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代償款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上易字,107年度,1號
TPHV,107,上易,1,20180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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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上易字第1號
上 訴 人 高美純
上開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曾錦發曾啟宏曾葉桂英間返還代償
款事件,不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268號判決,提起
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萬8,444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1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顯有未合。茲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又
上訴人雖聲請訴訟救助,惟業經本院於107年1月4日以107年度聲
字第1號裁定駁回,附此說明。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陳雅玲
              法 官 林俊廷
              法 官 王漢章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 鄭信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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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