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租賃物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重上更(一)字,106年度,2號
TPHV,106,重上更(一),2,20180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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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上更㈠字第2號
上 訴 人 管家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素蕙
訴訟代理人 陳豪杉律師
複 代理 人 羅元秀律師
      鄭任斌律師
被上訴人  美信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甯
訴訟代理人 田振慶律師
      翁健祥律師
複 代理 人 陳育瑄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租賃物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
應命再開言詞辯論,另行準備程序,期日另定,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陳松
              法 官 鄭威莉
              法 官 曾錦昌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陳佳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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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管家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美信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