥出貨業務前,會先行 將進廠之曳引車數量及時間,告知清淨公司廠務組長黃○○ (自100年開始擔任廠務組長),黃○○依出廠時間,分別 告知日班挖土機司機E○○(自100年後擔任日班挖土機司 機)及夜班(或稱中班)挖土機司機O○○(自100年6月間 起擔任夜班挖土機司機)、周政朝(於101年7月15日進入清 淨公司後,即開始斷斷續續駕駛挖土機挖污泥入曳引車,於 1、2月後正式擔任夜班挖土機司機);如黃○○不在廠區, P○○則依出貨時間,各將污泥出廠細節告知E○○、O○ ○,O○○獲告知後,再將污泥出廠細節告知周政朝。黃○ ○、E○○、O○○、周政朝即在廠區等候曳引車到來,且 於曳引車抵達時開啟廠區大門,曳引車進入廠區後,日班部 分由黃○○、E○○其中1人在辦公室內進行過磅,另1人駕 駛挖土機;夜班部分亦由O○○、周政朝其中1人在辦公室 進行過磅,另1人駕駛挖土機,自清淨公司污泥池內,將未 經處理之污泥挖上曳引車後車斗,惟為掩飾污泥外運出廠之 違法情事,清運方式有時自原料區將污泥挖入曳引車後車斗 約70%,再自堆放在成品區之乾燥料挖掘約30%,平鋪在曳



引車後車斗之污泥上;有時則將污泥及乾燥料混雜,放入曳 引車後車斗。曳引車裝滿未經處理之污泥後,於出廠前尚應 進行出廠之過磅程序,而負責過磅之人員會將手寫或電腦列 印之出貨單,其中1聯由清淨公司保留,另1聯交由曳引車司 機收執,曳引車司機取得出貨單後,即將未經處理之污泥載 運離開清淨公司廠區。清淨公司留存之出貨單,則由現場人 員收齊後,於翌日交付P○○,或放在控制室抽屜內,由P ○○於翌日至該處取出,並依請款程序進行請款。P○○於 收齊磅單後,各於每月月中及月底,統計污泥出貨數量及將 請款明細交付V○○,再由V○○向丁○○報告污泥出貨之 數量及應付款之金額,經丁○○同意付款後,V○○即分別 向不知情之清淨公司會計未○○及S○○請款,並現金交予 P○○,再由P○○分別交予如犯罪事實一㈠、㈡、㈢、 ㈣所示之洪天城、戌○○、Q○○等人。另丁○○、I○○ 、T○○、D○○、黃○○、E○○、O○○、天○○及周 政朝均參與犯罪事實一㈤犯行,其等行為分擔乃丁○○於附 表一㈤所示時間,將污泥出貨業務改交由總經理I○○負責 執行,I○○即指示T○○與原興貨運行之「阿達」簽約, 約定以每公噸950元價格,將未經處理之污泥交由原興貨運 行將污泥外運;而D○○為清淨公司環保專責人員,負責管 控進場污泥數量及污泥池剩餘容量,如污泥池達一定容量後 ,無法再收受事業單位載運前來之污泥,為使清淨公司繼續 收受事業單位載運前來之污泥,賺取污泥處理費用,會在丁 ○○之新竹辦公室內向I○○報告,而I○○再將上情告知 丁○○,經丁○○同意後始執行污泥出貨事宜。T○○(綽 號「阿元」)於實際執行污泥出貨業務前,會先行撥打電話 聯絡L○○,告知所需之曳引車數量及污泥出廠時間後,如 於日間出貨,直接將污泥出廠時間及曳引車數量告知清淨公 司廠務組長黃○○,黃○○再告知日班挖土機司機E○○、 天○○(自100年12月始擔任日班挖土機司機),而天○○ 亦曾因夜班挖土機司機請假,於夜間代班進行污泥出廠事宜 ;T○○於夜間出貨時,直接將污泥出廠時間及曳引車數量 告知夜班(或稱中班)挖土機司機O○○、周政朝。L○○ 有時會駕駛自小客車引領曳引車司機至清淨公司廠區,有時 由曳引車司機自行駕駛曳引車抵達清淨公司。T○○則在廠 區等候曳引車到來,為曳引車開啟廠區大門,待曳引車進入 廠區後,先為曳引車空車過磅,日班部分由黃○○、E○○ 、天○○駕駛挖土機,夜班部分由O○○、周政朝駕駛挖土 機,有時則由L○○自行駕駛清淨公司之挖土機,自清淨公 司污泥池內,將未經處理之污泥挖上曳引車後車斗,惟為掩



飾污泥外運出廠之違法情事,先從原料區將污泥挖入曳引車 後車斗約70%,再自成品區挖掘約30%之乾燥料,平鋪在曳 引車後車斗之污泥上。T○○於曳引車裝載污泥完畢後,再 為曳引車過磅,並將出貨車號、事業單位、重量等資料輸入 過磅電腦後,列印出貨單;有時亦會以手寫記載污泥重量之 磅單2張,1張由清淨公司留存,另1張交予曳引車司機後, 曳引車司機即將未經處理之污泥載運離開清淨公司。T○○ 於污泥出貨之當天收集磅單或以手抄寫記載重量之單據,隔 天交付給I○○,並告知I○○請款之金額,I○○並未固 定於每月月中或月底進行請款,而係有請款需求時,即將請 款金額告知不知情之會計S○○,再由S○○徵得丁○○同 意後,由S○○持取款條至新竹辦公室,持丁○○保管之清 淨公司大、小章,自行蓋用在取款條上,並至金融機構領取 現金交予I○○,I○○再依實際出貨之數量,以每公噸 950元代價之款項,將現金交予T○○,由T○○再交付L ○○,完成污泥出貨之付款程序。丁○○、V○○、P○○ 、I○○、D○○、T○○、黃○○、E○○、O○○、周 政朝及天○○等人即以前述非法方法,未依清淨公司乙級事 業廢棄物處理許可證所許可處理之方式,各於附表一、二、 三甲、四、五所示時間,將附表一、二、三、四、五所示 清淨公司未經處理之污泥,以下述㈠、㈡、㈢、㈣及㈤所 示方法,從事污泥廢棄物之處理,茲分述如下: ㈠天城水泥企業社方面:
P○○受丁○○、V○○指示,為執行清淨公司未經處理之 一般事業廢棄物污泥出貨業務,與天城水泥企業社實際負責 人洪天城(業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02 年度上訴字第 934 、944 、945 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7 年在案,尚 未確定)約定以每公噸800 元價格,負責將清淨公司未經處 理之污泥外運出廠後,洪天城即推由天城水泥企業社登記負 責人廖豔琴(業經本院另以102年度上訴字第934、944、945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年6月在案)於100年5月間某日,以天 城水泥企業社名義,出面向不知情之林雨生簽訂彰化縣○○ 市○○段000000○0000 00地號土地(使用類別為農牧用地 、使用分區屬於特定農業區,下稱快官土尾場;該2筆土地 係李金文、李坤金共有,且由李坤金以每年12萬元價格,將 土地出租予林雨生,起訴書誤載林雨生為土地所有權人)共 5,129平方公尺之租賃契約,約定租賃期間自100年6月1日起 至105年5月31日止,每年租金15萬元;又於100年6月22日, 再以天城水泥企業社名義,與不知情之陳傳裕(起訴書誤載 林傳裕)簽訂臺中市烏日區同安厝段338-5、340-2、341、



348-6、348-7、348-8、348-18、348-19地號土地(起訴書 漏載348-19地號土地,下稱烏日土尾場,其中348-19、348 -8、340- 2、348-18、348-7、338-5等地號土地跟為陳泳男 所有;348-6地號土地為陳傳勇所有;341地號土地為陳傳裕 所有)共7,714平方公尺之租賃契約,約定租賃期間自100年 7月1日起至103年6月30日止,每月租金11萬元。洪天城、廖 豔琴覓妥可供堆置污泥廢棄物之土地後,旋於100年5月20日 ,推由廖豔琴以天城水泥企業社(甲方)名義,與代表清淨 公司(乙方)之P○○簽訂銷售合約書,約定「甲方指定置 放區地點:彰化縣○○路○○段地號:457-94、457-92號」 ;再經戌○○介紹,於100年6月1日,由洪天城代表天城水 泥企業社(甲方),與代表元太交通公司(乙方)之乙○○ 簽訂運輸合約書,約定「二、作業說明:⒈茲由甲方指定工 廠裝料,委託乙方運送到甲方指定彰化快官石牌坑舊砂石廠 卸料之運輸事宜。…三、運輸單價:…⒉至桃園縣楊梅鎮清 淨國際興業有限公司(工廠)裝載:淨重公噸運費新臺幣 350元。」,戌○○、乙○○、C○○、R○○、癸○○、 丙○○、亥○○、寅○○、X○○、卯○○、丑○○、A○ ○、K○○、M○○、張飛鵬、宇○○、庚○○及綽號「哈 奇」之成年男子均知悉從事廢棄物清除業務者,應向直轄市 、縣(市)主管機關或中央主管機關委託之機關申請核發公 民營廢棄物清除機構許可文件後,始得受託從事清除廢棄物 之業務,未經許可者,不得從事廢棄物清除業務;且均明知 前往清淨公司載運之物品,為未經處理之污泥,並非前揭運 輸合約書中約定之「培養土、建築材料(填充材料)」,且 使用用途亦非銷售合約書約定之「本產品適用於水泥相關固 化製品及磚、瓦、窯製程與人工粒料骨材之摻配料基材。」 ,基於違反上開規定而從事廢棄物清除之單一犯意聯絡,於 戌○○接獲P○○來電告知前往清淨公司載運污泥之時間及 曳引車數量後,戌○○即撥打電話予乙○○或C○○,由乙 ○○或C○○自100年6月2日起至9月14日止,於附表一㈠所 示時間,各指派司機亥○○(參與時間為100年7月20日、21 日、9月14日)駕駛車號000-00號及951-ZT號營業曳引車、 司機丙○○(參與時間為100年6月11日至7月21日、9月13日 、14日)分別駕駛車號000-00號及765-ZT號營業曳引車、司 機寅○○(參與時間為100年6月7日至8月2日、9月9日)分 別駕駛車號000- 00號及997-ZT號營業曳引車、司機X○○ (參與時間為100年7月2日至7月22日、9月13日)駕駛車號 000-00號營業曳引車、司機M○○(參與時間為100年6月7 日至7月21日)駕駛車號000-00號營業曳引車、司機A○○



(參與時間為100年7月5日至7月9日)駕駛車號000-00號營 業曳引車、司機宇○○(參與時間為100年6月23日至7月2日 )駕駛車號000-00號營業曳引車、司機K○○(參與時間為 100年7月2日至7月28日、9月14日)駕駛車號000 -00號營業 曳引車、司機卯○○(參與時間為100年6月2日至8月2日) 駕駛車號000- 00號營業曳引車、司機丑○○(參與時間為 100年6月23日至8月2日、9月7日)駕駛車號000-00號營業曳 引車、司機張飛鵬(參與時間為100年6月7日至7月22日)駕 駛車號000-00號營業曳引車、司機庚○○(參與時間為100 年6月11日至7月18日、9月7日)駕駛車號000-00號營業曳引 車、司機癸○○(參與時間為100年6月2日至8月2日、9月14 日)駕駛車號000-00號營業曳引車、司機R○○(參與時間 為100年8月2日)駕駛車號000-00號營業曳引車及綽號「哈 奇」之成年男子(參與時間為100年9月9日)駕駛車號000 -00號營業曳引車,並利用不知情之劉名緯(即劉昌明,此 部分業經原審判決無罪)於100年6月2日駕駛車號000-00號 營業曳引車,進入清淨公司廠區內載運未經處理之污泥出廠 ,各4車、27車、12車、5車、43車、5車、3車、17車、24車 、14車、35車、7車、32車、2車、1車、1車,總計232車次 ,總重至少達6302.14公噸之一般事業廢棄物污泥,載運至 快官土尾場及烏日土尾場傾倒堆置,非法從事一般事業廢棄 物污泥之清除行為。而司機亥○○等人將污泥自清淨公司廠 區外運時,需向清淨公司人員取得2聯磅單或簽單,並於外 運至快官土尾場及烏日土尾場傾倒後,將1聯磅單或簽單交 予在土尾場收單之洪天城,另1聯於返回元太公司後交予乙 ○○;乙○○每15日持磅單或簽單,以每公噸350元價格, 向洪天城請款結算運費,洪天城再以每公噸800元價格向P ○○請款,並按實際進場之車次,戌○○每車可取得200元 之代價。嗣經民眾檢舉,由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快官派出 所會同彰化縣環境保護局(下稱彰化縣環保局)於100年9月 15日23時10分許,至彰化快官土尾場查緝,當場查獲亥○○ 、K○○各駕駛車號000-00號、942-G5號營業曳引車載運清 淨公司未經處理之污泥至現場傾倒,循線查獲上情。 ㈡冠林砂石行方面:
P○○受丁○○、V○○指示,為執行清淨公司未經處理之 一般事業廢棄物污泥出貨業務,與戊○○接洽污泥出貨。戊 ○○知悉從事廢棄物處理業務者,應向直轄市、縣(市)主 管機關或中央主管機關委託之機關申請核發公民營廢棄物處 理機構許可文件後,始得受託從事處理廢棄物之業務,未經 許可者,不得從事廢棄物處理業務,且未經主管機關許可,



不得提供土地堆置廢棄物,明知清淨公司所欲交付之物品為 未經處理之污泥,並非銷售合約書中約定之「商品內容如 下:乾燥料基材。…產品用途:⒈本產品適用於水泥相關 固化製品及磚、瓦、窯製程與人工粒料骨材之摻配料基材。 」,亦非買賣合約書中約定之「乙方(清淨公司)應逐次提 交乾燥料予甲方(冠林砂石行)作為預拌混泥土、建材等摻 配料」,竟仍基於違反上開規定而從事廢棄物處理及提供土 地堆置廢棄物之單一犯意,於100年9月15日,代表冠林砂石 行與清淨公司簽訂銷售合約書及買賣合約書,約定以每公噸 300元代價,收受清淨公司未經處理之一般事業廢棄物污泥 ,再經戌○○介紹,由元太交通公司以每公噸450元代價, 將未經處理之污泥傾倒在戊○○提供之雲林縣○○市○○○ 段○○○○段00000○地號土地(下稱斗南土尾場,該該土 地係戊○○於99年12月1日,以每年租金20萬元代價,向不 知情之蔡愛華承租雲林縣○○市○○○段○○○○段0000 0 ○地號土地《門牌碼為雲林縣斗南鎮成功1之20號,其中202 -3地號土地為蔡愛華所有,另203地號土地為楊秋英所有》 ,並有簽訂租賃契約,約定租賃期間自99年12月1日起至100 年11月30日止)。又P○○再經戌○○介紹,與元太公司乙 ○○約定以每公噸450元代價(戊○○就非法清除廢棄物罪 部分,並未與戌○○、乙○○等人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 ,由元太公司負責派車至清淨公司載運未經處理之污泥至斗 南土尾場傾倒,而戌○○、乙○○、C○○、地○○、丙○ ○、H○○、亥○○、寅○○、X○○、N○○、R○○及 包勝源均知悉從事廢棄物清除業務者,應向直轄市、縣(市 )主管機關或中央主管機關委託之機關申請核發公民營廢棄 物清除機構許可文件後,始得受託從事清除廢棄物之業務, 未經許可者,不得從事廢棄物清除業務;且均明知前往清淨 公司載運之物品,為未經處理之污泥,並非前揭銷售合約書 中約定之「乾燥料基材」或買賣合約書中約定之「乾燥料」 ,基於違反上開規定而從事廢棄物清除之單一犯意聯絡,於 戌○○接獲P○○來電告知前往清淨公司載運污泥之時間及 曳引車數量後,戌○○即撥打電話予乙○○或C○○,由乙 ○○或C○○自100年9月23日起至11月30日止,於附表一㈡ 所示時間,各指派司機包勝源(參與時間為100年10月8日至 11月30日)駕駛車號000-00號營業曳引車、司機地○○(參 與時間為100年10月13日至11月30日)駕駛車號000-00號營 業曳引車、司機丙○○(參與時間為100年9月25日至11月30 日)駕駛車號000-00號營業曳引車、司機H○○(參與時間 為100年9月25日至11月29日)駕駛車號000- 00號營業曳引



車、司機亥○○(參與時間為100年10月2日至11月30日)駕 駛車號000-00號營業曳引車、寅○○(參與時間為100年9月 23日至11月30日)駕駛車號000-00號營業曳引車、司機X○ ○(參與時間為100年10月28日至11月30日)駕駛車號000 -00號營業曳引車、司機N○○(參與時間為100年10月8日 至11月30日)駕駛車號000-00號營業曳引車、司機R○○( 參與時間為100年9月23日至10月2日)駕駛車號000-00號營 業曳引車,進入清淨公司廠區內載運未經處理之污泥出廠, 各25車、24車、18車、27車、21車、28車、15車、26車、3 車,共計187車,總重達4951.31公噸之一般事業廢棄物污泥 載運至戊○○提供之斗南土尾場傾倒堆置,非法從事一般事 業廢棄物污泥之清除行為。而戊○○除提供斗南土尾場堆置 事業廢棄物污泥外,為使污泥固化,於元太公司司機將污泥 傾倒在斗南土尾場後,尚駕駛挖土機將污泥攪拌黃土後堆置 在現場,而非法從事一般事業廢棄物污泥之中間處理行為。 另元太交通公司司機地○○等人將污泥自清淨公司廠區外運 時,需向清淨公司人員取得2聯磅單或簽單,並於外運至斗 南土尾場傾倒後,將其中1聯磅單或簽單交予在場收單之戊 ○○,另1聯則交予乙○○;乙○○每15日持磅單或簽單, 以污泥每公噸450元價格,向邱朝請款清結算運費,而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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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美耐石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清淨國際興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達清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