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家上字,106年度,216號
TPHV,106,家上,216,201801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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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家上字第216號
上 訴 人 楊怡慧 
訴訟代理人 文聞律師 
      陳琬渝律師
      殷節律師 
被 上訴人 曹裕  
訴訟代理人 李岳明律師
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選任王儷穎為本件未成年子女甲○○(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林欣儀為未成年子女乙○○(男,民國0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程序監理人。
理 由
一、按就有關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事件,未成年子 女雖非當事人,法院為未成年子女之最佳利益,於必要時亦 得依父母、未成年子女、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 害關係人之聲請或依職權為未成年子女選任程序監理人。又 法院得就社會福利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所屬人員,或律 師公會、社會工作師公會或其他相類似公會所推薦具有性別 平權意識、尊重多元文化,並有處理家事事件相關知識之適 當人員,選任為程序監理人,家事事件法第109條、第16條 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院審理106年度家上字第216號離婚等事件,涉及兩造所生 未成年子女甲○○、乙○○(下各稱其名)權利義務之行使 或負擔,因兩造對於此節意見歧異,而甲○○、乙○○現年 分別為8歲、5歲,均尚年幼,顯無法充分表達其意願,為確 保甲○○、乙○○之最佳利益,保障其表意權及聽審請求權 ,及為妥善安排相關之照護及探視等事項,本院參酌兩造之 意見,認有依職權為其選任程序監理人之必要。三、查臨床心理師王儷穎、林欣儀具健康心理及兒童心理之專長 ,係中華民國臨床心理師公會全國聯合會推薦具家庭系統動 力知識之適當人員,現於台安醫院兒童發展復健中心擔任臨 床心理師,就兒少工作之知識與能力,具備專業訓練及實務 工作經驗,復有擔任程序監理人之實務經驗,由其擔任上開 未成年子女之程序監理人,當可充分保障該未成年子女之最 佳利益。本院經徵得其同意(見本院卷第386頁),爰選任 王儷穎為甲○○;林欣儀為乙○○之程序監理人。程序監理 人應基於未成年子女甲○○、乙○○之利益及專業立場,儘 速瞭解其之心理狀態及意願、目前受照顧及與兩造間之互動



狀況,就兩造親權之行使或負擔及與甲○○、乙○○會面交 往之方式,提出試行方案或書面報告。另本件當事人、代理 人、利害關係人等,均應配合程序監理人依家事事件法第16 條第2項所為之一切程序行為,附此敘明。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1 日
家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黃莉雲
法 官 何君豪
法 官 吳素勤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魏汝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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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