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消上易字第7號
上 訴 人 Le THITHANH TAM
上列當事人與大陸商中國東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間請
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5月26日臺灣臺北
地方法院105年度消字第34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或代理人應於書狀內簽名或蓋章;書狀不合程式或 有其他欠缺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民事訴訟法第11 7條前段、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上訴不合程式者 ,審判長應先定期命補正,逾期未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 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4條第1項前段亦定有明文。二、經查:上訴人於民國106年6月23日提出「民事上訴聲明狀」 ,其中上訴人Le THITHANH TAM未於該書狀內簽名或蓋章( 見本院卷第21頁),其書狀顯不合法定程式,經本院於106 年12月5日裁定命其於收到裁定後5日內補正,上訴人已於10 6年12月7日收受裁定,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2 3頁),惟上訴人逾期仍未補正,其上訴自不合法定程式, 揆諸前揭說明,上訴人Le THITHANH TAM之上訴部分為不合 法,應予裁定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3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松鈞
法 官 楊雅清
法 官 陳君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盈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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