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迴避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抗字,107年度,69號
TPHV,107,抗,69,201801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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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抗字第69號
抗 告 人 林澤民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凱友投資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債權移
轉證明書為偽造事件聲請法官迴避,對於中華民國106年11月30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629號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法官有民事訴訟法第32條所定之情形而不自行迴避,或有 第32條所定以外之情形,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當 事人得聲請法官迴避,同法第33條第1項第1款、第2款定有 明文。又所謂足認法官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之情形,應係以 法官對於訴訟標的有特別利害關係,或與當事人之一造有密 切之交誼或嫌怨,或基於其他情形,客觀上足疑其為不公平 之審判者,為其原因事實,若僅憑當事人之主觀臆測,或認 法官就當事人聲明之證據不為調查,或認法官指揮訴訟欠當 ,則不得謂其有偏頗之虞(最高法院29年抗字第56號、69年 台抗字第457號及27年抗字第304號判例要旨參照)。另聲請 法官迴避原因,依民事訴訟法第34條第1項、第2項及第284 條規定,應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釋明之。
二、抗告人主張:原法院106年度訴字第3650號兩造間請求確認 債權移轉證明書為偽造事件之承審法官,就第三人禾陸建設 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禾陸公司)持有之46張、面額計新臺幣 2065萬元支票(下稱系爭支票)下落,未予追查,又未傳喚 經手銷毀系爭支票之禾陸公司會計陳淑美到庭作證。相對人 凱友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是否仍執有系爭支票,乃屬客觀可調 查之事實,承審法官卻視而不見,未採言詞辯論主義,僅依 當事人聲明之範圍及所提供之訴訟資料,即行判斷其請求權 當否,自有違誤。且承審法官未踐行民事訴訟當事人進行主 義、辯論主義、直接審理主義、公開審理主義、適法之準備 程序、規避錄音光碟之檢驗,其訴訟程序已屬違憲違法,嚴 重性更甚於「偏頗」,原裁定著重「偏頗」枝節,抹煞「程 序原則」,應有違誤等語。核抗告人之前開主張,係對法官 指揮訴訟之方式或關於證據調查取捨所為質疑,尚難認為承 審法官執行職務有何偏頗之虞,依前開說明,自難僅因抗告 人主觀上認為承審法官就其聲明之證據不為調查或認指揮訴 訟欠當,即謂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抗告人據此聲請本案 訴訟承審法官迴避,核與民事訴訟法第33條第1項第2款規定



不符。原法院裁定駁回其聲請,尚無違誤,抗告意旨指摘原 裁定不當,求予廢棄,為無理由,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8 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國增
法 官 胡宏文
法 官 胡芷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除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外,不得再抗告。如提起再抗告,應於收受後10日內委任律師為代理人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並繳納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8 日
書記官 莊智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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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凱友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