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上更㈠字第2號
上 訴 人 管家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素蕙
訴訟代理人 陳豪杉律師
複 代理 人 羅元秀律師
鄭任斌律師
被上訴人 美信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甯
訴訟代理人 田振慶律師
翁健祥律師
複 代理 人 陳育瑄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租賃物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
應命再開言詞辯論,另行準備程序,期日另定,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陳松
法 官 鄭威莉
法 官 曾錦昌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陳佳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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